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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人民政府提出《李春明同志任职的议案》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的审查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0-10 15:30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2006年5月19日

省人大常委会:

2006年5月8日至10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对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任命的拟任人员分别进行了任前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11日上午,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请决定任命李春明同志为湖北省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王晨等同志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任命葛智敏等同志职务的议案》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命肖知选等同志职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决定任命李春明同志为湖北省副省长的任职提名

委员会审查认为,李春明同志政治立场坚定,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较强,工作中注重抓落实,注重改革创新;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要求自己比较严格。

该同志的任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同意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王晨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委员会审查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同志提请任命的王晨等9名审判人员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素质较好,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比较熟悉审判业务。9名拟任人员中有3名已在本届内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其余6名参加了本次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提请免职的1名同志是因其职务变动而提出的。他们的任职和免职提名都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命葛智敏等同志职务的议案》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命肖知选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目前,铁路系统的运输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的干部主要是由铁路部门管理。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两院”)的法官、检察官职务是否可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就此我们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委答复:全国铁路系统运输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的法官、检察官大多是由所在地的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的法官、检察官可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但要严格把好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审查关。据此,委员会对“两院”的拟任人员进行了任前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

(一)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命葛智敏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委员会审查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同志提请任命的葛智敏等7名同志,是新组建的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武汉和襄樊两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择优选拔出来的,都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素质较好,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比较熟悉铁路运输审判业务。他们参加了本次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他们的任职提名都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将议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命肖知选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委员会审查认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同志提请任命的肖知选等13名检察人员,是新组建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主要是从武汉和襄樊两个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择优选拔出来的,都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素质较好,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比较熟悉铁路运输检察业务。他们参加了本次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

他们的任职提名都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连同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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