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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3-24 11:0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 年 5 月 29 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水利厅厅长 周汉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 2018 年立法计划项目。现将《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湖北地处长江中游,江河纵横,湖库密布。除长江、汉江外,全省 5 公里以上河流 4229 条。我省长江禁采江段 500 多公里,洞庭湖、鄱阳湖与境内长江干流比邻,形成“两湖”采砂船只过往的通道。因此,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为长江流域之最。2009 年 11 月,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33 号),为规范我省河道采砂活动,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砂石需求日趋旺盛,河道采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河道内偷采盗采和滥采乱挖现象十分突出,造成河势改变,危及堤防、桥梁和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开采砂石后的弃料随意堆放,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三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四是非法采砂的涉黑涉恶、暴力抗法时有发生,执法打击难度很大。五是行政处罚力度与违法成本已不相称,难以起到惩治作用。

为了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保护和习近平总书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精神,进一步增强河道采砂的管理力度,有必要将省政府规章升格为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经过

2014 年,我厅成立了起草专班,开始着手《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吸收相关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先后赴市县进行了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基层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送审稿)》。2017 年,我厅将送审稿报省人民政府审议。省政府收到送审稿后,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并于2018 年 5 月 16 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说明

在《办法》的基础上,草案围绕当前采砂管理主要问题和难点,突出了以下几项内容: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河道采砂管理的属地责任。为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推进长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草案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 进一步增强了河道采砂管理的属地责任,将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河湖长制管理与考核的内容(第四条)。

二是进一步确定了河道采砂总量控制制度。根据河道的水文、地质条件,可测算和估算每条河道输砂总量,确定年度开采总量,从而保证砂石补给平衡。为此,草案确定了本省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第七条)。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禁采区和禁采期。河道采砂活动的作业方式对河道及河道内相关工程设施均有一定的影响。草案依据《水法》和《防洪法》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禁采区(第十一条)。同时,在主汛期等特定时期,其水情态势以及水工程保护要求不同于平时,此类时段应当禁止采砂活动。为此,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禁采期(第十二条)。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草案明确以市县管理为主,实行规划和许可分级负责(第九条、第十五条)。为保证许可的公平公正以及砂石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草案明确河道采砂许可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第十六条)。

五是进一步细化了河道采砂现场监管要求。针对目前采砂现场监管薄弱的问题,草案增加了对非法采砂机具、非法采运的砂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开采河道砂石,草案增加了不得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 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六是关于法律责任。草案加大了对非法采砂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开采砂石的其他行为,草案新设定了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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