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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招投标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5-18 01:0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9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任世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在全省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我省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执法检查安排,3月初至7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招投标法执行情况检查。

2009年2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以鄂常办文〔2009〕7、8号文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3月初至5月底组织开展招投标法执行情况自查工作。随后,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周坚卫,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任世茂任领导的执法检查组。制定了执法检查具体方案,设立了执法检查举报电话,并在6月2日的湖北日报上向社会公布,引导公民参与,接受社会监督。6月中旬至7月上旬,执法检查组分两个小组对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能源集团公司、省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孝感、襄樊、天门等市进行了重点抽查。7月13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省贯彻执行招投标法情况的报告》。部分省人大代表和专家参加了检查。

抽查采取听汇报、查阅案卷资料、视察现场等方式进行,同时召开了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

执法检查期间,共受理公民投诉案件4例,主要投诉武汉市部分项目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省直个别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故意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等,已分别交由有关地方和部门查处。

为搞好这次执法检查,省政府办公厅以鄂政办电〔2009〕70号文进行安排部署,召开了省直单位招投标法执法检查工作会议,对部分市州、省直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自查工作进行了督促检查。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配套下发了执法自查的实施意见,开辟网上专栏和编发简报进行宣传。从自查和重点抽查情况看,各地各部门自查工作扎实,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进一步促进了招投标法在我省的学习、宣传和实施。总的看,全省贯彻实施招投标法情况是好的,全社会依法招投标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各种原因,招投标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招投标法的基本情况

招投标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为确保招投标法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良好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强化法律宣传培训。招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招投标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将招投标法纳入“四五”、“五五”普法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知识讲座,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比较全面系统地开展了招投标法的宣传培训和全民普法教育。黄石市连续5年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全市累计编印《招投标政策法规文件汇编》3000套,发放宣传资料2万多份。省交通运输厅每年组织招投标从业人员及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近三年累计培训达1500多人次。鄂州市在电台开通《亲民热线》直播节目,每期安排一个市直部门上线与市民对话交流,对市民提出的有关招投标规则程序、违法违规投诉等问题现场解答受理。同时,开通了招投标网,设置了网上答疑栏目,对网民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网上答复和办理,开办当月点击率达3312人次。通过强有力的法律宣传教育,全社会的招投标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招投标进场交易项目分别为5542个、7930个和8533个,交易总金额分别达到504.9亿元、869.7亿元和1142.8亿元。招标项目的平均节资率由2003年的7.8%,提高到2008年的10.5%。仅2008年,通过进场公开招标,节省建设项目资金近120亿元。

(二)创新管理体制,推进市场建设,不断理顺招投标市场秩序。为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打破招投标领域行业垄断、同体监督、各自为政格局,近年来全省围绕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完善招投标市场运作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建立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招投标市场监管体系。目前,全省17个市州中,已有15个市州设立了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其他市州也正在积极筹备之中。与此同时,各级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总体思路,不断强化统一市场建设,规范交易行为。2003年以来,省政府对各类招投标平台进行了整合,成立了省级综合招投标中心,各市州县依此模式共设立了74个综合招投标中心。2006年12月,我省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省级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即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于2007年10月加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牌子。目前,“统一市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规程、统一进行管理”的市场运行模式已基本确立。如宜昌市将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和工程建设交易中心纳入市政府服务中心,实行统一交易场地、统一公告发布、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资料备案、统一现场监督的“五统一”管理。神农架林区2007年投入几十万元,为区综合招投标中心配备了先进的信息发布和查询系统、电子评标系统、电子政务系统,构建了一个设施基本完备,功能基本齐全的阳光交易平台。目前,全省各级招投标中心大多数都建立了录音、录像监控系统,在开标区、评标区、服务区等安装了视频监控器,采取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专家、指纹识别、无线通讯屏蔽等手段,减少人为干扰,强化评标工作的保密性,也增强了招投标监管和服务的科技含量,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

(三)加强制度建设,创新招标方式,招投标行为进一步规范。近年来,各级政府根据招投标形势发展需要,以规范招投标程序、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创新招投标方式和预防惩戒违法违纪行为为重点,不断加强招投标制度建设,形成了以招投标法为主体、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招投标法律和政策体系。省政府颁发了《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监管主体职责、招标范围、进场交易、专家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针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8年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近年来陆续制定出台了《湖北省招投标信息发布暂行规定》、《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湖北省招投标统计暂行规定》等多项管理制度,为招投标活动规范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襄樊市出台了招标资格预审办法,把各行业分散进行的资格预审统一到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宜昌、咸宁等市在工程类招标中实行资格后审,尽量杜绝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神农架林区等积极探索推行了工程量清单招标、无标的招标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等办法。省国土资源厅采取了“预设拦标价、清单报价、复合标底、合理低价”的评标办法。孝感市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对招标拦标价进行审计确认等等。这些制度措施的推行,较好地保障了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进行。

(四)加强执法监管,保障招投标法的全面实施。为促进招投标活动依法开展,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企业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相应惩戒。据统计,2006年至2008年,全省招投标领域共查处违法违规和处理投诉案件涉及项目共350多个,涉及金额总计约23亿元。具体工作中:一是不断完善招投标社会监督机制。各执法监督部门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箱、举报电话,开辟网上投诉举报专栏等方式,及时接受投诉举报。通过开展社会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建立起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现代网络渠道,对招投标典型违规违纪案件及时予以曝光,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二是不断加强诚信建设。针对招投标市场诚信缺失问题,近年来,武汉、天门等市及时制定了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同时不断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近两年来,天门市共查处不良行为案件4件,其中取消了2家企业的中标资格,取消了14家企业在该市两年的投标资格。省交通运输厅把推进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作为规范招投标行为的重点,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施方案》,通过对从业单位的市场行为、投标情况、履约状况、质量安全等方面综合评价,已连续两年对241家施工单位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对被评为d级施工单位的,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宜昌市对评标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记录,并归入评委个人信用档案。诚信建设的大力推进,促使各方面诚信履约意识明显增强。三是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近年来会同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先后组织了2次全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法专项执法检查。鄂州市招投标办公室近年来会同相关部门,先后组织了3次全市范围内的招投标法专项执法检查。武汉市采取联合执法形式,每年组织专班对在建工程开展拉网式全程检查。天门市将招投标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2007年以来,对2个单位负责人干预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了处理。荆门市近年来累计查处招投标违法案件31起,涉及金额2.6亿元。强有力的执法检查,极大地保障和促进了招投标法在我省的施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全社会招投标法治意识需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各地各相关部门虽然在法律宣传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法律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还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法招投标意识仍然薄弱。从执法检查情况看,仙桃市近几年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方面的项目投入,年均大约在25亿元左右,而实际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资金还不到一半。黄冈市2006年全市有74个项目,2007年有72个项目,2008年有152个项目没有进场招标,而且数目在逐年增加。其他地方和部门也都不同程度存在依法应招标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情况。

(二)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假借挂靠资质以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依然普遍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招标单位人为肢解招标项目,规避招标,故意设置限制性条款,阻止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甚至明里招标,暗里确定中标人。一些投标人假借甚至伪造资质,参与投标,或多个投标人采取陪标、串标、围标方式投标。一些社会中介组织受利益驱动,参与招投标违法活动。社会上对此类违法行为反映较为强烈。

(三)管理体制不顺、执法不力问题仍未解决。近年来,为有效解决招投标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重复执法、执法不严、不到位或执法不作为等突出问题,全省积极探索建立了招投标综合监管体制,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检查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目前监管体制不顺,执法不力问题仍较为突出。一是综合监管机构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与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明晰,一定程度影响和弱化了各自的执法行为。二是一些地方仍未设立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或只设临时机构,无编制、无经费、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执法能力欠缺。检查中发现,由于监管体制不顺,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多个招标市场,一些部门仍然既是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者,又是招标项目的实施人,或者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上级,同体监管问题依然存在。招投标法实施多年来,全省执法统计难落实,数据不全,依法查处的案件少,尤其在招标项目合同履约阶段,转包、违法分包、降低工程造价和质量甚至不履约问题十分突出,但依法查处的力度仍显不够。

(四)法规制度需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法只对招投标活动的重大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并且赋予各行业监管部门执法职责。在推行综合监管体制的情况下,如何针对实际,制定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显得十分必要。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部门制定的招标项目限额标准、招评标程序方法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诚信征集和使用惩处不够统一,执法宽严有别。如省政府229号令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省政府306号令规定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执行标准不统一,自然也就给规避招标留下了操作空间。专家现场查阅档案资料发现,各单位档案资料管理也各不相同,有的缺少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料,有的没有中标结果公示资料,有的档案资料管理十分混乱等等。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长效宣传教育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务必从依法治国、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招投标法贯彻实施工作的认识。要结合国家增加投资、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大力开展全民招投标法的普法教育。要制定招投标法宣传培训的短中长期计划规划。同时,针对实际,突出重点,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丰富宣传培训内容。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宣传培训和考核制度,狠抓落实,切实提高宣传培训效果。

(二)理顺监管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省人民政府要在这次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积极探索有效的执法方式。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针对各自实际,进一步健全招投标执法机构,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要进行全面清理,着力解决部分代理机构政企事企不分、执业能力达不到资质要求、诚信缺失以及弄虚作假等问题,对高校普遍存在的场外交易行为进行全面清查,进一步整顿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招投标行为。同时,要继续强化招投标有形市场建设,提升市场科技含量和服务水平,加大进场交易力度,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制度法规建设。招投标涉及领域广、情况复杂,既需要法律规范,也需要健全的制度保障。为此,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拟定结合本省实际的地方招投标法规,依法明确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及与其他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关系,界定进场交易项目性质和规模,规定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规范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等,依法促进招投标事业发展。同时,要进一步清理涉及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对与上位法精神冲突、相互矛盾和不切实际的制度文件,及时予以废止。要针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当前,尤其要加强诚信体系制度建设,切实规范信用征集、管理和使用行为,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资源使用和奖惩机制,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共性个性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报告。要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探索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的有效监管方法。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切实解决执法不作为以及乱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对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监察及相关部门要抓住典型案件,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严格执法,适时开展招投标执法检查,保证招投标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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