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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
(1990年3月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4件,1989年5月12日,法制委员会举行第8次会议,对这四件议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并根据议案涉及的内容,分别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过几个月的工作,法制委员会于1990年2月12日举行会议,对每件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张昌富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的议案(第4号议案),法制委员会认为,我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成绩是主要的,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有关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处理手段等等,都不够具体,不够明确,不够规范,因此,制定人大监督工作条例,使人大监督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办好这件议案,我们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人大工作的重要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搜集研究兄弟省、市的有关文件资料;布置十多个市、县人大对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和专题研究分析;对监督工作中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反复探讨,在此基础上着手起草工作,8月中旬,我们将草拟的《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直其他机关,同时,分赴地、市座谈征求修改意见,还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省直有关机关和各地市州县人大同志、武汉地区专家教授、省人大代表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处室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并三次召开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报主任会议同意交常委会审议,于1989年12月28日在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通过,现已颁布试行。
二、余世荣等10名代表和周光明等10名代表分别提出关于制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和《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的议案(第2号、第28号议案,大会主席团已决定将这两件议案合并办理),法制委员会认为,我省自1987年乡镇人大换届以后,各地陆续选举产生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进一步加强了乡镇人大工作,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常务主席如何开展工作,已摸索出一些经验,为进一步发挥其作用,有必要制定这方面的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已特制定《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起草工作,现已拟出草案,依照立法程序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杨三爽等1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3号议案),法制委员会认为,虽然《刑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我省颁布的《湖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完整,因此,制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切实保障末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据我们了解,经国务院法制局协调,团中央与国家教委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已历时两年,并多次修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青少年专门小组积极配合,力争在近年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因此,对于制定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问题,我们意见待国家颁布这项法律后,如有必要,我省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另行研究,建议该议案暂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199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