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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6 15:4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7年9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张良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或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广播电视工作,广播电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9年颁布的《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省政府16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为我省广播电视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全省广播电视部门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精心组织重大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面深化广电改革,加快事业产业发展,深入实施精品工程,落实巩固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加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改革力度,广播电视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截至2016年底,全省拥有广播电台6座、电视台6座、广播电视台77座。全省共开办公共广播节目88套,公共电视节目112套,付费电视节目1套。全年总创收收入91.23亿元。全省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99.33%和99.15%。中短波转播发射台28座、调频电视转播发射台478座,卫星收转站167.58万个,有线电视用户1060万户,其中有线数字电视用户1003万户,有线广播电视传输干线总长27.74万公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互联网用户1155万户。听广播、看电视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已成为提供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的主要载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我省广播电视整体发展势头良好,广播电视意识形态主阵地进一步强化,文化产业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发挥,公共服务主渠道功能进一步完善,依法监管主平台手段进一步科学。但是,当前社会思想多元多样多变,以数字化、智能化、移动化为特征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对广播电视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我省广播电视工作与全省各项事业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文化期待相比,尚存在差距:一是随着科技迅猛发展,新媒体新业态新方式不断涌现,需要在广播电视的监督管理和深度融合上进行创新;二是对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电视等新媒体新业态,需要进行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时尚未出现这些新情况,无法对其进行规范;三是为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放管服”,国务院对广播电视有关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调整下放,我省必须对相关规定予以完善,做好承转工作;四是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1997年国务院发布《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但该《条例》颁布后进行了多次修改,而我省的《办法》却一直未作相应的调整;五是浙江、甘肃、广西等14个省份都颁行了广播电视地方法规,而我省尚无现行有效广播电视地方法规,这与我省欣欣向荣的广播电视发展不相适应,与加强广播电视新媒体新业态有效监管的要求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对广播电视的文化需求不相适应。因此,制定《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促进我省广播电视科学发展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13至2017年5年立法计划项目,也是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根据立法工作安排,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指导开展了相关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多次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和专家进行立法调研和立法论证,并通过报刊和网络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法规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分别带队或组成调研组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现场调研广播电视机构和用户,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反复研究、修改,经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草案)》。2017年8月28日,《条例(草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起草《条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参考了国家广电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有线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参考了《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以及我省《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办法》《关于扶持县级广播电视台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因此,《条例》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实际。

三、法规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 关于《条例》的名称

《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原有的名称。在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专家提出修改建议,经省政府法制办主任会议审订并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将《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名称调整为《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新的名称涵盖范围更广。作为我省广播电视的基本法规,《条例》对广播电视管理、建设、运营服务等方面作了规范,管理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无法涵盖服务、维权等内容。二是体现了立法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既要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又要加强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规范广播电视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三是与国家立法相衔接。据悉,为加快文化领域立法进程,国务院已启动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拟将该法规名称改为《广播电视条例》。

(二) 关于加强和规范广播电视管理

加强和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对于促进我省广播电视健康发展,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指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相关要求,草案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和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网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物价、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二是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设计和建设标准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八、十八条);三是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广播电视广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八条)。

(三)关于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为推进全省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数字化,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给予重点扶持,促进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第四条);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广播电视网的建设,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第十九条);三是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用户,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促进广播电视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广播电视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是广播电视媒体革新图存、赢得未来的必由之路。为提升广播电视媒体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力影响力公信力和舆论引导能力,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草案一是规定鼓励依托广播电视资源优势,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推动传统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第六条);二是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内容创新、渠道拓展、平台经营、流程再造、组织重构、安全保障等方面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第十五条);三是规定统筹广播电视网、电信网、互联网等多种信息网络,构建泛在、互动、智能、安全的广播电视节目传播覆盖体系。鼓励利用电信网、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网络资源,发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综合信息服务(第三十三条)。

以上立法说明并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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