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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16 15:5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5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饶志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会后,根据二审审议意见和其他意见,法规工作室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二审修改稿并印发省人大代表、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4月下旬,又专门征求了中国气象局的意见。5月初,委托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原南京气象学院)组织有关专家、实务工作者对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立法中评估。5月中旬,法制委员会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了相关部门、利益相关者、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再次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有关气象、气候资源、法律方面的专家全程参与了研究修改工作。5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代表提出,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名称表述可否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我省即将开展的机构改革相衔接,建议斟酌。考虑到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并未涉及国家气象主管机构及其职能的调整以及明确法规实施主管机构的要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法制委员会建议明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主管部门,对涉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仅作概括性规定,不再逐一写明部门名称。(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作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内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增加气候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有的委员、专家提出,考虑到气候资源区划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的重要性,有关内容应当单列一条,同时增加气候资源区划所包含主要内容的规定。有的代表提出,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性、可行性论证,并每五年修编规划一次。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 有的委员、专家提出,应当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细化气候资源保护具体措施和办法,明确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四、 有的委员提出,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内容可否单列一章,同时调整部分条款顺序。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推行气候资源认证和标志制度。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气候可行性论证主要是为了从源头保护气候资源,防止规划和建设活动破坏气候资源,属于气候资源保护方面的内容,同时考虑到国家《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已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据此,建议在第三章气候资源的保护一章中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作原则性和衔接性规定,对部分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并对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五、有的委员、代表提出,应当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的专家提出,处罚轻重应当与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其他有关内容及文字表述等作了适当修改和删减合并。条例施行的起始时间拟定为2018年8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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