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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18 年 9 月 30 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弘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 月 24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充实完善,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会后,法规工作室赴省外开展了有针对性的立法调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调研的意见, 对草案二审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草案二审修改稿,送水利部长江委、省直相关部门以及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立法中评估。9 月 13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 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人以及省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增加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作为河道采砂管理的原则。有的委员、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厘清和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管中的职责。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鼓励和支持开展制砂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制砂技术、装备,发展现代、环保的砂石供应产业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条至第六条)
二、关于河道采砂规划。有的委员提出,要强化河道采砂规划的引领作用, 河道采砂应当是“一河一规划”。有的委员提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增加采砂后对河道予以清理、修复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对于重要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对每条河道组织编制,经上一级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二是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三是将河道清理、修复的内容纳入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三、关于河道采砂许可。有的委员提出, 因吹填造地、路基填筑等重点工程需要采砂的, 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严格审批程序。有的委员提出,对河道采砂许可的内容建议予以明确。有的委员、部门提出,河道采砂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也要解决好“疏”的问题,对于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所产生的砂石可以实行综合利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因吹填造地、路基填筑等重点工程需要进行河道采砂的,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向有许可权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申请。二是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采砂船舶(机具) 名称、编号、功率,采砂地点、时限、开采范围、开采高程以及作业方式、现场清理方式、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三是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所产生的砂石需要综合利用的,应当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审批后依法处置。(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有的委员、部门提出,应当加强对采砂船舶的统一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违法采砂行为。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对河道采砂事后监管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平台,实现采砂监管信息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 一是对采砂船舶的集中停放作出规定。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运)砂活动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采(运) 砂行为,对采砂作业现场的清理、修复等情况予以监督管理。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管理平台,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执法监管信息数据纳入河道采砂管理平台,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对擅自利用因整治疏浚河道、航道、涉水工程所产生砂石的, 应当予以处罚。有的委员提出,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要有所区别。有的委员提出,河道采砂等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采砂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对草案二审稿中的其他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相关条款顺序适当调整。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拟定为 2018 年 12 月 1 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