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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禁毒工作的决议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2-03 09:0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蒋大国副主任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禁毒法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实施禁毒法,全面加强毒品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禁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我省毒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禁毒工作任重道远。为依法推进禁毒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加强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禁毒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禁毒工作首长负责制,将禁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将遏制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上升趋势、努力实现涉毒违法犯罪人员逐年下降作为禁毒工作主要目标和考核标准,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多种手段,全面加强禁毒工作。要强化禁毒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任务,严格检查考评,努力构建综合治毒工作机制。要依法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禁毒建设项目纳入建设规划。要认真研究解决困扰禁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公安禁毒专业队伍建设,为禁毒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撑。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禁毒舆论氛围。要加强禁毒防范教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禁毒教育基地、园地建设,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要突出做好重点对象、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单位(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的活动,特别是要教育青少年“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组)要切实履行禁毒宣传教育的义务;公众传媒机构要承担公益性禁毒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

三、堵源截流,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健全区域性禁毒协作机制,构建水陆空邮立体防控体系。要把堵源截流作为重点,严厉打击制毒、贩毒、运毒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采取严厉措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组织策划者、骨干分子和重要成员,形成对毒品犯罪的持续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力;对毒情严重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精神麻醉药品要严格登记、全程监控和科学监管。要深入开展重点场所毒品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新型毒品违法犯罪的防控和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新型毒品发展蔓延趋势。

四、加强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挽救帮教工作,构建禁毒戒毒社会化工作格局。要强化对吸毒人员管控,综合运用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多种措施,全力挽救帮助吸毒成瘾人员。要整合现有强制隔离戒毒资源,加大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力度,依法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程序和行为;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特殊医院(或者指定专门医院),集中收治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吸毒人员;要研究制定戒毒康复机构持续发展的政策和保障措施。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加强和改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妥善管控、教育、安置和帮扶社区吸毒人员;深入开展无毒社区(村)创建活动。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大对禁毒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支持力度,努力为禁毒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我省禁毒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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