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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9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1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农业环境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当前我省农业生态环境不容乐观,形势非常严峻,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我省1993年出台的条例进行修订,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很有必要。委员们建议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及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了意见。同时,将修订草案在湖北人大信息网、湖北地方法规信息网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7月下旬和8月中旬,法制委员会赴武汉市新洲区、随州市、大悟县等地开展立法调研。8月下旬,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并将修订草案修改稿印发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的意见。9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农村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名称中“农业环境”的内涵比较宽泛,而本条例主要是保护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可借鉴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同时考虑到修改后的条例名称与原条例的名称不一致,建议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增加有关废止原条例的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农业环境保护应当体现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有的委员提出,农业环境保护应当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衔接,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据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上述相关内容。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条)
三、有的委员和农村委员会提出,应当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据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专门增加一条,规定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应当重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当地村民在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据此,建议修订草案第八条增加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四款)
五、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盛装农药的容器、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等已成为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污染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及时回收处理。据此,建议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应当予以回收,不得随意丢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鉴于农业废弃物回收工作在我省刚起步,仍处于探索阶段,尤其是与之相配套的奖励措施还需要研究探索,故建议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的奖励措施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四款)
六、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条例应当重点加强化肥、农药、养殖等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特别是要控制投肥养鱼。据此,建议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环境保护、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并从严控制投肥(药)养殖行为,防止造成湖泊、水库等水环境污染。”(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七、有的委员和农村委员会提出,应当增加有关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综合治理职责;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应当结合治理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进行。据此,建议修订草案增加一条,加强农业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对农产品转基因的产品适当予以规定。鉴于国家出台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已作了明确规定,建议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九、有的委员和农村委员会提出,条例应当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规定不同幅度的处罚。据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中的罚款幅度相应修改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鉴于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向农田倾倒、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等已有处罚规定,建议本条例只作“限期清除”的规定,不再重复规定处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农村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的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