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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7年5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会议上
省建设厅厅长 张发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我就《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订《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燃气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燃气管理,确保供气的安全、稳定,提高燃气行业的服务质量,对于创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燃气事业始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经过3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三个发展阶段。目前,我省燃气事业发展非常迅猛,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气化率平均达到86%,全省城镇用气人口超过2000万,液化石油气用气量全年消费超过200万吨,2006年天然气消费近5亿立方米。全省现有燃气企业(包括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1500余家,其中,管道供气企业48家。特别是天然气自2003年进入湖北以来,在短短不到四年的时间里,这一清洁能源已经覆盖全省12个省辖市(州)、3个直管市、31个县市共46个城市,占全省县以上城市总数的58%,其中11个县市正在施工建设中,城市天然气管道铺设已达5000多公里,迈进了全国燃气大省的行列。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燃气管理的立法工作。为适应燃气事业发展的需要,1999年6月4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针对当时我省燃气发展的实际,对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管理、安全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我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近几年来我省燃气事业的快速发展,燃气的经营主体、气源结构、应用领域、输配方式和管理手段都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
(一)关于经营主体的变化。2000年前我省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基本上是国有企业,省内大、中城市的骨干燃气企业都是政府投资,国企经营。由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中的许多弊病,许多企业经营长期亏损,政府负担较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2000年以来我省燃气经营的主体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由国有企业独家经营为主转变为国有、民营、合资、个体多种成份并存,全资的国有燃气企业通过改革、改制,已基本退出燃气市场。特别是天然气的引进,成为推动我省燃气事业全面走向市场化的强大动力。投资的多元化改变了旧有的经营机制,调动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极大地减轻了政府负担。这是我省燃气事业三十多年发展史上发生的最为深刻的变化,开创了我省燃气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二)关于气源结构的变化。天然气作为城市的重要气源进入湖北,打破了过去以液化石油气为主、人工煤气为辅的单一气源结构。人工煤气因污染较严重,热值偏低,一氧化碳(co)含量过高,企业严重亏损而退出市场,被清洁、高效的天然气所取代。目前已形成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并举的格局。气源结构的变化,对整个燃气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促使燃气行业从一个单纯的城市公用服务性行业,转变为城市一项新兴的基础产业。
(三)关于应用领域的变化。过去城市燃气主要为城市居民提供生活用气,少量一部分为商业用气,供餐饮、宾馆、医院使用。而天然气作为一种多功能的清洁能源,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拓展到民用、工业、商业、汽车等众多领域,包括冬季的釆暖,夏天的制冷等。这对于城市环境的保护,减轻日益严重的电力、石油短缺紧张状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目前使用天然气的城市中,武汉、黄石、襄樊、荆州、宜昌、鄂州、仙桃、当阳、宜都等城市的工业、商业、汽车的用气量,已经超过了居民用气量。今后,这一发展趋势将日益扩大。天然气不仅为提高市民生活质量,而且为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城市基础功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关于供气储气方式的变化。过去以液化石油气钢瓶为主的供气方式,由于天然气的使用已经向管道供气方式转变;以前主要靠液化石油气储罐储气的储气方式,也开始向大容量高压储罐、高压管道、地下储气库等多种储气方式转变。这些遍布城市各个角落,深入千家万户的燃气管网,以及高压储罐、大口径高压管道带来的城市安全问题,势必要求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的重视和监管。同时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燃气供应的服务质量,以及用户安全正确使用燃气等都必须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
(五)关于经营许可的变化。过去国家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务院明确规定,对燃气企业实行燃气经营许可。国家建设部对燃气经营许可制定了11条行政许可条件,同时还明确要求,对管道燃气企业实行特许经营。燃气管理的变化,对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燃气管理的手段及程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条例》与此相关的内容,应当作出相应的较大的调整,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燃气事业发展的需要。
上述五个方面的变化,对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以,现行《条例》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我省当前燃气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同时现行《条例》从实施情况看,也存在内容不够全面,条文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不足。因此,对现行《条例》作一次较大的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省政府一直对《条例》的修订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重视,并将其列入立法计划。省建设厅从2005年开始着手《条例》修订的调研起草工作,成立了起草专班,对全省燃气行业的现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多次组织各地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座谈讨论,广泛征求专家和有关省直部门的意见,2006年3月编写形成了《草案》初稿并报省政府法制办。为了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在制定燃气法规和加强燃气管理方面的经验,2006年6月上旬,由省政府法制办带领相关人员赴江苏、山东考察调研。《条例》的修订工作也得到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的高度重视,提前介入了《草案》的修改工作。环资委在专门听取了省厅关于《条例》修订情况的工作汇报后,6月下旬组织有关人员先后赴荆州、公安、宜昌、宜都等城市进行了考察调研,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并对修订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在吸收借鉴省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六易其稿,并征求了武汉、黄石、襄樊等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的意见,形成了《草案(送审稿)》。2007年3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草案》的结构。在借鉴外省燃气管理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条例》的结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由原《条例》的六章三十九条增加到八章五十二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工程建设、经营管理、供气用气管理、燃气器具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新增加“供气用气管理”和“燃气器具管理”两章,对《条例》大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补充,并增加了若干新的条款,使《草案》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完善、具体。
(二)关于燃气规划与建设管理。《草案》对原《条例》燃气规划和建设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强化。燃气专项规划是当地燃气事业发展的重要前置条件。当前我省燃气行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造成了一些安全隐患,究其原因,缺少燃气专项规划的科学指导与制约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为此,要大力加强各市县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保证全省燃气行业的科学、健康发展。对燃气工程立项审批、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等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并增加了燃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竣工备案等具体规定,在强调规范管理的同时,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关于燃气行政许可管理。《草案》设立了五项燃气行政许可制度。
1、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要求,《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条对燃气企业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根据中央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杜绝腐败现象,减少燃气企业审批项目,《草案》对燃气经营企业实行“一证一照”,即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取得燃气经营证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其他相关部门在燃气企业施工验收及经营过程中可按照相关职能予以管理,不应再设立其他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
2、根据建设部2004年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鄂政发〔2005〕3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草案》第三章第十五条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可同当地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获得特许经营权。
3、针对当前我省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过多过乱,安全隐患较多的现状,借鉴江苏、山东、深圳等省市的经验,《草案》第三章第十八条对瓶装燃气供应站实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制度,以规范燃气供应市场。
4、根据建设部2000年第73号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草案》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5、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要求,《草案》第二章第十一条对燃气设施改动实行行政审批制度。
(四)关于燃气供气用气管理。为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供用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草案》新增了第四章“供气用气管理”,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燃气和优质的服务,不得擅自停气、停业、歇业。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同管道燃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燃气用户也提出了必须遵守的九项规定,从而既保证了用户的安全用气,也维护了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燃气安全管理。鉴于燃气的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安全问题是《草案》的核心内容。为了保护燃气设施不受破坏,保障燃气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草案》对燃气安全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对所有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增加了政府和社会对燃气安全应尽的义务;二是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提出了明确的保护要求,如建设施工企业未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的,不得开工作业;三是对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作出了规定;四是对燃气设施特别是天然气长输管道的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五是增加了保障燃气设施安全安装、使用的具体要求。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