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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工作要点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8 15:1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省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发〔2005〕9号文件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走群众路线,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和加强制度建设,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紧紧围绕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发挥积极作用。

一、代表工作

(一) 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及时向代表提供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书面材料,定期向代表寄送常委会公报、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一府两院”有关专题工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以及常委会机关刊物《楚天主人》等,并督促“一府两院”向代表寄送有关行政、审判、检察工作的重要材料和《湖北政报》等刊物,使代表及时全面地了解全省的总体形势和省级国家政权机关的主要工作,不断扩大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

(二)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抓紧办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关于修订〈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关于制定〈湖北省职业教育条例〉》两件议案。对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473件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做好综合分析和分类工作,加强交办和督办,提高办理的满意率和落实率。抓住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教育乱收费、看病难看病贵、征地拆迁中损害农民利益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水平不高等4个方面的问题,确定重点建议进行重点督办。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时,要采取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调研等多种方式与代表沟通,认真听取代表对议案的办理意见。要加强督办工作,督促承办单位建立健全办理工作责任制,对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直接征求代表意见。

(三)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坚持并完善主任会议成员联系走访代表、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制度。本年度拟邀请18位全国人大代表、36位省人大代表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落实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的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的代表每年至少回访原选举单位一次,并向常委会写出回访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调研,应走访当地省人大代表。利用湖北人大网站、代表热线电话,保持与人大代表的经常联系。定期召开代表座谈会,征求代表对常委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 为代表履行职责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今年常委会组织的两项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机构要提前征求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根据代表反映的情况,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并邀请反映情况的省人大代表参加。开展好代表小组和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活动,为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做好组织服务工作。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统一安排,做好省人大代表跨市州视察和调研工作。继续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法规等有关知识,提高代表素质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常委会工作机构拟于10月召开全省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各市州代表工作机构为省人大代表服务的做法和经验。省人大代表参与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等活动,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及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对于常委会2006年表彰的先进代表小组、优秀省人大代表和全省人大系统先进工作者的事迹,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为做好人大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立法工作

(五) 按照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实行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并重,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抓紧制定和修改有关法规,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全年安排审议13件法规草案,并对26件立法预备项目进行调研,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对于上位法已作修改,地方性法规必须相应修改的,依照立法程序提请常委会审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立法计划》附后)

(六)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推进立法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立法公开制度,通过湖北人大网站公布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全部法规草案,对于重要的法规草案要在湖北日报上公布,为公众了解立法工作和有序参与立法提供便利。今年拟就立法项目中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举行1-2次立法听证会。进一步拓宽法规草案的起草渠道,推动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法规案。加强立法调研,不断提高法规案的起草和审议质量。

(七) 依法做好对武汉市地方性法规及其修正案,长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单行条例及其修正案的审议批准工作。

(八) 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及反馈工作。

三、监督工作

(九) 突出监督重点。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督促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工作监督的重点是加强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进一步推进“财政四项改革”;加强对重要专项资金使用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促进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加强对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围绕上述工作,拟定好具体方案,按计划组织实施。

(十) 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今年计划对《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两部法律及其实施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艾滋病和血吸虫病等疾病的防治情况进行视察。积极探索和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建立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察和司法监督相结合的机制,采取省人大直接检查与委托下级人大检查相结合、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等办法,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检查实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跟踪监督,督促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强监督工作的透明度。

今年,有关专门委员会将对《矿产资源法》、《教育法》、《防震减灾法》、《动物防疫法》、《气象法》、《电力法》、《监狱法》、《旅游条例》、《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扶贫条例》等10个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 认真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委托我省开展的执法检查。

(十二) 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专题工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要加强和改进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3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并督促其在6个月内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本年度拟听取和审议下列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专题工作报告:

1、关于2006年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关于2005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3、关于2005年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

4、关于实施《药品管理法》情况(主要是药价问题)的报告;

5、关于实施《教育法》情况(主要是收费问题)的报告;

6、关于实施《农业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的报告;

7、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情况的报告;

8、关于劳动保障和社会就业情况的工作报告;

9、关于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关于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1、关于检查《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十三) 进一步做好述职评议工作。今年拟对4名省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会议述职评议,对4名省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书面述职评议。组织述职评议要加强调研考察工作的深度,完善评议方法,提高民主程度,增强评议实效。

(十四) 贯彻实施《湖北省信访条例》,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主任接待日和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制度,对重点信访案件抓住不放、加强督办。督促和支持有关方面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十五) 认真落实对“一府两院”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十六) 继续组织开展“湖北环保世纪行”活动,支持新闻单位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重大事项决定工作

(十七) 认真执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把行使决定权与行使监督权结合起来,在执法检查和视察、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按照法定程序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五、人事任免工作

(十八) 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进一步行使好法律赋予的人事任免权。

六、工作联系和对外交往

(十九) 认真指导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及时修订《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并就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作出决定。会同省委组织部联合召开全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努力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十)加强对市县人大工作的指导和联系。拟于8月召开全省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总结交流各地贯彻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做法和经验。坚持邀请市州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办好第23期全省人大干部培训班。及时研究、反映和答复市县人大提出的有关人大工作的问题,尽力帮助协调解决市县人大的有关困难。

(二十一)重视与兄弟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的联系和工作交流。参加中南六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做好兄弟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同志来鄂交流与考察的接待工作,认真学习和借鉴外地人大工作的新经验,不断改进常委会的工作。

(二十二)重视与外国地方议会的友好交往。充分发挥人大的特点和优势,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与外国地方议会的友好交流,为引资引智、宣传湖北和发展湖北服务。认真接待外国议会代表团访鄂工作,促进外国议会对湖北的了解,增进相互间的友谊与交往。

七、常委会自身建设

(二十三) 加强思想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人大理论和业务知识,增强党的观念、政治观念、法制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今年拟举办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等3次法律知识讲座。

(二十四)加强作风建设。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审议有关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二十五)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认真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鄂发〔2005〕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常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实现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对2005年制定的“5个相关工作文件”的实施情况,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组织检查,搞好“回头看”。

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进一步完善常委会会议报告制度,规范报告程序,明确汇报重点,改进审议方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和工作报告,有关单位应于会议召开的15日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委会会议期间,对涉及全局的、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或工作报告,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召开联组会议时,“一府两院”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提请会议表决的法规草案中的个别条款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进行单独表决。对“两院”人事任免议案合并表决中的拟任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对有异议的拟任人选单独进行表决。严格请假制度,进一步提高会议到会率。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要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认真办理和落实。

(二十六)充分发挥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发挥专业性强、便于经常开展活动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协助常委会履行好立法、监督等职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严肃纪律,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地工作。

(二十七)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积极开展人大宣传工作。重点做好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宣传报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认真办好《楚天主人》杂志,加强湖北人大信息网站建设,努力提高宣传实效。举办第三期全省人大通讯员培训班。做好全省第15届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的评选工作。支持湖北人民广播电台试办“百姓零距离·代表热线”和湖北电视经济频道办好“代表心声”专题节目。

(二十八)加强机关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巩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机关目标管理,积极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活动,完善激励机制,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评选先进处室。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加大对机关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交流的力度,积极做好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加强人大理论研究和机关信息化建设。发挥机关党委和群团组织的作用,活跃机关文化生活。

以上工作要点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立法计划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立法计划

一、计划项目(13件)

法规草案名称起草单位

1、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2、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订)(2005年预备项目)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3、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2005年预备项目)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4、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5年预备项目) 省信息产业厅

5、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2005年计划项目) 省交通厅

6、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2005年预备项目) 省交通厅

7、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2005年计划项目) 省水利厅

8、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05年计划项目) 省农业厅

9、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5年计划项目) 省公安厅

10、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计划项目) 省建设厅

11、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省建设厅

12、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4年、2005年预备项目) 省科学技术厅

13、湖北省反窃电条例 省经济委员会

二、预备项目(26件)

法规草案名称起草单位

1、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2005年预备项目) 省卫生厅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省农业厅

3、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2005年预备项目) 省农业厅

4、湖北省农村专业合作社条例 省农业厅

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省农业厅

6、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2005年预备项目)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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