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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6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办法。
二、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候选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四、主席团提名候选人时,应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提名人应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方为有效。
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月19日下午4时30分。
五、在主席团确定候选人名单以前,提名人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主席团应尊重提名人和被提名人的意愿,予以同意。
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可以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是其他选民。
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等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未超过应选名额,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应选名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大会集中计票。
八、正式选举的选票为1张,分为四项。分别是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候选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候选人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省人大常委会两名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排列。
九、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十、出席选举会议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大会选举。
十一、大会选举时,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十二、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选票上的每项赞成票,包括另选他人的票数,与弃权票之和,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三、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如果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本次会议不再进行选举。
十四、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5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经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五、选举会场共设6个投票箱。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能委托投票。
十六、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打开票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投票数,并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七、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然后由执行主席指定工作人员在全体代表会议上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以及另选他人情况。最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八、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主席团决定。
十九、本选举办法,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