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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检察机关1989年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1990年2月26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董良才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钟澍钦检察长委托,向会议报告我省检察机关1989年执法检查情况,请予审议。
一、开展执法检查的概况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和高检院关于检察系统每年要进行一次执法检查的指示,我省检察机关去年的执法检查工作有的是9月下旬展开,但由于贯彻两高《通告》任务繁重,大多数地方集中在11、12两个月进行。这次执法检查以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为根本指导思想,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检察队伍自身廉政建设为目的,肯定成绩,发现问题,纠正缺点,提高执法水平。检查的内容,主要围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等贯彻实施的情况。每个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大体经历了学习动员、自查自改,总结验收这么三个阶段。省检察院用两个月时间认真进行自身的执法检查,在各业务处、室普遍自查基础上,院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搞了3次督促和抽查,使省院受理和审批的每件案子都落到实处。省院领导同志、检察委员会成员率检察员,分6个组登门到了13个省直机关和两个基层检察院征求意见,虚心听取批评建议。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都亲自抓执法检查工作,还确定了专门班子具体抓。检查中坚持实事求是,着眼今后,既报喜又报忧,不护短。上级机关派工作组下去指导、抽查。各单位都主动争取党委加强领导,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接受人大监督,虚心听取发案单位和社会各界以及公安、法院、纪检、监察、新闻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欢迎人民群众举报检察队伍中的违法行为。对需整改的问题抓落实,对需查处的问题查处工作及时跟上。
通过检查,推动了案件的及时查处。两高《通告》期内到检察机关自首坦白的3263人,已依法处理了2629人,占80.2%,3月底可以全部处理完结。两高《通告》期限过后,11、12两个月依法逮捕拒不投案自首的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293人。干部群众看到反贪污、贿赂斗争不是一阵风,是在深入、在发展。去年全年办结经济犯罪大要案件696件,执法检查期间办结353件,占50.7%。动乱期间发生的反革命案件全部由省检察院审查作出决定。省院在执法检查中采取措施加快办案进度。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动乱中的反革命案件70件80人,省检察院已审结67件75人。执法检查中还针对在押未决人犯过多,我们紧急通知各地清监,属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加快办案进度,属兄弟部门办理的案件建议加快消化处理。武汉市检察机关对超过法定时限而尚未结案的99名案犯,向办案机关发出催办通知书,使96名案犯迅速得到处理。
这次检查促进了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对检察机关办理自行侦查案件中搞“收审”的问题,检查中把它提到法制观念的高度来对待,“收审”是公安部门的一种行政手段,检察机关使用“收审”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上下统一认识,由省院作出决定,今后检察机关不再使用“收审”。又如有的案件办得不透彻,原因之一是有的检察干部不大敢于碰硬,结合检查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大胆碰硬。应城市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总经理丁明山案,行贿“送礼”金额达175万余元,牵涉到中直机关,省、地、市直机关和省内外企、事业单位56个106人。省院和分院,支持应城市检察院坚持案件线牵到哪里就查到哪里,现已查出1名副厅级干部、27名处级干部、23名科级干部、55名厂长、经理及其他人员有经济问题。追缴赃款赃物合计折款124.8万元。京山县一起被骗百万余元的诈骗案,原只追究了诈骗犯的刑事责任,面对县工商银行行长、信贷股长等直接责任人的渎职行为疏于追究。执法检查中,县检察院虚心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审查认为上述责任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现已依法立案查处。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还对少数处理不当的案件作了纠正。荆门市纠正罪该逮捕而没有批准逮捕的10名,不该逮捕而批准逮捕了的5名,罪该提起公诉交付审判而作了免予起诉的9名,不该起诉而起诉了的1名。武汉市朱冬生、喻红升共同盗窃5000余元一案,原作免予起诉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此案情节严重,犯罪数额巨大,市检察院果断撤销原免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已判处朱冬生、喻红升有期徒刑。
检查中发现的执法工作其它方面的突出问题也大都得以解决。少数地方检察院挪用赃款办案,或要发案单位报销办案经费。发生这些问题即使有某些客观原因,如不纠正,势必影响严格执法。故此,我们重申了检察机关一律不许截留挪用赃款赃物,或搞什么“摊派”、“赞助”。赃款赃物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一律上缴财政。检察机关的经费困难和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只能靠有关部门支持,本着“过紧日子”的精神,通过正当渠道去逐步解决。
总的看,我省检察机关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1989年全省执法检查的方案》是认真的,有成效的。当然,也存在发展不够平衡,检查不够深入,有些问题解决得不够透彻。在今后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检查中,我们要注意克服这些缺点和不足。进行案件质量检查和对执法活动全面大检查,虽然在检察机关已形成制度,也是我们不断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而把它纳入省人大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方案,就使得这项工作始终在人大监督和支持下进行得更加有力,更富有成效。我们热切期望省人大常委会今后继续统一部署和组织全省性的执法大检查。
二、关于去年的执法工作情况
1989年是很不平凡的一年。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和省政府的支持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与动乱、暴乱作斗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的各项决定,坚决拥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经受住了严峻的政治考验。在工作上,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开展清查清理工作,坚决镇压动乱、暴乱中的反革命分子,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为稳定局势,维护治安,发展经济,推进廉政建设,保卫国家安全,发挥了职能作用。
检查一年来的执法工作,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执法任务相当繁重。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贯彻执行两高《通告》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经济犯罪案件数成倍增加。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7968件,比上年上升l37%。其中贪污案件4668件,比上年上升l12%,贿赂案件2046件,比上年上年505%。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949件,比上年上升184%。其中贪污案件2259件,比上年上升150%;贿赂案件1006件,比上年上升619%。共立案查处万元以上大案951件,比上年上升191%。其中1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84件,比上年上升135%。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贪污、受贿案件36件。举报犯罪案件线索大幅度增长。全年共受理群众举报33152件,比上年上升93.6%,其中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5780件,占47.6%。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制止动乱、平息暴乱的斗争中,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集中力量,把打击制造动乱的反革命分子和在动乱中搞打、砸、抢、烧、杀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反革命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活动,及时批捕、起诉了一批犯罪分子。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制造和参与动乱的各类犯罪分子125人。其中反革命犯42人,刑事案犯83人。已提起公诉75人。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把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为又一个工作重点来抓。继续保持了“严打”声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重点打击了杀人、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贩毒、重大盗窃、行凶报复、聚众赌博以及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严重犯罪分子;开展了打击流窜犯罪、车匪路霸、“扫黄”和扫除“六害”等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收到了很好效果。全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37060人,比上年上升20.5%;已批准逮捕30929人,比上年上升20.9%。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犯36167人,比上年上升31%;经审查已提起公诉29739人,比上年上升31.5%,免予起诉1865人。全省检察机关主动参与公安机关对有影响的重大、特大案件现场的勘查,参加公安机关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预审活动,了解案情,研究证据,支持和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与此同时,加强了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犯,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2250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不构成犯罪的157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对罪该逮捕而公安机关并未提请批准逮捕的654人,依法作了追捕决定;对罪该起诉而公安机关未移送起诉的416人依法作出了追诉决定。全年出庭支持公诉16202件,比上年上升29%。认为法院判决不当提出抗诉56件。自侦案件出庭支持公诉1109件,抗诉28件。
法纪检察部门,把依法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案件,渎职犯罪案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惩治腐败现象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重要位置来抓。全年共受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1951件,比上年上升17%;立案侦查413件,比上年上升4%。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和玩忽职守等大要案件76件,比上年上升72.7%。
监所检察部门加强了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中和监管改造场所中的违法行为的检察,提出纠正违法建议1030次,比上年上升24.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牢头狱霸的专项斗争,促进文明管理。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00多件。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重点抓好举报工作的同时,严肃对待公民的控告或申诉。全年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58944件次,比上年上升33.8%,查处不服逮捕和免予起诉的申诉案件636件。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为完成上述繁重任务作了很大努力,取得很大成绩,但是当前面临的社会治安形势还是严峻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还没有被有效遏制。我们现有的办案力量和工作条件同面临的斗争任务极不相适应,有一些案件积存待侦,举报线索需要细查深挖;在集中力量办理自侦案件中,有时一些地方在统筹安排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方面出现困难,发生过顾此失彼的问题。
二是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仅就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来说,所遇到的急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就不少。
关于承包租赁人是否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主体的问题。我们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释掌握的原则是:无论承包租赁人是否有无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要其在承包租赁经营活动中实施了侵吞公物、中饱私囊的行为,就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处理。承包租赁只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经营形式,并没有改变企业和全民或集体性质,承包租赁人在承包租赁活动中侵吞公款公物的行为,就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所有权这个客体。作为承包租赁人,都是受国营或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视为“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贪污、受贿罪的主体。
关于村组干部是否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主体的问题。这是农村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出现的新问题。以前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时,大小队干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主体是明确的。现在社改乡、队改村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为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使村组干部即原来的大小队干部构成贪污受贿罪主体成为一个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认为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村组是集体经济组织,但实际上树组干部仍然负有管理公共财物的职能,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补充规定》中所指“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所以对于他们侵吞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以贪污、受贿论处。
关于离退休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的问题。内部有了规定,但法律上如何掌握,我们在实践中是这样理解的:对于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些材料说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已离开工作岗位,但其影响仍然存在,他们利用原有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应以受贿论处。
关于通过第三者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收受贿赂的问题,我们是这样对待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的利用职务便利,不应作为狭义解释,不能把职务上的便利仅仅理解为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面应理解为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只有这样,才符合立法本意。
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我们掌握的原则是: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受贿罪。
关于挪用公物案件能否按挪用公款罪处理的问题。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大量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其作案手段和犯罪客体完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只是所侵犯的对象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既不属于公款,也不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有关方面认识不一致。我们认为应当按挪用公款罪类推定罪。
我们的上述认识和做法是针对我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点经请示高检院同意而加以明确的,也还有不少问题有待继续研究。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如何处理的问题,《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份以非法所得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我们遇到过这类问题,但尚没有办理这类案件的经验,一是没有具体的立案处刑标准,究竟非法所得达到多大的数额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解释;二是国家还没有实行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执行这一法律条款的法规不配套。与此点相关联的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在我省也没有办理过。
三是执法中侦查与反侦查、“说情”与反“说情”斗争突出。相当一部分违法犯罪案件的揭露和查处,难度很大,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情况复杂,查处对象都为公职人员,反侦能力强,从各方面关注的人多,干扰阻力大。“说情”来自四面八方,不少是用请吃、送礼、贿赂等形式,对执法人员腐蚀性极大。能否抵制“说情”,反对腐蚀,廉洁自律,成为当前严格执法的关键一环。我们主要是靠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依靠检察干部的高度政治觉悟,开展侦查工作,进行反“说情”斗争。同时,各级检察长带头主办大案要案,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健全廉政制度,严格办案纪律,从多方面从严治检,保证秉公办案,严格执法。省检察院去年6月发出《关于检察人员拒绝说情、送礼、行贿的通知》,规定检察人员要坚决抵制说情、送礼、行贿等歪风,凡所送钱、物、礼品,必须一律拒收或退回,无法退回的,一律交公处理。对说情、送礼、行贿等认真填写省院制发的《登记表》,按季度集中汇总上报备查。对说情、送礼、行贿的当事人要进行教育和批评,并告知其主管单位的党政组织。省检察院还充实监察机构,公告社会各界,欢迎和认真对待人民群众举报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省检察院去年收到这类举报59件,经认真调查,做到了件件有着落。其中执法检查期间就调查这类举报11件。通过经常性工作和执法检查,情况表明我省检察人员,绝大多数在“说情”与反“说情”斗争中经受了锻炼,考验是合格的。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副科长何先锁办理一件盗窃案时,被告人亲属送去10000元现金,妄想以钱换法,何先锁同志嗤之以鼻,对其肮脏活动作了严厉斥责。阳新县检察院去年立案查处24件经济犯罪案件,就有16件案件被告人的亲戚朋友以及什么老同学、老同事、老上级等人,直接找检察长说情,没有一个不是灰溜溜地走开的。罗田县检察院将说情送礼者一律对外张榜公布,公开曝光。武汉市江汉区、潜江市检察院发生多起为检察干部的家属子女安排就业、调动工作、转商品粮户口等为诱饵从事说情,都被断然拒绝。十堰市检察院办理严泽荣贪污、受贿案,严的同学即荆门市一个公司的副经理声称只要对此案“高抬贵手”,就可保证十堰市检察院得到优惠价格的液化气。检察院的同志气愤地说:检察机关的困难有党和政府关心,我们宁可断炊,也决不拿法律原则做交易。利川市检察院一位青年检察干部参与办理万玖林特大经济犯罪案,一被告人委托这个青年干部的女朋友去说情,声称“不买这个面子,我就同你吹!”这位青年检察干部见对其讲大道理不行,索性对女朋友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执法尽天职,两者皆可抛。”武汉市检察机关去年拒礼不收747人次,金额27万元,请吃不到284人次,说情不理1337人次。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检察机关去年仅抠贿矩礼就有5252人次,拒贿拒礼现金和物资折款计9.46万元。省检察院共表彰执法工作先进集体84个,先进个人190名,给予258个集体和个人记了功。还逐级评选产生了一批优秀侦查员、办案能手和优秀公诉人。也有少数检察人员经不住考验,在反“说情”斗争中吃了败仗,受到了查处。松滋县检察院刑事技术科副科长李荣彪得到荆州地区城建房屋开发公司经理涂和平为其盖私房给予低价紧俏物资和建房土地使用证等好处,将群众揭露涂和平特大经济犯罪的举报和领导批示偷出泄露给涂和平,给办案工作设置障碍。松滋县检察院于去年7月将李荣彪逮捕。蕲春县检察院干部王文涛审理王景发盗窃案件时,接受说情,将盗窃数额1100元的证据材料篡改为270元,妄图以不足立案数额起点使王景发逃避法律追究。该县检察院在内部制约环节发现这一问题,依法逮捕了盗窃罪犯王景发,王文涛已被开除党籍,其它处理正在审理中。去年全省检察机关揭露出严重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25人,占人员总数的0.34%,其中属于执行职务方面的11人。这25人中,触犯刑律法办3人,作党纪、政纪处理22人。人数不多,影响极坏。此外,还有极少数检察人员在成绩和荣誉面前飘飘然,执法要权势,有的甚至讨招待,严重损害检察官的形象。
如上所述,我们执法工作有经验,也有教训。此外,有少数案件办得有些粗糙,或者该挖的问题没有挖出来,或者虽在定性处理中把了关,避免了差错,但难免带来某些遗留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是二人以上办案,而有些地方有时还是一人取证,一人提审,二人签名;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着不及时、不全面、效力不高的问题,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还没有开展,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问题,有一些地方仍没有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必须克服的认真克服,必须纠正的坚决纠正,必须改善执法环境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
三、今年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今年是九十年代的第一个年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对实现本世纪末要达到的各项奋斗目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我们党和国家今年面临的繁重任务,从根本上说一是保持国内政治局势的持续稳定,二是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各项检察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来开展,今年我省检察机关执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突出反贪污、贿赂犯罪斗争和彻底清查、坚决镇压反革命暴乱分子,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这两个执法重点,同时依法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为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做出新贡献。
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措施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办案坚持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严禁逼供讯,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治的方针,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坚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方针。查处案件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宽严相济的政策。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所办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
2、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无罪的人得到法律保护。健全法制,发展民主,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四化。
3、加强反贪污、贿赂的专门侦查机构,熟练运用法律规定的侦查措施和手段,配备必须的侦查技术装备,坚持群众路线与专门机关相结合,提高侦破案件能力。省检察院已建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各级检察院也将陆续建立。各级都由一名副检察长兼任或者配备同职级的干部担任局长。
4、坚持各级检察长带头办案制度,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大案要案请示报告和分级负责主办制度,上级机关督办案件制度,跨地区案件和疑难案件由上级机关指挥调度办案制度,各类案件办案各环节的备案审查制度,案件复查复议和抽查制度,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处理突发事件和制止矛盾激化的制度,继续发展和完善公民举报制度。
5、加强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以及纪检、监察、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联系与合作,加强同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发展乡、镇检察办事处,试行从有关部门聘请检察通讯员,从民主党派人士中聘请特约检察员。
6、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检察人员应遵守的纪律:一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二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三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四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五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六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七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八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我们要加强监督检查,务使“八要八不准”落到实处。
7、毛泽东同志说道:“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在全体检察人员中,加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学习,加强政治教育和实际斗争锻炼,以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继续办好各个渠道的成人教育,开办高中级检察官培训以及检察业务培训,提高干部的业务理论水平。同时结合斗争实践组织现场练兵、经验交流。继续开展优秀侦查员、办案能手、优秀公诉人等争先创优竞赛活动,以不断提高我们队伍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注意关心检察人员疾苦,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进一步调动积极性。结合县、市换届选举,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配备。
8、加强请示汇报,始终把执法活动置于党的领导之下,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争取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戒骄戒躁,发扬成绩,纠正缺点,兢兢业业,不断改善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水平,圆满完成执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