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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新华辞去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去孙光焰同志职务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3-20 03:25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2005年11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李新华辞去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去孙光焰同志职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李新华辞去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委员会审查认为,李新华同志因为工作变动,请求辞去省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符合《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
二、关于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免去孙光焰同志职务的议案》
委员会审查认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靳军提请免去孙光焰同志的职务,是因为本人提出辞职,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连同议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