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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4-17 17:4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7年9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7年7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已走进千家万户,电子电器产品的维修服务市场也随之不断扩大,为了加强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及立法顾问组成员,并在湖北人大信息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8月中下旬,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就草案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赴荆门市、荆州市和松滋市及外省进行专题立法调研,听取了信息产业厅有关情况的专题汇报,对草案中的一些重点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印发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员会的意见。9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及地方提出,草案的名称涵盖范围太广,草案调整范围需要作出具体界定,并对草案名称作相应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电子电器产品不断推陈出新,通过名称界定其范围,难于准确把握,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对调整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将其限定为“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同时对主要和常态的电子电器产品按类别进行了明确限定。(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有的委员及财经委员会提出,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避免出现管理的“真空”。从我省机构设置的现状看,全省一些市、县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不尽一致,名称不一,考虑我省当前这种管理现状,同时为了明确具体的管理机构承担相关管理工作,建议按照管理职能确定执法主体,将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管理工作。”(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一款)

三、有的委员及财经委员会提出,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许可的范围;也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慎重,建议斟酌研究。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电子电器产品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其维修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活动设定行政许可,是有法律依据的;在专家论证会和基层的立法调研中,也都认为设定许可很有必要。

据此,建议:一是从严控制行政许可项目的数量,只设定“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的许可项目,删去了“办理家电维修特约许可”的许可项目;二是为了使许可范围更加透明、规范,打造服务政府、透明政府,在条例中增加规定:“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许可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及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应当加强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遏制“乱接、乱修、乱收费”现象,规范上门维修服务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维修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强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经营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协会和维修服务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二是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三是规定了维修服务经营者在产品维修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并相应规定了享有的权利等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有的委员及地方提出,应当加强政府主管部门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指导、服务和安全教育,建立和完善技术、信息交流平台,发布消费预警和业务警示,引导、促进维修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并建立受理投诉、举报制度,查处维修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上述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六、有的专家及地方提出,农村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水平较低,维修网点布局不尽合理,常用的元件和零配件供应不畅,为了配合新农村建设,方便农民维修电子电器产品,应当增加规定扶持和引导的措施。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重点扶持农村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的发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乡村维修网点的布局规划,引导建立多种形式的常用备件供应渠道,帮助培训农村维修服务从业人员,提高农村维修服务能力和水平。”(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七、有的委员、财经委员会及部门提出,草案中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够科学,处罚应充分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还应增加对价格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对违法行为按种类、性质、情节重新进行归并,对处罚种类和额度进行合理调整;二是为避免重复设定行政处罚,增加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增加对“夸大故障、欺骗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处罚规定,并精简了其他处罚条款。(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的一些条款作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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