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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4年至1996年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6 07:23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7年1月14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上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  袁仲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报告我省1994年至1996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情况,请予审议。

三年来,在省委的领导和省人大的监督下,我省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共同繁荣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力度,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取得可喜的成绩,全省民族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

一、省委、省政府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了领导

1994年初,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指示传达后,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遵照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民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民族宗教无小事”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我省民族工作的领导。1994年2月,省长贾志杰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民族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7月,省政府召开全省民族工作会议,国家民委副主任图道多吉、省长贾志杰、副省长苏晓云等领导同志就学习贯彻中央指示精神,推动我省民族工作作了重要讲话。1995年4月,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大强、副省长苏晓云主持省政府专题会议,听取省民委关于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民委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民族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重申了在全省范围内加强民族宗教工作机构建设的意见,并决定增加民族宗教事业费。同时,为了进一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力度,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在民族地区召开了3次现场办公会议。1994年8月,省长贾志杰、常务副省长李大强同志率省直18个部门负责同志赴恩施自治州调查研究,召开现场办公会议,贾志杰同志提出:全省要象全国支援西藏那样支持恩施州。1995年6月,省长蒋祝平、省委副书记杨永良同志带领省直12个委办厅局负责同志深入恩施自治州8个县(市)进行为期10天的调查研究,并召开现场办公会议,蒋祝平同志提出:举全省之力,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努力为恩施人民多办几件实事,促进恩施人民同全省人民一道共同奔向小康。1996年9月,省委书记贾志杰、省长蒋祝平同志率领省直30多个部门在恩施自治州第三次召开现场办公会议,贾志杰同志要求:恩施州各族干部要树雄心,立大志,力争早日甩掉贫困帽。蒋祝平同志强调:恩施州上下要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为今后的大发展打好基础。1994年7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通知》(即鄂政发〔1994〕87号文件)。1995年12月,省委、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加快恩施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即鄂发〔1995〕26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对民族地区在增加投入、财政照顾、安排骨干项目、发展支柱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方面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了使这两个文件特别是26号文件落到实处,1996年2月,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邓国政就此召开专门会议,把《决定》的内容逐项分解到省直各单位,并明确牵头单位和承办单位,限期拿出落实的办法和措施。1996年5月,省长蒋祝平主持省长办公会议,听取全国民委工作会议汇报。针对国家民委提出“全国学湖南、湖北,用‘两湖’经验指导全国的民族工作”这一形势,蒋省长提出:全国学两湖,湖北怎么办?我们一定要变压力为动力,对照湖南找差距,定措施,抓落实,真抓实干,力争我省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8月29日,省长蒋祝平、副省长苏晓云召集省直35个厅局的负责同志开会,再次听取各单位贯彻落实26号文件的情况汇报。9月9日至11日,省委、省政府在恩施州召开了建国以来的第一次全省民族地区工作会议,检查总结《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省各方面的力量,加大扶持工作力度,开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局面。这是一次高规格的会议,省委书记贾志杰、省长蒋祝平分别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三年来,省委、省政府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先后召开了4次省委常委会、6次省长办公会和3次书记、省长现场办公会,并为此下发了4个重要文件,副省级以上领导去民族地区调查研究、视察、现场办公等达72次53人。另外,省直各部门副厅以上负责同志去恩施自治州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的达200多人次。

二、实施“领导工程”,加大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攻坚和对口支援的力度

我省民族自治地方10个县(市)均属省贫困县,其中9个是全国重点贫困县。为了打好民族地区的扶贫攻坚战,搞好对口支援、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两项重大举措。一是实施“领导工程”。1996年6月,省委、省政府将我省民族地区6县市(占民族自治地方县市60%,占省特困县市50%)列入全省12个特困县市的扶贫范围,作为重中之重给予特殊扶持,并专题下发了《关于合力加强特困县市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即鄂发〔1996〕11号文件),决定对特困县市采取“五定”(定领导、定单位、定部门、定职责、定工程)的办法进行帮扶,明确帮助目标与任务,要求财政、金融、计划等部门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陆续上一批骨干项目和“温饱工程”,以增强特困县市的“造血”功能。《决定》下发后,省主要带队领导又率领各帮扶单位到每一个特困县市现场办公,实施“领导工程”,切实解决了一系列具体困难和问题。二是启动“616”工程。1996年11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616”工程,开展对口支援恩施、建始、来凤、长阳等四县市工作的通知》(即鄂政发〔1996〕82号文件),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发达地市以及金融等6个部门对口支援、扶持一个县市,每年为每个县市办6件实事,以确保4县市在本世纪末稳定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实现财政自给,率先脱贫致富奔小康。

三、注重办实事,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步伐

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重点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多办实事,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步伐。三年来,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1996年,安排恩施自治州统筹和省财政自筹的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省地方项目总投资的11.37%,比1995年实际高1.97个百分点。在国家“以工贷赈”规模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对民族地区进行倾斜扶持;1996年安排“以工贷赈”规模4350万元,比上年增长33.4%。同时,省里还决定,“九五”期间要不断增加对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恩施州投资比重不得低于全省总额的6.5%,扶贫资金不得低于全省总额的30%,每年新增恩施州乡镇企业贷款以及省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资金应比全省平均增长水平高5个百分点。由于投入的增加,民族地区先后上马并建设了一批骨干项目,如咸丰朝阳寺、利川长顺、五峰锁金山水电站以及恩施市的尿素工程等。同时,完成了野三河——恩施段120公里改建工程,完成318国道恩施市出口路11公里和209国道恩施——龙凤坝12公里的水泥路面和沥青路面工程等。邮电通讯方面,去年12月,我省民族地区与全省其它地市同时升位(7位),实现电话程控化,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是财政税收各项照顾政策根据新的情况不断完善。财政方面,第一,实行定额补贴的财政体制。恩施自治州的财政补贴由过去的5574.9万元增加到6000万元,对长阳、五峰各补550万元,加上决算补助中转移支付3100万元,1995年共对民族地区补助10200万元。第二,中央返还我省民族地区消费税、增值税的增量部分,如数给民族地区,属于恩施自治州消费税、增值税的增量1:0.3返还给省里的部分,全部给恩施自治州,1995年返还2000万元。第三,对民族地区的5个贫困县,省帮助调度资金支持按时发放工资,1996年1——6月就调度资金2.3亿元,使恩施州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发放达100%。第四,继续执行“财政三照顾”和“民贸三照顾”政策,每年安排“财政三照顾”款1447万元,并打入基数;每年安排“民贸三照顾”款520.6万元,用于发展民族贸易企业。税收方面,省国税部门对民族地区在减免税、延期缴税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照顾,1995年以来为恩施自治州减免税和税后返还2000多万元。1995年为民族地区6家烟厂办延期缴税14163万元,1996年1——7月又新办延期缴税14207万元。省地税部门对民族地区在减免营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屠宰税等方面也同样给予了优惠。1995年底以来,共为恩施自治州减免营业税553万元,所得税785万元,乡镇企业投资方向调节税282万元,对病残、弱智、困难户免征屠宰税的牲猪达42万余头。

三是金融部门对民族地区增加了信贷投入。省直金融部门通过增加信贷投入、调整信贷结构、实行信贷资金和金融政策倾斜等,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支持了工业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及乡镇企业的资金需要。省农业发展银行,累计向民族自治地方投放专项贷款4.42亿元,支持项目598个;省农业银行1996年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水电项目建设,仅咸丰朝阳寺、利川长顺和五峰锁金山三个电站的贷款余额就达16990万元;为支持当地“龙头”企业发展,省农行将利川烟叶复烤厂、恩施烟叶复烤厂、建始雪茄烟厂纳入“银桥工程”,分别给予专项贷款1000万元、1800万元和1000万元;省人民银行积极优先给民族自治地方办理了再贴现和短期调剂资金,到1996年10月末,给恩施自治州办理的短期调剂资金和再贴现资金余额共0.99亿元,比1995年同期增加1900万元。其中再贴现资金3500万元,比1995年同期增加1700万元。此外,省融资中心拆借给恩施自治州资金7.49亿元,比1995年同期增加4.25亿元。

四是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为了加大对各项民族政策的落实力度,省委、省政府赋予了省民族部门“督促权,检查权,反映情况权和表扬批评权”,要求省民委与省直有关部门一道切实抓好各项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以及各项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三年来,我省共到位各项民族资金计有: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810万元,新增发展资金4800万元,民族补助款690万元,温饱基金1500万元,杂散居少数民族发展基金125万元,民族事业费125万元,民族地区的乡镇企业、民贸企业、民族用品定点企业落实低息技改贷款1517万元,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全省各级民族部门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发挥资金作用,把民族专项资金以及技术与贫困地区的土地、资源、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确立了民族部门作为投资主体兴办经济实体,走联办开发的模式,闯出了一条民族部门参与经济工作的新路子。到1996年底,恩施州8县市民委就联办扶贫开发基地6000亩,实现产值5500万元,创利税200多万元,解决了500多人就业,帮助3500人解决了温饱。同时,新办茶叶加工厂3个,兴办民族经济开发小区1个,联办综合加工厂5个。

另外,省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经贸等部门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四、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等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更加巩固

(1)发展民族教育。三年来,为帮助民族地区建设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而设立的民族教育补助专款累计落实440万元,“九五”期间,每年将增加到310万元,并在海拔1000米以上的高寒山乡设立义务教育补助金每乡1万元;另外,由团省委牵头在民族地区建设144所希望小学。(2)繁荣民族文化。反映土家族生活风情的大型舞蹈剧《土里巴人》在第四届中国艺术节上引起强烈反响,并荣获1994年度文化部颁发的“文华奖”;1996年,电视剧《没有织完的西兰卡普》荣获国家“骏马奖”提名奖。由130名运动员、教练员组成的我省代表团参加了在昆明召开的第五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有4个项目9个分项取得名次,女子毽球队获得亚军,表演项目获得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这是我省在历届民运会上参加人数最多、参赛项目最多、获奖项目最多的一次。(3)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三年来,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1994年开展全国第二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我省有17个模范单位、16个模范个人受到国务院表彰;我省还开展了全省民族工作系统的表彰活动,有133个先进集体、18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通过这些宣传教育和表彰活动,党的民族政策深入人心,民族团结的思想深入人心,从而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由于我省较好地贯彻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我省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八·五”期间,民族地区“一州两县”的国内生产总值由1990年的32.26亿元增加到1995年的50.45亿元(1990年不变价,下同),年均递增9.36%;工农业总产值由45.25亿元增加到73.24亿元,年均递增10%;财政收入由3.19亿元增加到6.3亿元,增长近1倍;农民人均纯收入由455元增加到706元,增长55%;贫困人口减少127.23万人。目前,我省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到处呈现一派蓬勃向上、欣欣向荣的景象。

三年来,我省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待于我们继续去探索、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部门和地方对民族问题的特殊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政策观念淡薄,工作进展不平衡;二是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越拉越大,特别是还有近100多万群众的温饱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三是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现象时有发生。某些影响民族关系和团结的不安定因素仍然存在。

1997年是我国历史上发展的重要一年,我国将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召开党的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我们要继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服从和服务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步伐,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全面进步。具体说来,就是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进一步深化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重要性的认识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要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必须进一步深化认识。一是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化认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维护民族团结、讲政治的具体要求。江泽民总书记反复告诫全党,“民族、宗教无小事”。民族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统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事。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不仅是一项紧迫的经济任务,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二是要从讲发展的高度深化认识。发展是硬道理。实现由农业大省向经济强省的跨越,加速湖北振兴崛起,是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省人民的强烈愿望。湖北的发展,离不开民族地区的发展。“一州两县”地域广大,资源丰富,开发利用的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把这些资源优势迅速变成经济优势,就可以形成强大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全省经济加快发展。三是要从讲大局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实现我省第二步战略目标,把一个没有绝对贫困的新湖北带入21世纪,带领全省人民共同奔向小康,是全省工作的大局。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省的小康。目前,民族地区贫困人口占全省贫困人口的30%,特困县市占全省12个特困县市的一半,可见是贫中之贫,难中之难,重中之重,是全省扶贫攻坚的主战场之一。因此,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尽快帮助民族地区摆脱贫困,是全省上下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讲大局、顾大局的具体体现。

第二、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充分体现了党的民族理论和基本政策。《若干规定》是我省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化。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原来法律法规所包涵的部分内容与要求越来越不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今年是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0周年,国家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我们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修改我省的《若干规定》,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媒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宣传力度。同时,省直各部门也要根据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制定出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也要据此制定新的单行条例,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进一步抓好省委、省政府“三个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

为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三个文件”(即鄂发〔1995〕26号、鄂发〔1996〕11号、鄂政发〔1996〕82号文件)。进一步抓好这“三个文件”的落实工作,实际就是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具体化。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对口支援地区及单位,一定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高度的政治责任心来抓好文件的落实工作。各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抓好文件落实,做好扶持支援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作出部署;要明确分工1名领导成员具体抓,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同时,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3个文件的精神,结合本部门的职责,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省委、省政府两家办公厅和省民委要把抓文件落实作为检查督办的重点工作之一,半年一检查,年终一总结,并把检查的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确保文件规定的政策落到实处,以加速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四、进一步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精神文明建设

我们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民族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要大力弘扬湖北精神,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干部要牢牢“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同心同德,开拓前进”,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使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确立现代化的思想意识,现代化的思维方法,现代化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要在民族地区掀起“学八峰”精神的热潮,学习八峰村的创业精神、开拓精神、科学精神和奉献精神,使我省民族地区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获得双丰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近几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是非常关心的,多次听取了我们的汇报,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每年,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都对这一工作进行部署和检查,今天常委会又专门听取我们的汇报,省政府十分感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尽管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任务还很重,还有很多困难,但我们决心在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的民族政策、法规的优势,为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步伐,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而努力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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