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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0-12 16:4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6年3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信息产业厅厅长、省无委办主任  张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一) 制定《条例》是建立完整系统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法律体系,改变目前管理繁琐复杂现状的需要无线电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与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息息相关的工作。80年代前由军队统一管理,80年代后交地方政府管理,1993年9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签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确立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委员会领导下的政府和军队双重管理模式。现行管理模式错综复杂,从国家层次分为民用和军用两个相互独立的管理体系。而民用无线电管理从横向看,分为无线电主管部门管理和委托部门管理两大块;从纵向看,又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没有直接领导关系的管理层次。在我省,管理对象涉及公安、安全、广电、航空、航运、防火防汛、移动、联通、电信等重要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管理和协调十分困难。同时,由于执法主体不够明确,频率用户单位在申请频率和接受管理方面,往往是无所适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我国无线电领域的最高法规。在颁布后的10多年间,为适应无线电事业飞速发展的形势,国家先后制定了40多部与之相配套的各种规定,但至今尚未形成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法律体系。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发布,社会透明度不高,公众知晓度低。当务之急是应着手建立完整系统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体现公平、竞争和效能的原则;与行政许可法相协调,体现公开、透明和不歧视原则;转变政府职能,体现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条例》是建立完整系统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法律体系的核心。

(二) 制定《条例》是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稳定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民生大计,是我们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一项神圣职责。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将现代军事战争的决胜因素归纳为武装力量、制空权和制频谱权(即:制频率权)三点,这充分说明了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对国防建设的重要战略意义。如2005年8月中俄联合军事演习等重大事件的保障和协调,无线电管理就发挥了重要作用。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排除有害干扰,打击利用无线电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我们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如“空中沙龙”组织集团成员非法扰乱空中电波秩序;“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无线电发射设备非法攻击鑫诺卫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事件的发生,已经直接危害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先后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我们严肃查处。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领导多次亲临视察指导,指示我们配合610办公室,针对 “法轮功”分子的破坏活动,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和应急保障措施,实行全天24小时临控,确保无线电通信安全畅通。“十五”期间,全省共查处各类有害干扰700多起,有效地遏制了突发事件的产生,为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深切感到以行政手段实施管理存在着极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行政行为不规范,行政效率低下,管理范围过于宽泛、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制定《条例》意义重大。

(三) 制定《条例》是促进经济建设、保护国家频率资源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需要

2003年5月,省政府颁布实施了《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对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无线电事业的发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05年底,全省无线电设台单位已发展到1500多家,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从2000年131.7万部猛增到1500多万部,增长12倍,共有42种无线电业务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诸多领域。2005年,全省信息产业创造总产值515亿,其中移动终端制造就创造48亿,利用频率资源创造200多亿,对我省经济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拉动作用。利用频率资源服务企业,引导和促进产业发展已成为我省经济建设新的亮点。日本nec公司3g系统的引进;艾维、中兴、三星、波导、烽火、普天等企业的落户,推进了湖北经济的发展。

无线电管理是资源管理。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与土地、矿山、森林资源一样,是一种稀缺的战略资源,属国家所有。管好频率资源,维护好电波秩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根本任务。对于没有国界之分,地域之分,看不见摸不着的频率资源来说,如何规划好、协调好、开发利用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十多年来,我们整个无线电管理工作都是围绕频率资源这个课题展开的。我省无线电管理的硬件建设已上了一个新台阶,足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但我们的法制手段还不够健全。随着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广泛应用,国家对无线电管理体制、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设置等许多重大事项都进行了改革,我省无线电管理的职能和权限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管理对象涉及到中央、地方、军队和武警等重要领域,管理关系错综复杂,无线电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依法行政存在着薄弱环节,法律真空空间大,缺乏依法行政的法律手段和依据,对无线电管理存在不利因素。如频率的使用、干扰的查处、电磁环境保护等,必须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和完善,制定相应的、行之有效的、符合我省无线电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来加强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因此,《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保护频率资源,有利于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四) 制定《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无线电管理,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无线电事业的迅猛发展,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广泛应用,无线电频率资源日趋紧张,供需矛盾突出,干扰逐年递增,无线电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受到了严峻挑战。国家条例中某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近几年来,我们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先后开展了航空专用频率整顿、寻呼台专项整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整顿等一系列专项治理工作,但因法律制度建立不够完善,缺乏配套法规支撑,存在具体执行难的问题,无线电波秩序混乱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治。我们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实践中,不少部门和企业也反映,国家条例有些规定过于原则化,具体执行不好操作,管理难度大,特别是新技术、新业务法律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大中型企业在外地招投标工作。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依法行政许可的问题在无线电管理中也日趋突出。

目前,全国已有3个省颁布实施了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实施了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规章,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列入立法计划,山东、天津等省市的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及将出台。特别是福建、云南的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对无线电管理事业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无线电频率与台(站)管理、干扰查处、电波秩序维护等方面,给全国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带了个好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无线电管理工作三年上了一个新台阶。鉴此,迫切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吸取外省经验,制定我省无线电管理地方性法规,将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加新技术、新业务的管理内容,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促进依法行政。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在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办在2003年初着手《条例》的立项准备工作。在《条例》立项过程中,得到了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2003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计划,2005年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我们抽调专人,成立了起草专班,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在《条例(草案)》的起草中,我们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立法依据。同时还参照了《立法法》、《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国家无委、信息产业部颁布的《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办法》、《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电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规章及国务院412号令和国办发〔2004〕37号文件的规定。我们还组织调研组到省内外进行考察调研,借鉴云南、福建、江苏等省在立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历时三年,先后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征求意见稿、讨论稿、修审稿、送审稿的起草与修改。其间,我们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评审会,并上网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反复讨论,反复修改,历经24稿,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05年11月4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 关于《条例(草案)》起草的指导思想

根据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科学管理,促进发展,保障安全、服务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制定符合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的地方《条例》,以适应我省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在《条例(草案)》的起草中,我们遵循了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坚决贯彻国家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使《条例(草案)》与上位法相统一,具有合法性;二是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不照抄照搬,在条文上尽量简洁;三是结合我省实际,体现湖北特色,对国家条例原则性的规定分类细化,增强《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明确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依法管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从源头上堵住干扰源的产生,使《条例》全面、具体、求精、务实。

(二) 关于无线电管理职权问题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2000年省政府确定: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我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各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为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条例(草案)》从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确立了市、州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对频率的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的审批和验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等,均属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定管理职权。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职权法定原则,为维护无线电管理机构职能的统一性,《条例(草案)》取消了委托有关部门行使无线电管理权的某些规定。如频率与台站审批,电台执照核发等。

(三) 关于无线电频率资源问题

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和使用,国家对频率资源实行有偿使用,这在国家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依据这一原则,我们对频率管理的内容作了相应调整,增加了频率使用证制度和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管理的有关内容,使这种宝贵的、有限的、稀缺的战略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四) 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问题

当前,无线电波秩序混乱,有害干扰难以根治,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原因就是忽视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和生产环节的管理。在依法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进口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销售和生产环节的技术指标管理。因此,《条例(草案)》增加了两个内容:

一是增加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备案管理。从十多年来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实践看,只有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干扰的产生,堵不住源头,后患无穷。例如,近几年出现的擅自销售大功率无绳电话,一方面严重干扰了电视收看,另一方面严重干扰民用和军用机场的无线电导航,直接威胁到航空安全;湖北移动的无线网络多次出现不明信号干扰致使群众的手机拨打不通,经排查为擅自销售的非标无线电干扰器所致;2000年11月武汉长航水上导航避险通讯系统受干扰、2002年5月武汉空管中心告急、2004年6月宜昌秭归救灾通讯指挥网受干扰等事件,经排查均为擅自销售和违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所为。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4〕37号)文“各级无线电管理、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在研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审批和监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对航空专用频率的干扰”精神,我们对国家条例在销售环节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移动终端除外)作了备案管理规定。

二是增加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技术指标的抽检。目前,国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实行的是型号核准制,型号核准只对送检产品负责。生产产品的发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核准参数,需要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管,因为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参数合格与否,是产生有害干扰的一个重要原因,直接关系到空中电波秩序。《条例(草案)》对国家条例在生产环节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在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环节中实行技术指标抽检制度。

(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擅自占用频率、私设电台、干扰正常通信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定为犯罪;《治安处罚法》也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行为,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中,将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分类进行处罚,这样划分是符合我省无线电管理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当前,航空、导航、电视、防汛、抢险救灾、水陆交通等重要领域的有害干扰持续增多,非法利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原因在于十几年前的国家条例对处罚规定过于原则化,力度不够,条款不具体,缺乏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因此,在《条例(草案)》起草中,从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出发,将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分类设置,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明确了法律责任界限,有利依法行政。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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