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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2003年5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
本届人大任期的五年,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极为重要的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有关决议,制定本届常委会工作要点。
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十届全国人大和省十届人大各次会议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在中共湖北省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为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保障和促进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常委会的工作重点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我省的地方性法规逐步完备;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中心工作,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方式,讲求监督实效,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扩大公民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和有序参与。常委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三个代表”为出发点和归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作用。
一、立法工作
1、把地方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优化发展环境和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等方面,改进和加强立法工作。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继续把经济立法作为重点,抓紧制定与法律、行政法规配套的,我省改革发展进程中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加强对现行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讲求立法质量和效益,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根据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订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分步实施。加强指导和协调,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做好立法选项工作。在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法规的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立法顾问组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
3、扩大立法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使立法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和立法建议,进一步加强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立法顾问、专家学者、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不断拓宽法规草案起草渠道。对事关大局、调整面广、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重要立法项目,可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学者起草,并由专门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立法议案。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立法听证。
4、坚持“两个提前介入”和“二审制”。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的工作,协助常委会做好法规草案的第一次审议;法制委员会及法规工作室提前介入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了解和研究法规草案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的情况,做好统一审议,并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一起协助常委会做好法规草案的第二次审议。加强工作协调,确保有序、及时地将比较成熟的法规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正确处理立法中的公权与私权、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尤其是要慎重设置行政审批权,从法规的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保证法规的公正品质。
5、在抓好法规创制的同时,抓好法规的清理、修改和编纂工作。有关工作机构要做好立法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工作,为常委会立法决策提供咨询服务。6、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分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改进立法工作,增强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7、认真审议并及时批准武汉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修正案)和单行条例。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法律草案、修正案征求意见工作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工作。
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8、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努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9、根据宪法、法律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抓住实施“十五”、“十一五”计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事关我省发展全局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大事,如农村税费改革、三峡移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等,按法定程序进行审议,必要时作出决定。对依法应当报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不执行、不办理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
三、监督工作
10、依据宪法、法律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认真开展监督工作。把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结合起来,把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行使监督权和行使决定权结合起来,把监督和支持结合起来,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11、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工作。在执法检查中,处理好常委会执法检查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执法检查的关系,并且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与“一府两院”有关执法情况报告结合起来,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促进“一府两院”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从而达到改进执法工作的目的;处理好常委会与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之间执法检查的关系,注意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避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区重复检查;轻车简从,明察暗访,重点检查省本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了解执法的真实情况,敢于触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执法检查中的作用,及时向代表通报视察检查的内容和目的,请他们就地进行调研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常委会;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必要时可作出决议或决定,或者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审议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要跟踪督办,督促有关部门限期纠正。
12、对重大的、典型的违法案件,严格依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手段,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继续推动“一府两院”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13、针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切实提高审议质量。坚持会前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审议中要求有关方面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后,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者将主要意见和建议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办理,并抓好督办和反馈工作。
14、改进和加强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在计划监督方面,重点抓好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在预算监督方面,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重点抓好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三项改革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政府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使计划、预算监督由程序性为主,向程序性和实质性并重转变。
15、有计划地做好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评议,对省人大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要定期向省人大常委会递交述职报告,汇报工作。省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选择地确定对象进行评议。本届任期内,对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口头或书面的述职评议。
四、任免工作
16、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行使人事任免权。
17、抓紧制定《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积极探索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领导人员任前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报告的制度。加强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经常性监督。对违法违纪的,要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市、州、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
18、继续抓好代表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切实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总结和推广代表工作的经验。
19、本着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省人大代表小组,及时抓好省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部门的省人大代表回原选举单位,开展代表活动。
20、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认真实行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就重大问题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和群众、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走访联系代表等制度。常委会在审议法规草案和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评议等工作中,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邀请相关领域的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21、认真督促办理代表建议。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同“一府两院”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做好协调和督办工作。对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实行重点交办和重点督办。认真征询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办理不认真、代表不满意的,要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22、组织好代表的视察活动,改进视察方法,注重视察效果。不断拓宽代表知情知政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努力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23、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做好同在鄂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
24、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对属于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认真负责地做好交办、转办和督办工作;对重大信访案件要纳入个案监督的法定程序,加大办理力度;对不属于人大常委会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做好解释、引导和转办工作。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使受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5、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公民对人大工作的知情权和有序参与,使人大工作更好地代表人民的意志,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6、加强对市、州、县人大工作的指导和联系。继续邀请市、州、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办好市县两级人大干部业务培训班。及时答复下级人大提出的有关人大工作的询问。加强对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适时召开市(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或全省人大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和推广人大工作经验,推动我省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奋发有为。
六、专门委员会工作
27、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立法、监督等工作中的作用。各专门委员会要积极参与立法工作,有选择地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加强与其他有关法规草案起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法规起草部门按时完成法规起草任务;认真审议有关议案,提出审议意见;协助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听取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除了参加常委会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外,还要安排好本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围绕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议事决策提供依据。
28、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和其他工作制度。
七、人大制度研究和宣传工作
29、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常委会工作机构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等课题,搞好理论研究,提供咨询服务,进一步推动人大工作的开展。
30、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宣传。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密切同新闻单位的联系,改进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闭会期间经常性工作的报道,加大对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好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情况的报道。加快湖北人大信息网站建设,推动人大宣传工作信息化。继续开展每年一届的全省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评选活动,办好常委会机关刊物《楚天主人》杂志。
八、外事工作
31、积极配合国家外交和湖北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与外国地方议会的友好交往,宣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介绍我国以及湖北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就,推动我省与国外在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同时,有针对性地借鉴外国立法的有益做法。认真做好接待外国议会代表团访鄂工作。
九、自身建设
32、把思想作风建设放在首位,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加以贯彻落实;加强对宪法、法律、人大制度理论、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定期举办法律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讲座,提高法律素质和理论水平;牢记“两个务必”即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33、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各项制度。抓紧制定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认真执行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提高议事水平和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呼声,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诚恳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人大工作。
34、加强机关建设。实施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重视机关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机关干部队伍。进一步改善机关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5、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市人大工作经验,提高对人大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努力把我省人大工作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