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尊龙体育官网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尊龙体育官网-尊龙官方平台 >> 文章详情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2 01:1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7月24日在湖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永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现将《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草案》的起草过程

1996年5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并于同年5月24日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有规定与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省工商局从2006年起着手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修订工作。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修订起草小组,多次组织立法调研,邀请有关部门、学者、法律工作者及经营者、消费者代表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形成《草案》的最初稿。

2011年,省工商局以鄂工商文〔2011〕137号文件,向省政府报送提请审议《草案》的请示,并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法制办意见。2011—2012年,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工商局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到安徽、贵州和省内多地开展调研;同时组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有关学者专家,对《草案》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

2014年,全国人大公布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省工商局再次启动《草案》地方立法工作。2016年3月,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成立联合调研组,到宜昌、荆州两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市县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在综合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草案》送审稿。

今年初,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将《草案》列入2017年度立法审议项目。6月6日,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办公会通过《草案》。6月13日,张岱梨主任亲自带领省人大立法调研组赴内蒙古自治区进行专题调研,考察自治区消费维权立法成果。6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草案》。6月21日,张岱梨主任召集省人大、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委员会专题研究《草案》立法工作,对我省消费维权地方立法和审议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6月26日,省人大组织省工商局及其法律顾问、高校的专家学者召开《草案》立法专家学者论证会,从专业角度对《草案》进行立法论证。7月3日,省人大财经委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二、《草案》的基本思路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大众民生福祉。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立法要与时俱进、对症下药、便于实施、管用有效,我们以国家上位法为遵循,结合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情况,紧扣消费维权发展趋势,坚持问题导向,努力把“四个更好”的基本思路贯穿于研究制定《草案》的全过程。

(一)更好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草案》根据经济发展“三期叠加”的新常态,按照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把有利于供需两端发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能力与消费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改善消费环境作为基本思路,对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在国家出台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力争通过地方立法,释放制度的红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

(二)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草案》针对大众关注的假冒伪劣、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服务、最低消费、霸王条款、虚假欺诈等消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着眼于促进经营者加强自律,强化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商品和更高水平的服务,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利于人民群众消费得更有尊严,增强获得感。

(三)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基础法律,是一部全国通用的法律。通过3年多的执法实践,各地在贯彻实施中普遍感到有些条款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还不强,一些个性化问题做不到全覆盖。特别是,新《消法》实施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基于以上三个原因,《草案》结合我省贯彻实施新《消法》遇到的问题,对消费者信息保护、“三包”、预付式消费等新《消法》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完善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有利于新《消法》更好落地。

(四)更好地适应消费维权工作的新形势。近几年,我省消费投诉量逐年增加,消费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一是虚假欺诈、商品假冒伪劣等重点领域消费侵权问题多发;二是新类型的商品服务、商业模式、消费业态不断涌现,特别是网络消费带来的时空分离,给消费维权带来新挑战;三是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式消费等热点问题,现行法律缺乏有效规制。《草案》针对消费维权工作面临的实际,总结执法实践积累形成的经验,对我省消费领域多发的问题和新型消费侵权行为,制定依法有效的规范性制度和措施,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消费维权工作提供地方立法支撑。

三、《草案》的主要特点

(一)注意与上位法紧密衔接。《草案》内容在遵守新《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做好与国家即将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先行对接。去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在《草案》起草过程中,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精神和制度设计,对缺陷产品召回、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现有的条款,不与上位法抵触,不与国家现行和即将出台的规定、政策矛盾。

(二)注意充分吸纳全国地方立法先进成果。根据我们调研掌握的情况,新《消法》出台实施后,目前全国已有江苏、浙江、山东、辽宁、黑龙江、江西、甘肃、上海8个省市修订颁布实施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我们在《草案》起草修改过程中,主动借鉴外省市地方立法成果,凡是有利于落实新《消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具体贯彻施行的,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充分予以吸纳。《草案》的框架以江苏省为蓝本,按总则、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殊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分别制定了58条具体规定。对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险,涉及经营者的救助责任问题,借鉴甘肃的作法,在《草案》中作了规定。对消费争议多发的营利性教育培训、商品房销售、美容服务等问题,借鉴黑龙江的作法,明确纳入地方立法规范的范围。对预付式消费和会议推介涉及的消费权益保护,借鉴江苏的作法,制定提出了“冷静期”制度,并明确把经营者“卷款跑路”的情形界定为欺诈行为。

(三)注意突出湖北特色。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突出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操作性更强。《草案》对新《消法》的一些条文作了细化规定。如:第二条对消费者范围作了界定,第七条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归纳列举了4项具体内容,第十五条明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应当保护消费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工作单位、尊龙体育官网的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交易记录等个人信息等。二是突出消费领域热点问题,明确了我省特殊行业经营者义务。《草案》第三章用12个条款,分类对公用企业、餐饮、教育培训、家政等行业经营者义务予以明确,对治理我省上述领域消费侵权问题,提供了地方立法支撑。三是突出惩戒性,强化了对消费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依据上位法的原则,把13类问题明确为消费欺诈行为,并规定了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有利于规范经营者行为,明确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注意强化机制建设。《草案》按照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多元共治的要求,依据新《消法》确定的政府领导,工商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制度构架,结合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消费维权协作机制的要求,在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消费维权工作体系。

四、有关问题及建议

《草案》的起草和立法调研中,出现一些有较大争议的问题,成为起草、修改的难点,需提请关注,并予以明确取舍。

(一)关于一些特殊领域是否纳入调整范围的问题。《草案》起草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是医疗、教育、房地产、金融等领域大宗消费关系是否纳入我省地方立法调整范围。上述领域消费行为,是消费者作为个人进行消费的行为,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金额高、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但上位法目前没有相关规定进行规制。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安徽、贵州、四川、山东等省已通过地方立法,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范围。考虑上述行业、产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我省作为教育和医疗服务大省的实际情况,以及回应和解决消费者热点难点痛点问题和维护湖北形象的需要,有必要纳入地方立法。另外,考虑近几年来会议(讲座)推销保健品、欺诈老年消费者的问题十分突出,建议我省参照《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做法,给消费者冷静期,创设“会销”情形下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二)关于职业索赔人是否列为一般消费者的问题。涉及职业索赔人以恶意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和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职业索赔人目的不是为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谋利,甚至以此胁迫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不符,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种意见认为,单从购买商品的行为上进行判断,很难区分其目的,在行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职业索赔人客观上可以起到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监督政府履职的作用。考虑到上述争议,建议我省在法规中对其不作一般性否定,同时有条件地对以谋利为目的并以此胁迫经营者的行为予以限制。

(三)关于“明码标价”改为“明码实价”的问题。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还是“明码实价”,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明码标价”是上位法的表述,足以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起到监督作用,不需要“明码实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明码标价”保护的只是部分“精明”消费者的利益,他们通过讨价还价,能享受到优惠价格,对其他消费者不公平。目前,上位法和各省市已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都尚未对此行为进行规制,当前市场价格也存在诸多欺诈并引发纠纷,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我省可以在“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引导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打折行为进行真实表述,有条件地向“明码实价”推进。

(四)关于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性质和相关职责的问题。鉴于消委的“公益性”性质,建议在《草案》中明确消委的办事机构、人员和经费,从立法的角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保障消委依法履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同时赋予消费者组织就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和提出建议的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消费者的监督建议权。

在省人大的大力支持下,《草案》即将进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环节。省工商局作为《草案》牵头起草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重点问题研究,高效率、高质量做好后续各项工作。

以上《草案》并说明,请予审议。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