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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8年9月1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内务司法委员会高度重视这项立法工作,提前介入,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按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年初,常委会副主任刘晓鸣与内务司法委员会听取了省妇联、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了指导性意见。4月以来,内务司法委员会先后赴荆州、潜江、仙桃等地调研,实地察看村(居)委会、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心、家事法庭、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等场所,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妇联、基层组织、反家庭暴力机构、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赴广东省学习借鉴反家庭暴力工作经验做法,将条例草案印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内司委工作联系点征求意见建议,并会同省妇联、政府法制办、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等对起草条例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建议。9月11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委员会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丑陋的社会现象,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因发生在家庭内部而容易被忽视。受害人身体、精神遭受不法侵害如果得不到公权力和社会的及时有效救助,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发生不测后果,破坏家庭和睦团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与社会主义新风尚格格不入,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因势利导、积极作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成效明显,一些工作在全国具有创新性,但也存在联动共治不协调、宣传教育不到位、执法守法不自觉、救助保障不完善等问题。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文化美德,推动“五个湖北”建设,进一步促进反家庭暴力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解决当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湖北特色,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总则。总则是立法之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修订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思想文化、社会建设领域的立法要坚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把教育引导、思想教化放在第一位。建议将“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列为第一条起首句;删除第二条第一款,在第二款“恐吓”后增加“、冷暴力”;在第三条第一款“预防为主”前增加“教育引导”,将第二款修改为“家庭暴力是丑陋的社会现象,也是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批评教育、劝阻、制止。",在第四条最后增加“推动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充分激励全社会形成和谐向善、孝老爱幼的良好氛围”一句。
二、 关于齐抓共管。反家庭暴力工作涉及职能部门较多,必须坚持统分结合,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条例草案第二章对政府有关部门及组织的各自职责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对如何“统”的问题规定不够,建议第七条增加并明确“三种机制”,即联席会议机制、协调督办机制、考核评估机制的内容;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定位,将第十条第三款“司法鉴定机构”改为“司法公共服务机构”,删除“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几字。
三、 关于风险评估。建立家庭暴力风险评估机制是做好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在全国的一个亮点。建议将第十六条关于家庭暴力风险评估的内容进行拓展,明确“谁牵头、谁实施、谁对接”,由承担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社会救助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组织会同公安、妇联等进行风险评估、提出保护措施,使家庭暴力评估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并落到实处。
四、 关于预防工作。家庭暴力的预防是反家庭暴力的关键环节和有效手段。第三章关于家庭暴力预防的机制和措施不够充分、具体,应当加以充实和细化。鉴于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建议在第三章增加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约束性规定,对加害人所在单位不履行预防职能、主管部门可以约谈单位负责人等规定。同时,增加对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内容,明确教育、矫治的主体、对象和方法。
五、 关于基层治理。加强基层治理是反家庭暴力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要求,强化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建议条例草案增加相关内容,如将城乡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纳入反家庭暴力一体化工作体系,发挥基层群众组织和管理服务单位作用,明确工作职责,通过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共同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群众和社会基础。
六、关于临时庇护场所。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一种必要救济方式。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均对政府设立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作了规定,建议增加经费、人员保障的内容,以改善救助庇护场所环境,合理区分不同救助功能,提升救助庇护能力,确保受害人身心健康。同时,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单独设立的”几字。
七、关于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为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区分和细化,对反家庭暴力成员单位、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家庭暴力加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作出规定。同时,将经批评教育、训诫、出具告诫书仍屡教不改的或者暴力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家庭暴力加害人纳入社会诚信系统。
此外,委员们还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文字表述等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