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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7:1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7月23日在湖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赵东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修改〈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

《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5年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实施两年来,对于规范全省宪法宣誓工作,激励和鞭策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髙的法律效力。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今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宪法修改精神,修订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改后的《决定》对宪法宣誓誓词中的有关表述、增加监察委员会等相关内容、规范宪法宣誓仪式等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新一届国家领导人依法进行了庄严神圣的宪法宣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及时对我省《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

二、关于修改工作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办法》修改列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要求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及时启动修改工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及时制定《〈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修订工作方案》,并成立了工作专班。4月至6月,先后向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大常委会书面印发通知,征求对《办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召开省监察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座谈会;到宜昌、仙桃、秭归等市县进行调研;就《办法》修改的方式和重要内容与法规工作室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6月22日,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修改决定草案》。25日,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修改决定草案》的内容

《修改决定草案》对我省《办法》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第二条中宪法宣誓誓词进行修改,并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

二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共涉及4条5处。

三是参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家领导人宪法宣誓仪式的组织形式,对我省宪法宣誓组织规程中的见证宣誓、左手持宪法文本、宪法宣誓时限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删减、规范。

四是将修改后的《办法》施行日期修改为2018年8月1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内容作了精简,相关条款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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