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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8-16 16:0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2年11月27日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明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替代的必需品,又是重要的工业原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盐业管理工作。从1990年起,国务院相继发布了三个盐业法规,省人民政府也相应发布了三个实施办法,这对依法加强我省盐业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现在情况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原有的法规、规章不完善,力度有限,使我省盐业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必须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盐的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进一步加强我省盐业立法,尽快出台一部地方性盐业法规显得非常必要。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出台地方盐业法规是强化食盐专营,进一步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需要。

我国是世界上碘缺乏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受碘缺乏威胁的人口约425亿,占全球缺碘地区总人口的40%。我省缺碘地区人口有4100万,接近全国缺碘地区人口的十分之一。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居民摄碘不足时,不仅发生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等病情复杂,危害严重的地方病,更大的危害是影响儿童脑发育而造成智力损害。这种对人类潜能的损伤,严重影响了人口素质的提高,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由于碘缺乏是因环境缺碘所致,其现状是无法改变的,唯有通过食盐载体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是最简便、易行、有效的根本措施。为此,国家历来对盐的生产、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国务院在1994年决定对食盐实行专营,并在1996年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了对食盐的生产、运输、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只对包括食盐在内的两种商品实行专营,得到了wto各成员方的认可,也就是认可我国在市场经济的进程中仍对食盐生产、流通继续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确保食盐专营,普及碘盐供应,不是一般的经济工作,而是关系提高民族素质,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最直接的体现。经过多年努力,我省虽然已经实现了消除碘缺乏危害的阶段性目标,但是巩固防治成果,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出台地方盐业法规是加强我省盐业管理、依法治盐的需要。

多年以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通过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有效遏制了盐业市场混乱混乱状况。全省每年办理涉盐违法案件2000余件,查缴各类违法经营的盐产品1万多吨。1999年以来,对涉盐犯罪分子判刑47人。尽管如此,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我省制盐企业多头管理,宏观调控乏力,使得在全国普遍存在的产大于销的矛盾在我省显得更为突出,从而使制盐企业低价竞销,甚至出现了以盐低债,以盐发工资,以盐代替财政空转的状况,产盐源头私销长期存在。二是工业盐、劣质盐、假冒食盐大量流入食盐市场,危害人民健康。我省荆州、潜江小土盐厂利用采油含盐污水晒制劣质盐,年生产能力最高可达3万吨,这些劣质盐流入我省及邻省食盐市场销售,虽经多次整治,但由于缺乏依法缔力度,一直未能根治,一有时机便死灰复燃。三是受利益驱动,一些社会不法商贩私购、私运、私销盐的活动十分猖獗,目前已形成地下私盐贩运网络。有的商贩利用群众眼观难以识别的假冒包装物和假冒碘盐防伪标志,大量地下分装成小袋食盐给群众直接食用。对于各类涉盐违法活动,有的虽经查获给予处罚,但按现行盐业法规、规章打击不力,起不到威慑作用,造成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三)出台地方盐业法规是发挥我省盐业资源优势,保证我省盐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我省十分重视依法治盐工作,较早出台了三个政府规章,这对加强盐业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1995年国家改进工业盐供应办法后,规定对纯碱、烧碱用盐实行合同订货,其他工业用盐继续由盐业公司统一供应后,使现有的盐业法规、规章难以适应盐业管理的需要。目前,全国已有四川、山东、广东等17个省区市将盐业管理的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按现行盐业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完善,加大了盐业管理的力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我省是井矿盐资源大省,也是盐产大省。全省已探明的可利用氯化钠储量为116亿吨,制盐企业已有40多年的发展历史,全省年制盐生产能力为288.5万吨,生产规模居全国前列,是我国井矿盐主要生产基地之一。盐产品除满足本省民食工需外,还供应20多个省区市,并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作为一个产销盐大省,面临的盐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尽快出台我省盐业法规显得更为紧迫。

二、起草经过

从1999年开始,省盐业主管机构着手调查研究、搜集资料,并于2001年上报省政府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同年2月在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26位省人大代表提出了两个强烈要求盐业地方立法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并于当年也列入立法计划并开展调研工作。根据人大、政府立法计划要求,省轻工行办及省盐务管理局组成专班,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文本,于3月正式呈送省政府审议。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将《条例》草案分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省人大于6月25日至30日组成调研组到广东省进行了专题立法调研。8月15日,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及两碱生产企业的代表进行了座谈。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将盐业立法列入了计划,从4月1日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荣礼、王守海及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人员,再次对盐业立法进行了专题调研,首先分别听取了省经贸委、省化工行办、省轻工行办、省盐务管理局的意见后,组成三个调研组分赴武汉、孝感;宜昌、潜江;襄樊、十堰等地进行调研,广泛吸取了当地盐业、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卫生、经贸、工商、法院等部门和武汉葛店化工厂、江汉油田盐化工总厂、湖北双环集团、应城市制盐厂等十几家企业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分别会同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并作了多次修改,10月2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三、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工业盐的管理问题

国务院1990年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两碱工业用盐由国家统一分配和调拨。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1995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改进工业用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将两碱工业用盐的计划分配改为合同定货,由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合同,直接结算。不能够直达供货的小碱厂等零散户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为了防止放活工业用盐的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后,冲击食盐市场,必须加强管理。但由于工业用盐市场的有关规范没有及时建立健全,供销秩序较为混乱,冲击食盐市场的情况比较突出。为此,参照外省市已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对工业盐的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第四章规定省内企业发运的两碱工业用盐实行运输通行证、其他用盐实行运输准运证制度,办证不收费用。这是因为:一是盐商品不仅具有生产相对集中,消费极为分散的特点,还是一种大吨位商品,从生产领域到众多用户手中,必然涉及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防止工业用盐流入食盐市场须从生产、运输环节源头管起。否则,一旦分散流入市场,便无法控制。二是由于食盐和工业盐从外观上难以区分,在出厂运输途中没有确认的凭证,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乘机打着工业盐名义贩运食盐,也极易造成购进的工业盐挪用、转卖流入食盐市场。三是实行凭证运输,根据需要现场办证验证,不收任何费用,可以确保工业盐运输畅通,避免运输途中扣车取样化验核实等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浪费,有利于盐碱生产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食盐包装袋和碘盐防伪标志的问题

食盐包装和防伪标志是盐业管理和盐业执法中出现的一个比较突出的新问题。鉴于盐产品从外观上难以分辨,目前只能通过包装和防伪标志加以区别。近年来,我省盐业市场制造、使用、销售假冒食盐包装袋和伪造的碘盐防伪标志现象大量存在,社会不法分子利用假冒、伪造的食盐包装袋和碘盐防伪标志灌装无碘盐、工业盐、劣质盐充作食盐销售,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解决这一问题,参照其他省市已颁布的地方性盐业法规,草案规范了食盐包装物和碘盐防伪标志的管理,并制订了相应处罚措施,查处涉及食盐包装袋和防伪标志方面违法行为。

(三)关于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的问题

食盐零售是食盐专营体系的最终环节,这个环节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能否吃到合格碘盐,也是防止非食盐流入市场的最后屏障。我省城乡食盐零售点多面广,没有一个明确的经营标志,不仅对众多的零售单位无法管理,不利于合理布点和保证食盐正常合理供应,而且使广大消费者不便参与监督和识别。1998年5月2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食盐专营实施办法》规定实行零售许可证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对维护我省盐业市场秩序,保证加碘食盐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继续实行完善零售许可证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为此,草案规定,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申请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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