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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4-17 17:5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7年9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年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5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9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认为,根据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职业学校教育的界定,不宜包括初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根据委员意见,同时考虑我省目前还存在少数初等职业学校的现实,建议将职业学校教育界定为“主要指中、高等职业学校学历职业教育”。(建议表决稿第二条)

二、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据此,建议在该款中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和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三、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第六条只强调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公办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有的委员认为该条第二款“各县(市)应当重点办好一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中“示范性”不够明确。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并充分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在公平办学、规范办学、提高办学质量方面的引导作用。”在第二款中明确各市、州在重点建设好一所高等职业学校的同时,还要建设好“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删除该款中的“示范性”三个字。(建议表决稿第六条)

四、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在规定“禁止利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源、扰乱招生秩序”的同时,还要规定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根据委员意见,并结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在职业教育招生中,利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他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五、一些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应当增加对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的具体内容。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中的部分内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职业教育教师到高等院校、企业进行免费培训。省和有条件的市、州应当每年拟定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计划,并公布实施”。(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六、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对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具体内容应当予以明确。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中增加:“对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点,包括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财政经费拨付情况以及目标考核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二条)

七、有的委员建议,草案二审稿应对有关禁止性规定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二审稿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已有处罚规定,草案二审稿不作重复规定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其他一些条款的文字作适当修改、精简。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7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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