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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审判机关贯彻《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规定》情况的报告
——2001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正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吴家友院长的委托,向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报告全省法院贯彻执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规定》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1997年8月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省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该《规定》颁布实施后,省法院对此十分重视,正副院长首先学习,并及时组织省法院干警和全省中级法院院长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提出贯彻意见和要求。近四年来,我们贯彻执行《规定》,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领导提高认识,亲自办理监督事项。
省法院正副院长和巡视员、助理巡视员通过学习,大家认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规定》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促进全省司法机关秉公办案、严格执法,监督法官严以律已、保持清正廉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将发挥积极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惩治犯罪,服务人民的重要职责,更应该学习贯彻好《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我省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在统一认识、摆正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基础上,省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先后多次召开有关会议,就学习贯彻好《规定》作出安排部署,并向全省各级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观念,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规定》精神上来,认真落实到各项审判工作中去,通过对《规定》的贯彻执行全面推进法院工作。省法院领导不仅带头学习,而且带头执行《规定》,认真抓好人大监督事项的办理和督办工作。院长吴家友对人大交办和人大领导批示的每一事项,都仔细阅看有关材料,提出明确办理意见,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庭室认真落实,并适时督办。除此之外,他还尽可能直接与各级人大代表见面,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批评,认真处理代表关注的问题,并主持某些重大案件的听证。仅今年以来,他先后接待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50余名。如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陈杨案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胡维翔案,他和孙应征副院长亲自抓在手上环环督办。去年底,有5名人大代表打电话要求见院长,当面反映问题。时值年终,工作十分繁忙,但他立即安排半天时间。与两名副院长和五名庭长一起接待了代表,耐心听取意见,和大家一起详尽解释了有关案件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取得共识。代表们当即表示不再支持一案当事人的申诉。张传读、吕忠梅副院长和巡视员肖运生、助理巡视员冯蕴强对省人大交办或人大代表过问的属自己分管案件都是直接抓督办,对大、要案更是亲自主持听证,有的还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我们对于省人大领导交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都是由院领导直接签发办理报告,有时还由领导带队向人大汇报办理情况。据统计,自《规定》实施以来,省法院领导主持或参加听证人大领导或机关交办的监督案件97件(次),直接办理人大转办、督办案件14件。仅今年上半年。省法院副厅以上干部参加审理、主持听证或到执行现场指挥、指导执行人大交办或关注的案件29件。全省各级法院领导也都高度重视人大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坚持把此项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同其他审判工作一道布置,一道检查,使《规定》的各项要求在全省各级法院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专门机构,充实办理人大交办事项的力量。
在《规定》施行前,全省绝大多数中、基层法院按照审监分立的原则,设立了审判监督庭,负责办理当事人依诉讼法提出申诉、院长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和人大交办案件。随着《规定》的颁布施行,各级人大转办、督办、交办的案件日益增多,审判监督庭有时顾此失彼,时而重视人大转办、督办案件,忽视当事人提起申诉的案件,时而注重当事人依程序法提起有审限规定的申诉案件,忽视人大交办案件。为了及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转办、督办案件,《规定》实施后,省法院于1998年率先在全国高级法院中设立了审判监督第二庭,陆续配备了20名较精干的审判人员,专门负责办理人大监督案件和领导机关交办案件。各中、基层法院也普遍设立了审判监督庭和督办机构,选调了一批政治素质好、审判水平较高的审判人员负责人大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并进一步理顺了关系、明确了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从而为办理各级人大监督案件提供了组织保证。此外,各地法院还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了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制度,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制度,案件交办、督办工作制度,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使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抓紧办理监督事项,认真做好回复工作。
近四年来,全省法院把及时办理各级人大转办、督办等监督事项作为贯彻执行《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事项,各级法院都逐一登记。省法院还设计了专用处理签,由院长、主管院长签批。凡列入督办事项,由承办单位和审判人员层层签收后,严格按照程序抓紧审查。属省法院办理的,及时转有关业务庭办理;涉及下级法院的,转有关法院 办理,一般限定时间回告、回复办理结果。为明确职责,省法院制订了督办制度,将督办工作分解到各个环节。立案庭对人大监督的案件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做到快立案、快调卷、快移送,排期开庭,避免久审不结。审判监督第二庭负责复查、审理。为了防止久审不结和下级法院久不回报、回复,省法院在办公室设立了督办科,配备3名干部,对本院及全省法院人大交办事项负责催办、督办、协调和综合。由于要求明确,措施得力,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据不完全统计,自《规定》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共办理各级人大转办、督办案件2254件,其中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的820件,反映不依法立案、久拖不结、久拖不执的1293件,反映法院干警违法违纪59件,其它82件。截至今年6月底,对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案件共立案复查683件。提起再审521件,结案395件。省法院直接办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转办、督办案件477件,其中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182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交办115件,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29件,其他专门委员会交办12件,省人大主任、副主任直接批示130件,省人大常委会转交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提请复查案件9件。现已办结246件,占51.57%。通过办理人大监督案件,不仅依法纠正了一些裁判不当的案件,维护了法律权威,而且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高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四、积极探索更好接受监督的方式,力求取得最佳效果。
我们认为“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因此,各级法院能主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认真办理好人大转办、督办案件的同时,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以求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是主动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上级法院重要会议精神和法院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案件审判情况。《规定》施行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555次。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上访案件,更是及时汇报情况,主动接受指导。二是“走出去”、“请进来”,即走访人大代表或邀请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参加座谈,发征求意见函,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据统计,《规定》施行以来,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共走访各级人大代表7076人(次),其中走访全国人大代表129人(次),走访省人大代表517人(次);共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工作385次;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开庭审判2002人(次);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757次;发征求意见函5万多份。荆州中级法院今年改变过去年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方式,于今年6月中旬向497名人大代表发出征求意见函,汇报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并分别就人民法院有关公正与效率的情况,对当前“严打”整治斗争的建议以及对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等征求意见。三是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从1998年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法院聘请了1119名各级人大代表为法院执法监督员。四是省法院要求正副院长到基层调查研究时,每到一个市、县至少要与三名以上人大代表见面,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对代表们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当面直接处理、解答和解释。五是从1998年开始,全省法院统一实行正副院长、纪检组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周星期三上午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六是1999年又改进了接待办法,对人大交办重大事项和重大申诉案件实行“听证接待”。即: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不满,院领导不单方接待一方当事人,正副院长接待处理人大交办重大事项和重大申诉案件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来院,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驳,既体现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又可防止偏听偏信。七是对案件进行听证或开庭审理案件时,邀请关注该案的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听证或开庭审判。对某些疑难或争议很大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主动邀请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工委、信访处派员参加,到现场监督。八是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每年省人代会审议法院报告后,省法院领导及庭、处长都到会旁听审议。作好记录,整理书面汇报材料。会后省人大办公厅印发审议。两院”报告情况后,我们及时召开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研究整改措施,并发文分类交由各有关法院和庭室办理。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省法院明确要求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及时回复,力求让人大代表放心、满意。近四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966件,已办结692件,占71.64%。
尽管全省法院对贯彻《规定》思想重视,行动积极、措施有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人大及人民代表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全省法院贯彻执行《规定》的工作不平衡。有的法院贯彻执行《规定》、更好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措施不够有力;有的法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人大代表反映的案件办理不认真、不及时;有的上级法院交办案件后督办不力;有的法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批评重视不够、办理之后回复不快,不能使代表满意等。出现上述问题虽有力量与任务不适应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我们工作做得不够好。
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加强与人民代表的联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客观要求,是加强法院建设和推进法院改革的客观需要。今后,我院和全省中、基层法院将认真贯彻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增强贯彻《规定》的自觉性。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和目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实施的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避免错案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法院要以江泽民同志今年“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从落实“三个代表”要求,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高度,切实增强接受监督意识,增强贯彻《规定》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主题,全面推进法院各项工作。当前,全省法院正在深入开展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以公正、廉洁、高效、严谨为目标,以提高全省法院队伍的基本素质和增强领导班于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重点的“教育整顿”活动,通过开展信念宗旨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公正执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道德高尚、执法如山的法官队伍,提高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度。人民法院实践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我们要继续深入开展以“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庭”和“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为目标的新一轮“争创”活动,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办案”的问题,使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和各项工作,坚持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做到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为人民用好审判权,服务人民,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大督办力度。
全省各级法院在机构改革中,审判监督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进一步健全办理人大监督事项的机构,充实力量,加大督办力度。各中级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除进一步明确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转办、督办案件的部门外,还要成立专门负责与人大代表的联络机构。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基层法院先应配备专人负责联络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符合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联络工作。如邀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的公开审理,不定期地走访人大代表或邀请参加座谈会,主动汇报工作,听取意见,等。要根据《规定》精神,建立健全办理人大监督案件的程序规定,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施细则等,努力使人民法院办理人大监督事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全省法院执行《规定》虽已四年,如何更好执行《规定》还需继续探索。法院在执行《规定》、接受监督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各为一方当事人对法院提出批评意见;双方当事人都是人大代表,各为自己对法院提出“监督”且坚持已见;两个监督机关一要法院坚决执行判决,一要暂缓执行判决;监督机关公函交办,而有关人员要向法院调查交办是否合法,以及是当事人的各级人大代表反映意见都要求单方见院长等。我们将认真学习李鹏委员长代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的“三项原则”和我省人大常委会制订的《规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指导下探求较好的解决办法,以更好贯彻《规定》、提高办理人大监督事项的水平。
(四)要建立与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的工作制度。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和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各级法院改进工作,增进人大代表理解与支持的重要途径。省法院要进一步增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扩大联系面,保障人大代表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今后,省法院将继续坚持下基层调查走访人大代表和每年两次邀请人大代表座谈听取意见制度;继续坚持向人大代表不定期发送征求意见函,并要积极争取经费,增发法院内部报刊,以进一步密切和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法院工作,维护司法公正,保持法官队伍廉洁,更好地履行审判机关的各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