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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11:0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 年 5 月 16 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 2017 年度预备项目和本年度计划项目。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有关规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开展了系列的工作。2017 年委员会进行了立法前期调研,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今年 3 月,刘晓鸣副主任又同新一届农委听取了省水利厅河道采砂管理及其立法情况汇报,提出了明确要求。4 月下旬, 张良成主任委员率队赴黄冈开展专题立法调研, 并就“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5 月 16 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我省地处长江中游,江河纵横、湖泊密布,长江与汉水在我省流程近 2000 公里,有 5 公里以上中小河流 4229 条,是洞庭湖和鄱阳湖采运砂船的过往通道,我省河道采砂管理战线长、任务重、难度大,为长江流域之最。河道采砂事关河势稳定、防洪安澜和通航安全,事关长江经济带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实施 8 年多来,保证了我省该管理局面的总体可控,但也出现了砂石禁与采矛盾突出、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有待强化、“三无船舶”和非法运销行为管理责权不清等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战略思想, 在坚持修复和保护的前提下,继续抓好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打掉保护伞、斩断利益链,依法规范和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结合“两高”2016 年司法解释,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前提是坚持生态优先的指示精神,为了彰显我省在长江经济带生态屏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该立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修改为“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以体现“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湖北担当。

2. 实践中以疏浚名义非法采砂的现象较为常见,但在“条例草案”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中,对整治疏浚河道或者航道、水库清淤等活动所采砂石的利用未作规定,建议对其予以明确, 并在“法律责任”中设置相应责任条款。

3. 河道采砂管理包括采、运、销三个环节。“条例草案”加大了对非法采砂的打击,但缺乏对非法运、销砂石的相应规定和法律责任。建议对其作出规定,以实现三个环节的全程监管。

4. 为了限制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条例草案”第三十条,根据违法采砂的不同数量规定了不同的处罚额度。由于该行为的持续性,行政管理部门很难确定其违法偷采量,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根据违法采砂成本低、灵活性大,且具有暴利的实际,建议在其他处罚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将罚款统一规定为 3 至 30 万元,具体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细化为宜。

此外,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的条款顺序、专业术语以及文字表述等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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