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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10-18 02:59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明确印章使用及管理职权,特制定如下印章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印章包括:湖北省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研究会印章、财务印章。
第三条 印章由研究会办公室专人保管。使用印章必须经研究会秘书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四条 财务印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由财务专人保管。
第五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六条 印章、财务印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使。
第七条 严禁印章、财务印章私自携带外出使用。
第八条 印章不得用于与研究会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研究会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