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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07:1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在第一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三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主任”,在第五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第八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

二、 将第二条中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 将第六条中的“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删去;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人大常委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删去。

四、 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宪法宣誓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在第二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将第三款中的“左手持宪法文本”删去。

删去第四款、第五款。

此外,对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条文内容作了精简,相关条款顺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并对第十一条中的施行时间作了修改。

《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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