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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5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亚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6年3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促进和规范我省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以更好地引导青年全面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条例草案发至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先后在黄冈、鄂州两市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青年志愿者、部分被服务单位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嗣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和团省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在汉召开座谈会,就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听取了在汉部分高校、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部分被服务单位、有关法学专家和律师的意见。5月8日,法规工作室结合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进一步作了修改,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团省委征求意见。5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青年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引导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七条增加青年志愿者有权“选择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项目进行志愿服务”、“拒绝提供违反法律和违背社会公德的志愿服务”、“有特殊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等内容;并将条例草案第八条前三项“遵守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管理规定”、“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等义务内容合并修改为“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六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十一条应当增加有关“社会公德宣传”的内容,其前三项内容性质相同,可以合并;有的委员提出,青年志愿服务应当突出服务重点。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该条前三项合并修改为第(一)项规定“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将第(八)项修改为“法制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一条的第二款并修改为:“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应当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特困人口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八条)
三、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发展,条例草案应当增加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保障和救助的规定。据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青年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对可能出现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应当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的内容,并且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青年志愿者的人格,并就服务事项及安全隐患做必要的告知和说明,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及救助措施。”(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条)
四、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条例草案应当增加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单位关心、支持、帮助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的具体内容,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据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增加两款,一是规定:“教育、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社会需求为青年志愿服务提供相应信息。”二是根据国务院最近有关决定的精神,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应当结合所辖事务,支持、帮助、指导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与青年志愿服务“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是否一致,值得斟酌。有的部门也提出,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时,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议对该条的相关规定斟酌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该条作为鼓励倡导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一项具体措施,其精神是可行的,但可将该条修改为:“单位在招收、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务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录用。”(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还不够完整,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对青年志愿者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在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对青年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青年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受损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有关“青年志愿服务”的定义已经阐明了青年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条例草案第三条可不作重复;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注意区分地方立法与协会章程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如青年志愿者的登记条件和注册制度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职责,可不在法规中加以规定。据此,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及第十条各项。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反馈意见,对条例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例草案由32条减为24条,条款顺序也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