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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8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文化厅厅长 雷文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对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出了系列重要部署。
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十九大提出“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今年4月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提出要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再次强调了要实现乡村文化振兴。在当前全党全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背景下,制定该《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且强调要“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享受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要内容,制定该《条例》有利于缓解新时代主要矛盾。
(三) 制定《条例》是建成现代化强省的重要支撑。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六个强省”的奋斗目标,文化强省是其中之一。而建成文化强省的基本条件,就是要保障好全省6000多万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前广东省、江苏省已经出台本省条例,其他省市正在积极开展立法工作。从我省的发展战略和全国的发展形势来看,制定该《条例》十分迫切。
(四) 制定《条例》是破解全省公共文化发展难题的现实需求。目前,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不相适应、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位次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突出表现在服务设施不完善、财政投入不均衡、基层队伍不稳定、保障机制不健全等方面。要顺利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入文化强省行列的奋斗目标,必须尽快通过立法的方式破解以上突出问题。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原则依据和制度特点
(一)《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后,我厅就着手开展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17年11月,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项目评审;2018年3月5日,我厅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审定<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请示》;2018年6月1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在《条例(草案)》起草的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予以指导。周洪宇副主任带队赴浙江、福建、襄阳、十堰进行了立法调研,对草案修改完善提出了重要意见;胡志强副主任强调要从打好“精神文化阵地保卫战”的高度抓好起草工作,明确了起草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标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建立了“直通车”式的跟踪指导工作机制,刘传铁主任委员带队赴广东、黄石、鄂州进行了立法调研,对针对本省实际吸收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完善提升草案质量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主导开展多轮征求意见、研讨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保障了《条例(草案)》的质量。
(二) 《条例(草案)》起草的原则依据。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提出的“不面面俱到,体现湖北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起草。文本内容表述主要以《保障法》为依据,参照了与文化工作相关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等。同时,还参考了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等兄弟省已经率先出台的相关条例。
(三) 《条例(草案)》的制度特点。主要有四方面的特点:一是体现问题导向。本着精确、精准立法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中切实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设计了相应条款。二是体现刚性约束。《条例(草案)》文本共用了62个“应当”,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共文化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增强刚性约束。三是体现可操作性。对《保障法》的大部分条款进行了具体化和细化,明确提出了符合我省实际的具体操作措施。四是体现湖北特色。对我省在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的经验做法,提炼总结上升为《条例(草案)》条款。
三、《条例(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文本共七章五十条,框架与《保障法》基本一致又有所不同,创新之处是在《保障法》的基础上将“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活动”单独作为一章进行了表述。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为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条例(草案)》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第九条)。二是明确市(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建设不同标准的基本公共文化设施,在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医院、宾馆、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基地等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配备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第十条)。三是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第十五条)。
《条例(草案)》还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配套建设、设施管理、效能评估作出了规定(第十一条、十四条、十六条、十七条)。
(二) 关于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活动。为加强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和公共文化活动开展,《条例(草案)》: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鼓励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加强优质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传播,支持群众性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积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全民艺术普及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实施基层特色文化品牌建设项目(第十八条)。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机构挖掘特色资源,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提高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推动网络文化产品健康发展(十九条)。三是对农村文化产品、特殊对象文化产品、全民阅读、全民健身、全民普法等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活动作出了规范(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三) 关于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条例(草案)》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实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增加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创造条件为农村居民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大力支持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经常性、多样化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三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单位应当积极推动在基层、其他行业和部门设立分馆或者开展流动服务(第三十三条)。同时,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草案对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第三十二条)、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目录(第三十五条)、流动服务(第三十六条)、推进文化志愿服务(第三十九条)等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为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力度,《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和考核,统筹推进各行业公共文化资源整合,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重灯程实施(第四十条)。二是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本省实施标准,根据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指导标准和省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三是落实经费投入,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