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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7 年 7 月3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 2017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进行了系列立法调研。一是与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组成立法调研组,赴宜昌、荆州等地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政府法制办、工商局、消费者协会以及部分企业负责人、消费者代表、维权律师和省人大代表等对该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赴内蒙古自治区学习借鉴地方立法经验。三是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7 月 3 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五十四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 1996 年 5 月 24 日颁布实施,1997 年 12 月 3 日修订以来, 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实施办法与当前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际已经不相适应。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及时解决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社会消费信心,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修订草案要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着力创造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实现市场良性运行的根本前提。“人人都是消费者”,社会覆盖面广,关注度高。修订草案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和消费者的角度,回应社会关切,加快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化水平。要促进、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改善民生,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消费信心,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良好消费环境。
二、进一步厘清修订草案的调整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新的消费、交易方式不断涌现,为更好地解决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 修订草案的调整范围应作科学的界定,适当扩大调整范围。建议将营利性的教育、医疗、金融、保险服务以及商品房、汽车、旅游、电子商务等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范围。
三、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修订草案明确细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 切实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四、进一步推进“明码标价”走向“明码实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已习惯“讨价还价”,对经营者明码标价并不认可,虚高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促销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明码实价实现了信息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增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同时,有利于节约社会交易成本,促进市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大力倡导和推进明码实价。
五、进一步强化打击假冒伪劣行为。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统筹协调,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协调管理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管工作局面。鉴于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 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较大争议,建议修订草案对此作出创始性规定。
六、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作用。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组织性质、治理结构、经费保障和公益性职责应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对消费者组织的投入和支持,不断提升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职能力,增强消费者组织的活力和维权动力。建议消费者协会要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的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绿色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制定。
此外,委员们还建议对一些内容和文字表述作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