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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4-09 06:4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吕文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的重要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期间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重要指示。5月,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要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强化联防联控,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7月11日,省委书记蒋超良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落实这些重要部署和要求需要法制保障,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将中央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新的精神和要求体现在条例之中。

(二) 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于2015年进行了修订,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1998年制定,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条例的内容、重点任务及相关规定等均已与《大气法》不相适应。

(三) 修订《条例》是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完成的需要。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是烟煤型工业污染,而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我省大气污染正向烟煤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而现行《条例》对上述情形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 条例修订的过程

《条例》修订工作纳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后,省人大、省政府十分重视,成立了以省人大刘晓鸣副主任、省政府曹广晶副省长为组长,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省人大法规工作室、省人大城环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相关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起草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厅迅速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了起草团队,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明确了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有序开展立法相关工作。为了保证立法质量,起草专班赴湖南省、江西省和山东省进行了实地调研。同时注重专家在立法中作用,今年5月初就草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我厅还就草案分别征求了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市州环保部门的意见,并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充分吸收。5月下旬,草案报到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厅开展了草案的修改工作,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印发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荆楚网、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三、 修改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条例》修订主要遵循与上位法有效衔接、体现可操作性和可考核性、突出湖北特色、超前谋划和亮点突出等基本原则,对《大气法》中未作规定的,或者虽已作规定但需要细化的,进行了细化,同时增强了法律责任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力求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将近年来中央和省关于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体现在条例之中;二是将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确定;三是结合上位法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工作形势,针对具体问题因地制宜地构建解决机制。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六章六十条,即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大气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单位及公民环保义务和监督举报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监督管理。主要是从地方标准的制定及国家、省级推行的有关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信息公开等《大气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是从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等方面提出相关制度设计及管控措施要求。

第四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主要包括划定本省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方面内容,并提出设定冬防期缓解重污染天气的影响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对条例草案中的限制性条款制定了处罚规定,并明确法律、法规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再重复规定。

第六章,附则。主要是明确条例生效日期。

五、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 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为了进一步明晰各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依据《大气法》《2017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2017年省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清单》,草案细化了发改,经信、公安交管,住建,市场监管,农业等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将大气环境管理职责向基层组织延伸。草案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第四条、第五条)

(二) 提出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通过环境经济手段对地方大气环境改善的工作情况进行奖惩,是一种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草案提出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第十七条)

(三) 对燃煤机组提出更高的管控要求。在燃煤机组超低排放中,草案提出新建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现有机组也要开展升级改造,达到更高的排放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 划定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物低排放控制区。在船舶排放污染防治中,《大气法》仅对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我省创新性提出在沿江区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与长江大保护的有关要求有机结合,有效保护水资源及防治长江沿线的船舶大气污染。(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五) 扩大错峰生产范围。草案将错峰生产的行业范围从目前的水泥行业进行延伸,以实现重点时段削峰减排的效果,同时强化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的法律义务。(第五十一条)

(六) 提出了冬防期管控要求。参照全国2 26城市及国家对冬防期的有关要求,草案对冬防期的响应措施进行细化明确,旨在解决特殊气象条件和时段内的重污染天气影响,对于全年整体空气质量的提升有显著作用。(第五十二条)

以上说明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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