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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几个维度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4-08-05 08:59   [收藏] [打印] [关闭]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和实践找到的正确道路。这条道路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在政治制度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60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它不仅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进一步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我结合在人大多年的工作经历,从多个角度谈谈我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和体会。

一、民主的维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一个国家的性质是这个国家的国体,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这个国家的政体。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适应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整个国家机构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和运转。这就是按照法定的程序,由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再由其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各个国家机关以及中央与地方合理地划分职能,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国家权力既避免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扯,从而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我国有十三亿多人口,如何治理国家?只能通过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积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保证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践的经验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性质的要求,是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制度创新。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而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城乡人民享有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自治权利等等。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而且他是无限制的、全面的、全权的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因此,在我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包括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广泛的多种形式。但在这诸种民主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基本的。因此,与其他民主形式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二、本质的维度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那么,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呢?对此,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追溯到“主权在民”即“人民主权”的理论。“主权在民”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专制斗争中提出的一个口号,它是针对封建社会“主权在君”而提出的。根据“人民主权”的理论,资产阶级创造了代议民主,让人民选举代表机构,由它来行使人民委托给它的权力,即由它来制定法律,并促使其他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早期资产阶级的代议制度,就是根据“主权在民”的理论设置的。马克思主义在吸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主权在民”的思想精华后,提出国家一切权力归属于广大劳动人民的观点,并把它作为政权建设的根本原则。而实现这一原则的方式就是由人民选举一个代表机关,赋予代表机关掌握国家的一切权力,并从事国家事务管理,然后由人民对这个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监督罢免。这种主权在民的原则在我国就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反映了人民与国家的关系。

2.直接或间接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尽管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则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那些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这反映了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明确划分,使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行政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依法行政;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审判、检察工作中适用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规等,公正司法。这是我国的国家体制,反映了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由第一个无产阶段专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曾经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会是负责的,随时可以罢免”列宁也认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否则,人民代表大会就可能脱离人民,违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变性质。因此,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处于最为关键的环节。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归纳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三、历史的维度

从根本上说,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国家的性质和社会发展历史决定的,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政治发展道路上的长期奋斗和实践结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因而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1.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近代中国历史上,各阶级、各阶层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上,有过激烈的斗争。无数的仁人志士为救国救民苦苦探索,进行过无数次尝试,包括试行西方的政治模式等,都以失败而告终。从1927年到1949年,国民党的反动专制同样站不住脚,最终被全国人民所唾弃。中国人民从长期的探索和奋斗中深刻地认识到,要实现民族独立、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就必须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全新的政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国体,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提出并在实践中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我国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实现掌握国家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便于人民经过这样的政权组织参加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国目前的270多万名各级人大代表,大都生产或者工作在原有岗位,生活在亿万人民群众之中,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最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些代表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对各级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者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成果。

3.国家体制的必然需要。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限,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并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样的国家体制,最符合我国实际,最符合我国国情。只要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保证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国家机器的运转最有效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人民和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是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决策是否正确,经济与社会能否顺利发展,国家能否长治久安,人民能否幸福安康。

四、价值的维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带领中国人民前仆后继、艰辛探索取得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华民族的重要贡献。近60年来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充分证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生命力、具有伟大功效的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体现真正的广泛的民主,最便于人民实现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管理国家的主要组织形式就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代表的产生和构成,反映了我们国家的性质,保障了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形成合理的权力配置。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能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真正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国家机关权力的这种合理配置,既可以避免过去曾经存在过的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又可以使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及时决策,兼取民主和效率两者之所长。能否民主、效率兼收,一直是人类社会长期争取而又难以达到的目标。我国人大运作的特点是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有关国家的重大事项,由国家权力机关充分审议,按照法定程序,集体作出决定;而在具体执行上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这种体制,既确保人民代表大会享有高度权力,集中力量办大事,避免牵扯;又能使各级执行机关有效地处理国家权力机关委托的事务,提高工作效率。

4.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有利于民族大团结和整个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国家形态的民主集中制度,还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包括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自治制度的内容。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拥有55个少数民族的大国。根据我国国情,我们不采取联邦制,更不采取邦联制,而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5.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特别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党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或作出决定,才能把自己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变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党领导国家事务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国家性质、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我们能够经得起各种风浪、克服各种困难、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可靠制度保证。

五、比较的维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反复证明,为了自觉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优势,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

1.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根本组织形式和核心运行机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县乡人大代表是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选举单位(除解放军代表团外,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组成代表团参加代表大会。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是为人民依法履行职责。而西方议会的议席往往是各个政党、各个利益集团、各种社会势力政治分赃的结果,由此在议会内部分为不同议会党团,每个党团的背后都站着供养它的利益集团,议员们为了各自党派的私利而勾心斗角、尔虞我诈。

2.人民代表大会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在我国,依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依靠人民代表大会支持。在这样的前提下,人大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以及其他重要权力,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权。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大政方针,并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各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虽然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我们的政体还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常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分别由议会(国会)、政府和法院把持。有时候这三个机构由一个政党控制,有时候由不同政党分别控制。它们经常以牺牲民众的利益为代价争吵不休、互相扯皮。

3.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西方议会议员的本质区别。我们的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西方国家的议员则是某党某派的代表,而且往往集中在少数党派,议员的分布范围狭小。我们的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人民性是人民代表的内在品质。而西方国家的议员则是官僚,在竞选的时候他们向选民点头哈腰、好话说尽,而竞选成功之后则官气十足,忘掉他们对选民的承诺。我们的人大代表,有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丰富、最深入,集中起来就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社情民意。而西方议会的议员则是脱离生产工作第一线的“职业议员”,是一个拥有自身特殊利益的共同体。我们的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个人不能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直接去处理问题,而是通过会议等方式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是代表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

4.我国政党和人大的关系与西方政党与议会的关系的本质区别。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我国不存在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不容许实行多党轮流执政。这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国情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饱受灾难和屈辱、又亲历国富民强的中国人民的自觉选择。中国共产党还是国家政权和整个社会的领导党,具有对国家和对社会的领导权,而且这种领导权是其执政权的政治基础,也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中的政治核心,这是与西方国家执政党仅仅对应于议会或政府的政治地位显著不同之处。所以,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与多党轮流执政体制下的政党与议会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不能用西方政党与议会的关系来套我国党与人大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像西方政党那样为了获得议席而迎合选民的需要或迫于选票压力而奉行指导思想和政治纲领的机会主义。中国共产党尊重、支持、督促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国家职能,以确保国家机关活动的民主性、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保证国家稳定、社会和谐、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对在人大机关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以保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归根结底是为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在当今世界政治体系中具有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协调国家机关高效运转、凝聚各族人民力量的政治优势。当然,与有几百年历史的西方议会制度比较,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比较年轻,需要坚持,当然也需要完善,特别在工作机制上要不断改革创新。我们要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精神的指引下,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不断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生机和活力。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研究室主任,省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副会长  陈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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