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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8-16 15:0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3年1月19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吴家友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1998年1月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法院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省政协委员和其他人员提出意见。

1998年以来的五年,是我省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五年,也是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五年。省高级法院和全省法院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下,加强队伍建设,推进法院改革,狠抓廉洁自律,维护司法公正,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五年来,我省和全国一样,社会治安基本稳定,但人民法院面临的任务更为繁重、艰巨。严重刑事犯罪一度猖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蔓延,“法轮功”邪教活动屡禁不止,某些腐现象仍很突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由于利益格局变化,引发了一些新的纠纷,群体事件明显增多。公民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显著增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国内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省高级法院和全省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指示和省九届人大各次会议关于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较好发挥了各项审判职能作用。五年共审结各类案件(包括一、二审和再审,下同)1409363件,执行和部分执行(以下称执行)案件585223件,其中2002年审结各类案件230726件,执行案件97947件。较上届五年审结各类案件1572136件,执行案件440705件,分别下降10.4%和上升32.8%。

突出刑事审判,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坚持把刑事审判放在各项审判工作的首要位置。为了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投入1999—2000年的“严打”斗争、2001—2002年的“严打”整治斗争,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打击毒品犯罪、打击车匪路霸和“扫黄打非”等专项斗争。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审结严重刑事案件28864件,审查涉邪教犯罪案件206件,及时审判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坚决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坚持依法从严的方针,审结贪污、受贿、挪用等经济犯罪案件5040件,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积极投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斗争,审结经济领域里虚开增值税发票、制假、贩假、偷税、金融诈骗等犯罪案件2450件。全省法院严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关,准确适用法律。全面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罪行极其严重、非杀不可的罪犯,坚决判处死刑,决不手软;对具有投案自首、检举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从轻、减轻处罚;对不能认定为犯罪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五年来,全省法院审结各类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118465件,生效判决判处被告人102812人。宣告无罪1067人;判处五年以上刑罚24686人,其中经济罪犯758人;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含死缓刑)3996人,其中严重经济罪犯36人。原湖北宜丰实业公司总经理金鉴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没有退赃,被处以死刑。2001年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师孟交为首的10人犯罪集团,先后在12省市抢劫18起,杀死7人,劫得财物价值560余万元,其中9名主犯均被处以死刑。2002年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称为“湖北第一黑案”的“道仁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其中5名犯有杀人、伤害罪的主犯被处以死刑,狠狠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五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总数、生效判决判处被告人数与上届五年相比,分别下降6.3%、9.9%。2002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与2001年比下降11.1%,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人数下降15.5%。

发挥民事审判调节职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民事是人民的大事。我们高度重视普通民事案件审判,五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债务、劳动争议、相邻关系、侵害名誉权等纠纷案件558434件,及时调节人际关系,化解了大量矛盾,依法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弱者、无过错方和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和睦。继续加强民商事(经济)审判,五年共审结各类合同纠纷案件249781件,结案标的额532.7亿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审结借贷、票据、证券交易、期货等金融纠纷案件142470件,结案标的额101.2亿元,依法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企业改制、破产案件十分敏感,全省法院审慎受理破产案件。省高级法院依法加强监督与指导,设置破产立案报批程序,规定破产必须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并应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主要债权人意见方可立案,防止“一破了之”和假破产、真逃债。去年省高级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分别召开了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认真总结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教训,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行为。五年共审结破产案件2413件,推动企业改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恶意逃废债务。积极受理知识产权和新类型案件,审结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合同、计算机网络、域名抢注、不正当竞争等案件595件,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科教兴国战略实施。我们更加重视涉外、涉港澳台和海事海商审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指定涉外民商事(经济)案件一审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武汉、襄樊经济技术开发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全省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503件,涉案标的额86.6亿元,平等保护中外、港澳台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与交流。武汉海事法院审结海事海商案件3166件,标的总额达31.8亿元,为维护长江流域水上运输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人们法制观念增强,各项整顿取得成效,大批金融借贷、房地产开发和民间债务等纠纷案件逐步审结,我省民事案件总体上呈下降趋势。近五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256869件,比前五年1422634件下降11.7%。

认真履行行政审判、告诉立案、审判监督和国家赔偿审判职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省法院认真履行国家赋予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五年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33822件。其中,一审或终审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具体行政行为3884件,占11.5%;变更、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4878件,占14.4%;原告主动撤诉和行政机关变更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10135件,占30%;驳回原告起诉和作其他处理14925件,占44.1%。为保障当事人告诉权,全省各级法院加强了告诉立案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认真接待来信来访1652787件(次),受理各类申诉32735件。加强审判监督,全省法院审理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以及受理检察机关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23950件,其中维持6698件,改判6522件,调解和作其他处理10730件。为使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除公安、检察机关自动履行赔偿责任外,省高级法院和各中级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依法作出赔偿决定293件,决定给予赔偿和返还财产的数额为1482.1万余元。五年来,全省法院特别注意加大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为无能力请辩护人的2292名刑事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对合法权益被侵犯、经济确有困难的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19403人(次)依法减、免、缓交诉讼费,不包括批准法人缓交诉讼费,共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557.1万元,使其诉权得到保障。

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新体制,着力解决生效裁判“执行难”。全省法院坚持不懈贯彻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大部分法院设立了执行局,基本建立起执行工作由省高级法院统一管理、协调的执行工作新体制。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省高级法院先后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努力规范执行程序各个环节的工作。推行执行裁定合议制,执行裁决权、执行异议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相分立,委托评估和拍卖、变卖分立。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依法文明执行。加大执行力度,改进执行方法,开展委托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有效抵制和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妨碍执行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罪的被执行人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努力,五年来,共执结各类案件585223件,执结标的达417.8亿元。1999年以来,申请执行案件执结率都在80%以上,接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要求,使判决确定的大多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1999年以来,各中级法院还逐步承担了执行死刑工作,固定刑场建设业已起步。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以枪决执行死刑的同时,开展了注射执行死刑试点工作。2002年在全省逐步推广注射执行死刑,文明、安全、节约,效果良好。

严格依照审判机关职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法院继续通过各项审判活动,与新闻媒体合办法制专栏或庭审直播等方式,扩大办案效果,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对审判案件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有关单位预防和减少犯罪。加强少年犯法庭审判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深入到监狱和劳改场所,配合监狱管理部门对服刑人犯开展认罪服法教育。对监狱管理机关呈报的确有悔罪表现的罪犯依法裁定减刑、假释77434人次,促进罪犯改造。近几年,全省法院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重大群体上访事件,法院领导亲自接待,组织协调,研究方案,争取各方支持,一件一件抓落实,化解矛盾纠纷。2002年仅省高级法院就排查、协调妥善处理重大群体上访事件11件。维护了党政机关办公秩序,也密切了司法机关与群众的关系。

二、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政治业务素质

五年来,我们始终把队伍建设放在法院工作的重要位置,不断采取新举措,努力提高法院队伍素质。

(一)发挥协管作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为了配好各级法院领导班子,2002年8月省高级法院向省委常委会议汇报后,省委发出了《关于加强我省法院队伍建设的讨论纪要》,就本次换届配强中、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了明确要求。之后,省高级法院又商请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规范法院干部管理工作的通知》,得到各级党委、人大的重视、支持。不少市州和市县区委主动要求上级党委和上级法院选派政治上强、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和较丰富审判经验的优秀干部担任法院院长。省高级法院和各中级法院积极发挥协管作用,五年来,共推荐省高级法院副院长7人,中、基层法院正副院长174人。经过上届届中调整和本次换届,全省三级法院领导班子总体上得到充实和加强。

(二)不断开展教育整顿,提高法官政治素质。加强思想教育是提高法院队伍政治素质的重要途径。五年来,我们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针对法院队伍出现的问题,每年有重点地适时开展教育整顿。1998年全省法院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1999—2000年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决定,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三讲”教育和“三讲”教育回头看活动。2001年,在全省法院开展了“四教育三整顿”活动。2002年省高级法院把年初确定的转变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司法礼仪教育与省委部署开展的“学、查、改”活动紧密结合,认真组织学、查、改。2002年9月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及时组织对执行队伍进行专项教育整顿。坚持经常性教育,促进法官和法院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增强宗旨意识,保持清正廉洁,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办案的根本问题。

(三)深入开展“人民满意”创建活动,激励干警维护法院良好形象。    近五年,省高级法院每年都认真部署开展争创人民满意好法院、好法庭,争当人民满意好法官活动;同时,号召全省法院积极投入党委、政府组织的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干警学先进、赶先进、做贡献,增强使命感、荣誉感。每年认真评选并大张旗鼓表彰先进,弘扬主旋律,坚持以先进典型鼓舞人。五年来,全省法院系统受省、市党委和省高级法院表彰的人民满意好法院53个,人民满意好法庭182个,人民满意好法官274名。其中,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2人;最高人民法院表彰的“人民满意好法院”7个、“人民满意好法官”9名,批准记集体一等功的单位3个。有20个中、基层法院被评为湖北省文明单位。树立了我省法院系统学习的榜样。

(四)大力推进反腐倡廉,狠抓违法违纪查处。五年来,省高级法院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腐倡廉的一系列规定,坚持用制度管人,在落实上下功夫,每年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结合省高级法院和全省法院实际,制订、完善规章制度,不仅约束法官业内和八小时以内的行为,而且约束法官业外和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同时,还约束法官的家属、子女及法院离退休人员,使法院系统廉政建设基本有章可循。省高级法院和大部分中、基层法院做到了反腐倡廉逢会必讲,警示教育常抓不懈,诫勉谈话及时进行,使大多数干警增强了抵制“糖衣炮弹”侵袭的能力。与此同时,省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进一步充实加强纪检监察力量,坚决查处吃请受礼、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徇私办案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不护短、不姑息。五年来,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和重大差错案件责任人,严肃处理了511人,其中开除公职27人,在开除人员中有25人被判刑。法院违法违纪人数比上届五年减少10%。

(五)加强法官教育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了提高法官专业素质,我们一方面严格执行《法官法》,把好法官“准入”关,另一方面,把重点放在抓好在职干警教育培训上。首先,注重营造法官自觉学习深造的氛围。各级法院对符合《法官法》规定标准,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干部优先提拔任用,引导干警勤奋学习。其次,支持干警业余学习。对攻读“专升本”、“本升研”集中授课、复习备考给予一定时间保证。有些法院还酌情给予经费补助。近五年内,全省法院干警获继续教育本科以上学历2984人。有法学硕士、博士170人。三是有计划地选送中、青年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大专院校、党校深造,争取名额选送法官出国学习。四是以湖北法官进修学院和中级法院培训中心为阵地,实行法官教法官,组织上岗培训、继任培训和学习新法律、适应新要求的短期培训。经过三级法院五年努力,全省法院审判人员已普遍轮训一遍。此外,省高级法院还紧紧抓住国家加大国债投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用于法院建设。全省大部分法院的审判法庭已重建、迁建、扩建,不仅基本保证开庭审判需要,而且物质变精神,执法、生活条件的改善,促进了队伍稳定和法官爱岗敬业。

三、积极推进法院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

改革是推进法院工作的动力。五年来,我们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主要从四个方面积极探索、稳步推进法院改革.抓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法官职业化。2000年,在任职资格考试基础上,全省法院普遍推行审判长选任制,择优选任了一批审判员为审判长。2001年以来,省高级法院、各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引入竞争机制,按照《法官法》规定,在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干部中,经过自愿报名、群众推荐、考试面试、组织考核、提请任命等程序选拔庭长、副庭长,使法官专业素质明显提高,省高级法院正副庭长具有法律本科学历者从改革前的36%提高到86%。同时,对一般干部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使极少数不称职者下岗、淘汰。司法警察、书记员聘任制已逐步推行,执行员统考合格上岗即将进行。这些都为法官职业化创造了条件。

抓审判方式改革,体现公正与效率。1998年全省法院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利实现了刑事审判方式改“纠问式”为“控辩式”的变革。民事审判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推行限期举证和证据当庭质证、认证。为避免申诉无止境、无级别、无期限,申诉再审案件开始实行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正确处理审判质量、效率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关系,对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大力推行注重调解的办案原则。尤其是对双方违约、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不草率从事,不简单下判,坚持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和解工作,争取双赢、互利、自动履行。五年来,全省法院调解结案423946件,促成执行和解75510件。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节约了法院审判资源,最终结果当事人满意。

抓审判机构调整,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全省法院落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照三大诉讼法建立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大审判格局的构想。全省法院已基本实行立审分立、审监分立、审执分立,诉讼收费全面执行“收支两条线”,司法鉴定和委托审计、评估统一归口管理,使法院内部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监督制约加强。为更好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在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区和三峡库区、葛洲坝工区分别增设了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调整法庭布局,充实审判力量,使每个基层法庭均能组成合议庭依法审判案件。1999年7月接管了管辖长江流域七省市海事海商案件的武汉海事法院,并先后向重庆、万县、南京和南通派出了巡回法庭。当年10月设立了管辖省直管市法院的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抓工作制度创新,维护司法公正。制度创新的立足点在于确保办案质量。为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年年组织案件评查。1998年我们组织全省法院全面清理、评查了历年和当年申诉案件。1999年后转为每年有重点地组织专项评查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裁判不当案件。二是实行大案要案专项审批督查制度。党和国家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注或转办、交办的大要案,直送院长签批后依管辖、依职权、按程序办理、复查或审判。设立督查室负责督办,及时回告结果。三是推行听证式接待。1998年在全省统一实行正副院长轮流接待上访申诉当事人制度。为避免单独接待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不公和偏听偏信,从2000年起改为听证接待。重大申诉案件当事人要求院长接待的,法院安排各方当事人同时到指定场所,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关注人员参加旁听,公开、公平听取各方陈述,核对证据、事实。四是强化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意识。鉴于法官整体素质尚未达到理想水平,一方面强调审判长、合议庭依法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庭审和合议,必须对案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具体负责;另一方面,不片面扩大法官个人权限,坚持正副庭长、院长应负领导之责,要参加讨论、合议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合议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五是组织评查裁判文书。坚持判决、裁定由庭长审核、主管院长签发。许多法院还指定有关部门或组织退休资深法官评查裁判文书,努力把好审判环节最后一道关,把差错消灭在裁判文书送达之前。

四、增强接受监督意识,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全省法院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正确对待社会各方面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深刻认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监督,既是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爱护,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五年来,各级法院做到了凡是法院工作重大部署、队伍建设、审判工作、实施重要法律的情况和法院改革的重大举措、重大案件处理等,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规定》,通过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旁听人大代表审议意见,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征求意见函,或请进来视察、座谈等方式,征询意见和建议。热情接待、认真听取到访人大代表的意见。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作为法院重要任务,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后,及时回告办理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某些案件,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或听证,以争取支持,帮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和解或服判息诉工作。五年来,全省法院共办理人大代表建议960余件、政协委员提案240余件。去年底省高级法院被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评为上届办理建议、提案先进单位。

各位代表:

五年来我省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各级党委加强领导、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政府大力支持的结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指导的结果,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的结果,也是全省法院干警忠于职守、默默奉献的结果。我们深深体会到,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审判工作为全党中心和全国大局服务;必须坚持落实宪法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必须坚持抓紧法院队伍建设,配强法院领导班子,造就一支廉洁自律、秉公办案的法官队伍;必须坚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内外监督制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深入开展文明创建和人民满意创建活动,努力改善执法环境和执法条件。

回顾五年的法院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主要是:少数干警政治素质差,接受当事人吃请受礼仍未杜绝,有极少数人违法办案、贪赃枉法;法官的整体业务水平不够高,虽经教育培训仍难适应依法治国进程需要,有的案件裁判不公;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尚不规范,执行不当时有发生,等。这些都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此外,法院工作还面临不少困难,尤其是经费紧缺直接影响法院秉公办案。

五、与时俱进,努力做好今后法院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对司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省高级法院和全省法院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继续抓好队伍建设、廉洁自律、法院改革、公正司法四件大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各项职能作用,更好地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弘扬中国先进文化、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坚持把队伍建设放在法院工作的首要位置,着力造就党和人民信赖的法官队伍。抓队伍首先要抓班子。省高级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要加强自身班子建设,使各级法院领导成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公正审判的表率。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继续增强廉洁意识、公正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狠抓纪律作风建设,狠抓规章制度落实,认真对待各方面的监督,严肃查处违法办案、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等腐败问题。严格执行《法官法》,依法提请任免法官。继续加强教育培训,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快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

(三)继续推进法院改革,从体制和制度上确保司法公正。我们要认真领会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大胆探索、稳妥推进法院改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当前,要积极推进改革法院体制和审判组织,改革完善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各项诉讼程序制度,强化审判管理机制,改革强化法官监督机制,以及改革法官管理、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等,以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审判工作新机制。

(四)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促进稳定和发展,维护公平和正义。要从巩固国家政权、巩固改革开放成果,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加强刑事审判。依法严惩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坚持“严打”方针,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爆炸、绑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坚决惩处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卖淫等犯罪,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继续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斗争,依法及时审判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高度重视民事、行政审判,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更好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识,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国有企业改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及时审理坑农害农案件,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业经营体制创新。依法审理金融市场纠纷案件,保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坚持法制统一、司法独立、公开透明和非歧视原则,正确履行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赋予人民法院新的司法审查职能,维护国际贸易公平竞争,保护我国经济利益。公正审判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投资环境。深入贯彻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准确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强化各项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尽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全力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各位代表:

这次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划出湖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全省法院干警倍受鼓舞。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任重道远。我们将与时俱进,努力开创湖北法院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新的战略目标,为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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