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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9-04-26 06:58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方案要求,为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的决定》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问题导向,按照监督法规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着力增强监督实效,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监督利剑作用,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推动打好碧水保卫战。

二、检查内容

(一)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饮用水源地保护和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全过程监督,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情况等。

(二)水污染防治标准、规划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河湖长制和限期达标规划落实情况,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情况,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及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和实施情況,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流域基本生态用水保障和生态环境功能保护修复落实情况等。

(三)重点流域、重点湖泊和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況。工业聚集区废水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情况,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农业面源和船舶污染防治情况等。

(四)中央环境督查问题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责任落实情况,环境执法和司法保障情况。

(六)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检查范围、时间、人员组成

(一)范围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二)时间

2019年5月和6月10日前。

(三)人员组成

执法检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任组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任副组长,分五个执法检查小组开展检査,检查小组由常委会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环保专家组成。湖北环保世纪行记者随团采访。

第一执法检查小组

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

副组长:省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谢连平

检查地点:武汉市、孝感市、咸宁市

第二执法检查小组

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

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城环委副主任委员郭玉军

检查地点:黄石市、鄂州市、黄网市

第三执法检查小组

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建鸣

副组长:省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熊铁

检查地点:荆州市、仙桃市、潜江市

第四执法检查小组

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晓鸣

副组长:省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王玉祥

检查地点:宜昌市、恩施州、天门市、神农架林区

第五执法检查小组

组长: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亚平

副组长:省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刘天忠

检查地点:裏阳市、十堰市、荆门市、随州市

四、方法步骤

执法检查采取各地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召开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执法人员和企业代表座谈会,法律知识问卷调査等形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4月中旬前,省人大城环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编辑执法检查有关资料;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提供拟选定检查地区存在的问题清单;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査等。

(二)4月下旬前,省人大常委会下发执法检查通知,召开执法检査组第一次全体会议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传达全国人大执法检查会议精神,观看我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听取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汇报,请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请省政府一名副省长出席会议,请各市、州人大城环(工)委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5月至6月10日,各检查小组赴部分地方开展执法检查。6月中旬前,各执法检査组提交执法检査报告。

(四)6月20日前,执法检査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各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情况的汇报;召开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況第三方评估座谈会。7月上旬前,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我省执法检查报告同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五)9月下旬,常委会负责人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关于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需要可进行专题询问。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议意见函送省政府办公,并跟踪督办。

五、工作要求

(一)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学习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熟悉掌握相关资料。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质量,切实增强监督实效。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简化形式,注重实效。

(二)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明晰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执法检查的相关工作。

(三)各市州人大常委会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检查的准备和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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