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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4年11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田震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已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法规案,我现就该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大提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全国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同其他犯罪相比,对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危害,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危害显得更为直接、更为严重。近几年来,我省打击和惩处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但这类犯罪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实践证明,遏制职务犯罪行为,仅靠打击这一手还不够,还必须把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深入持久地开展预防工作。只有预防工作做好了,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使国家工作人员少犯错误,经济少受损失,改革少走弯路,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2003年3月,我省成立了由省委领导担任组长、29个省直部门组成的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全省各市州以及不少县、市、区也相继成立了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领导小组,形成了党委领导下的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各单位、各部门参与的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去年实施的《武汉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在实践中显现出积极的社会效果。各地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瞄准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区,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程,通过强化教育、体制创新、建制堵漏等措施,利用专项预防、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等形式,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全省金融、税务等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来,其系统职务犯罪占当年全省国有企业、行政机关职务犯罪的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趋势,金融系统从2000年的10.1%下降到2003年的6.2%;税务系统从2000年的3.5%下降到2.0%。全省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为制定本条例草案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加强廉政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关于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政策,不仅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指明了方向,而且也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但是,对预防职务犯罪目前尚无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出现了法律依据不足、各部门工作职责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等诸多问题,亟需用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市相继出台了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省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条件已经成熟,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2年11月,省人民检察院结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制定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地方立法的建议》。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列入十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其列入2004年立法预备项目,并委托省人民检察院起草条例草案初稿。2004年8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集有关专家、学者就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论证;在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经过认真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和省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广泛征求意见。2004年10月,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又先后召开部分市、州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座谈会和省直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座谈会,进一步征求修改意见,形成《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并经2004年11月9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职务犯罪概念。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定罪名,也不是法定的类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的犯罪。结合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条例草案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范围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犯罪、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二)关于执法主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和领域的综合性、系统性工程,不可能由某个职能部门独立承担,因此,在条例草案中没有设立单一的执法主体,而是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各部门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法律责任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检察机关的预防职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查处及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定职责。近几年来,我省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了大量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时设立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些好的工作方法,积累了一些好的工作经验,取得了好的效果。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条例草案专门就检察机关的预防职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