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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主要精神传达提纲
一、会议概况
2018 年 9 月 15 日至 17 日,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浙江杭州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参加会议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振武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副书记、副秘书长信春鹰同志,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的主要领导,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车俊同志,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黎明同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法制委、法工委的负责同志等。按照会议安排,胡志强同志代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了大会交流发言,介绍我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的实践和探索。会议结束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同志就加强立法工作的量化论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同志作了会议小结;举行交接仪式,下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云南举行。
二、栗战书委员长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
栗战书委员长指出,浙江是中国革命红船起航的地方,是当年毛泽东主席领导起草 1954 年宪法的地方,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这里工作并形成许多重要思想的地方。我们这次会议的目的, 就是要传承红船精神,学习和重温毛主席当年领导起草“五四宪法”、习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思想情怀和工作方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总结改革开放 40 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特别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就和经验,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栗战书委员长介绍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以来立法工作开局情况。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重要立法项目和立法工作的汇报,作出许多重要指示批示;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监察法》;中央批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召开立法工作会议等。
栗战书委员长指出,2018 年是我国改革开放 40 周年。我国地方立法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产物,伴随改革开放全过程。要认真回顾总结改革开放 40 年来地方立法的成果和经验,深刻认识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和优势,自觉增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新的奋斗征程中积极担当作为,勇于探索、善于创新,以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新成绩,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栗战书委员长强调,赋予地方立法权,是国家治理方式上的重大制度安排。我国地方立法发端于改革开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主体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扩大和地方立法体制的完善,是新时期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结果,是对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栗战书委员长强调,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立法工作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 40 年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制定一大批地方性法规,促进了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地方立法体制不断完善,立法经验不断丰富,立法水平不断提高,也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和地方人大工作夯实了基础。
栗战书委员长指出,地方立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特征鲜明的制度规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独特的作用。面向未来, 地方立法必须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呼应人民群众新关切、紧跟党中央新部署,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出发,设计、安排和实施好立法规划,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地方各项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要自觉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推动,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继续探索创新、开拓进取,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栗战书委员长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到:“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问题,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要把握好以下五点:
第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 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取得了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依靠力量、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点举措,深刻回答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建设什么样法治国家、怎样建设法治国家等重大问题,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了概括,即: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领域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习总书记在领导浙江省全面工作时,就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一些重要论述和要求,包括: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立法为民, “真正把社会主义法律大厦建立在人民权利的基础之上”;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立法要与改革发展相结合;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等。
第二,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加强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我们强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以确保党的意图、主张的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是贯彻党中央的决策,统筹安排立法计划、协调组织立法起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组织进行审议等。强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也不是忽视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更不是撇开政府由人大唱“独角戏”。实践中,大量法律法规草案都是由政府起草并提请审议的,这是符合立法工作规律的。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督促指导政府及其部门切实履行好立法工作各环节的相关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立法工作。
第三,加强重要领域地方立法。一是加强生态领域地方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 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党中央作出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明确提出要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 用法治的力量保卫蓝天。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地方性法规的,或者没有根据 2015 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原有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修改的,应当于 2018 年年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二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 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不论是全国立法还是地方立法, 都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要丰富和拓展地方性法规的价值观内涵,积极引领社会道德风尚。三是加强民生领域地方立法。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体现在工作部署上的基本要求就是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要通过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加强、引导、保障和提高“七有”,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从法治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四,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和专
项清理工作。对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是《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明确规定的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监督制度和宪法监督制度,也是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依法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加强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证宪法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统一。要着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对审查中发现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问题,该报告的报告,该督促的督促,该通报的通报,该纠正的纠正。要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是与立法工作相关的一项工作。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 要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
第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地方立法队伍建设。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要有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作支撑。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关键是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信心、增强自觉、鼓舞斗志,提高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本领。
三、学习贯彻落实的建议
(一)及时学习传达。一是将座谈会主要精神特别是栗战书委员长重要讲话精神及时向常委会党组汇报,研究落实会议精神。二是根据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将座谈会主要精神向省委汇报。三是将栗战书委员长 9 月 7 日、9 月 15 日两次重要讲话精神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四是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座谈会主要精神。五是借鉴全国人大的经验和做法,于 10 月下旬召开全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由省人大常委会主办、市州人大常委会承办,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市州人大联系和交流,推动和指导地方立法工作。
(二)加强贯彻落实。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作为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通过立法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强生态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立法,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制度保障;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修改或废止。
(三)加强基础基层工作。一是在进一步完善省级立法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健全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制度,完善法规审批工作规范。及时修改《湖北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审批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规范市州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审查等程序。二是加快备案审查平台建设。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加快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开发和建设,推进备案审查等工作电子化、规范化。同时,加强改进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三是加强省市立法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栗战书委员长的讲话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地方立法队伍建设。当前省、市人大特别是部分设区的市立法人员不足、能力不强,建议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立法干部配备、培训培养等工作,提升立法能力,适应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