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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1年1月19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剑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月17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意见,内容比较全面,重点比较突出,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科协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1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四条关于科协委员会的设立及领导关系表述得不够明晰,建议斟酌修改;也有委员建议,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科技园区和乡(镇)、街道(社区)建立科协基层组织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根据委员意见,结合中国科协章程的规定,建议将该条第二款分为两款表述,修改为:“县(含市、区,下同)以上科协设立委员会,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县以上科协对所属学会(含协会、研究会,下同)的工作实行领导。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的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将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科技园区设立科协基层组织,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可以建立科协基层组织。”(建议表决稿第四条)
二、有些委员建议,政府投资的科普场馆应当尽可能对青少年免费开放;也有委员提出,科普场馆的优惠对象还应包括学龄前儿童。据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实际情况,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二款中“对青少年实行优惠,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定期免费开放”修改为“对未成年人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建议表决稿第七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开展成果鉴定、损失鉴定等事务是否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建议斟酌。根据委员意见,考虑到中国科协章程对上述事项有明确规定,同时相关资质事项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畴,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科协所属学会根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依法组织开展科技咨询、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损失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等事务。”(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规定科协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建立学会继续教育认证制度是否合适;也有委员建议增加科协对公务员进行科技知识培训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国科协章程的有关规定,科协面向科技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既是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的责任,也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不可缺少的基本内容,作出这一规定符合当前科协工作的实际情况。考虑到中国科协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教育两个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围绕加强科协系统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建立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度,推动科协系统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的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科协面向科技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学会逐步建立继续教育学分制度”;同时在该条增加“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务员等开展科技知识培训”。(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其他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及文字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11年3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