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尊龙体育官网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 尊龙体育官网-尊龙官方平台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7:0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条例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赞成予以批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7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 第四条中“持续推进‘红色物业’建设”修改为“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

二、 第六条中“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修改为“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三、 第八条修改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

四、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五、 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共产党员”。

六、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择优选聘党员大学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作为基层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骨干力量。”

七、 删去第三十八条。

八、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标准体系,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重要依据。”

九、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收费标准”后增加“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十、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管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修改建议,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以上说明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连同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