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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邮电通信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24 15:2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1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上

省邮电管理局局长  梁清章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就《湖北省邮电通信条例(草案)》作几点说明:

一、起草《条例》的必要性

邮电通信是社会和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通信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条件予以优先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使通信事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我省地处中原,是全国通信干线里程最长、路由最多的省份之一,在全国通信网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纵贯南北的通信干线京汉广中同轴电缆和横贯东西大容量宁汉渝光缆干线在武汉市交汇。汉京、汉穗、汉洪、汉沪、汉渝五条一级明线和五条一级微波干线在我省纵横贯通。武汉是全国第三大通信枢纽,仅次于北京、上海,成为北京通往中南、西南、华东地区的“咽喉”。邮政方面,除了担负全省的邮件传递外,还担负着华东、西南、中南、西北等大区及部分省区的邮件接转任务。

解放四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省邮电部门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依靠政策和科技进步,使我省邮电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通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过去基础差,底子薄,邮电通信紧张、落后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多年来困扰邮电部门的突出问题是:建设资金匮乏,以致邮政设施落后,市内电话紧张,长途电话不畅;通信的发展建设未纳入城乡建设的整体规划,许多已建成或在建的高层建筑没有预留市话管线和预设信报箱,造成市内电话安装难,维护难,邮件投递难;通信设施遭受破坏的情况十分严重;通信行业管理不协调,通信秩序较乱。因此邮电通信要大发展,仅靠邮电部门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迫切需要社会给予强有力的保障,迫切需要用法律法规调整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近年来,我国加强了邮电立法工作,先后颁布实施了《邮政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以及《邮政法实施细则》。为了较好地贯彻实施上述法律法规,解决省邮电通信建设和管理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制定《湖北省邮电通信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早在1988年,我局就起草了《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因当时客观条件不成熟,未能列入计划。1990年底,根据全国邮电法制建设的发展情况,我们又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在他们的支持和指导下,重新制定了《条例》的起草方案。去年十一月份完成初稿,发至基层邮电部门广泛征求意见。今年三月份,我局又与省政府法制办的同志带着问题深入鄂西州、宜昌、荆州、沙市等地进行调查研究,直接听取基层干部职工和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初稿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形成送审稿,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承办过程中,征求了省计委、经委、财政厅、城建厅、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土地管理局、工商局、电力局、人行、石油公司等部门的书面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反复作了修改。八月二十一日,省政府法制办又召集上述部门对《条例》(送审稿)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该《条例》(草案)。草案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有关部门对草案主要内容的意见基本一致。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邮电部门具有政企合一双重职能的问题

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的“邮电部三定方案”,明确规定:“邮电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通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各部门的专用通信网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能”。《邮政法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是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市县邮电局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经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该地区的邮政工作”。这些规定,明确了邮电部门政企合一的性质,因此,《条例》(草案)第三条对省、地、县三级邮电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作了明确规定。使邮电部门履行管理职能有了法律依据,作为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也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

(二)关于邮电通信规划和建设问题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是发展邮电通信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书记处与国务院先后提出发展通信要坚持“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和“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条例》(草案)根据这一总的原则对我省邮电通信规划和建设作了具体规定。

1、关于城市高层建筑和住宅楼预留电信管线和预设信报箱问题。

目前,社会各方面都反映楼房通邮难,安装电话难。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高层建筑没有预留电信管线和预设信报箱,以致需要安装电话的楼房在竣工以后,不得不重复施工、凿洞穿墙、架设飞线,这样既损坏建筑,有碍观瞻,又浪费资金。高层楼房因未预设信报箱,用户的邮件得不到妥善投递。

随着经济的发展,电话需求量将越来越大,我省“八五”期间,全省市话交换机容量要达到50万门,净增27万门。根据这一发展规划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将通信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根据《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调整邮电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和《邮政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第八条作了如下规定:“新建办公楼、高层建筑、住宅楼应当按规定标准预设电信管线,在地面层设信报收发间、信报箱或信报箱群”。“现有居民楼未安装信报箱的,由居民楼的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按标准安装”。

2、关于埋设电杆使用土地的问题。

埋设一根电秆占地仅0.05平方米,对土地的生产条件几乎没有影响;埋设电缆只是临时使用土地,电缆埋设在距地面1.5米以下,不影响土地的使用。因此,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田,所需土地无偿使用。”考虑到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基本上都分到各家各户使用,要求设置电杆、埋设电缆一律不支付土地使用费难以做到的实际,《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设置电杆、埋设电缆不影响耕种条件的,所需土地无偿使用。”

3、关于通信工程建设问题。

邮电部门在进行通信工程建设中,往往为了立一根电杆,设一只信报箱而周旋于相关单位达数月之久。有的单位甚至不允许按基建程序报经批准的通信工程进入他们辖区,使工期一拖再拖,有的工程不得不半途而废。这些都阻碍省内以至全国通信干线的建设,影响邮电通信的社会效益。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的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

(三)关于通信行业管理的问题

加强通信行业管理,是根据我国国情和通信事业的发展提出来的。当前我国通信处在大发展的初期,迫切需要集中财力、物力,加快公用网建设。而我省通信行业面临的问题:一是重复建设严重,缺乏统一规划,不能发挥投资的整体效益。一些主要通信路由出现专用通信线路、电路、台站与公用网同时并存的状况,利用率低,造成国家资金和通信资源(路由、信道、频率)的浪费;二是通信秩序混乱,各专用网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不统一,有一些不符合进大网的技术要求,造成进网困难,通信质量不高,影响全程全网的正常通信;三是通信业务经营市场混乱,有些部门违反国家通信业务专营制度,不经工商部门许可和邮电部门审查同意,对外经营公众通信业务,影响了国家专营的通信市场和国家、地方的财政收入;四是通信终端设备经营市场混乱,有些工厂和经营部门盲目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通信终端设备,造成了设备质量差,性能不可靠,以及国家外汇的浪费。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整顿通信秩序的指示,《条例》(草案)专门设立了通信行业管理一章,对公用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的关系及建设、邮电部门专营的主要业务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关于无线电管理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作了具体规定,有些单位提出这样规定手续太多,两家是否能归一家审批。事实上这不仅仅是一个手续问题,还有一个职责分工的问题,邮电部门审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国家公用网能满足的就不应再建设专网,作这样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对于确保邮电部门依法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能和保护邮电部门的专营权,从而从根本上维护通信的正常秩序将起到重要作用。

(四)关于保障邮电车辆通行问题

带有邮电专用标志的车船,是运载邮件、电信作业、通信工程抢险的专用工具,不能视同为一般车船。因此《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邮电通信专用车船通行都作了具体规定。目前,城市、县城普遍加强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了机动车单行、禁行、禁停的路段、路线,而法律、法规对邮电专用车船的一些特殊规定往往得不到落实,不同程度地限制了邮电通信车辆的通行,影响了邮件的传递时限和工程抢险。另外,在邮电局、所门前乱设摊点,也一定程度地阻碍了邮电通信车辆和人员的通行。因此,我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条例》(草案)中对保障邮电通信车辆顺利通行的问题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五)关于通信设施保护问题

邮电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一旦某一地点的邮电通信设施遭到毁坏,就会影响全网运行。全省邮电固定资产原值现为11.99亿元,大部分通信设施是暴露于露天,无人值守,因而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阻断通信的问题十分严重。集中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犯罪分子盗窃,破坏通信线路和设备。据统计,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上半年,全省共发生破坏、盗窃通信线路案件173起,被盗电线、电缆11万米,阻断通信132万路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55万元。武汉市区内为方便群众而设立的38部投币式电话亭(机)被撬、被砸,无一幸免,致使价值7.8万元的设备全部报废。从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来看,已由以往破坏农村通信设施转向破坏国家一、二级通信干线,这对全网运行构成的威胁更大,造成的后果更严重。二是市政建设中,一些单位不注意保护通信设施,因各种施工、作业不当,而过失损毁邮电通信设施的事故接连发生。如一九八八年,武汉市南大门扩路施工,使一条600对电缆在不足700米的距离以上,挖伤达50多处,使该地区用户电话长期处于时通时不通的状态,给南湖机场等重点用户的通信造成严重威胁。象这类事故,仅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上半年,全省就发生469起,阻断通信1000多万路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万元,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广大用户利益。为了确保通信畅通,提高全民自觉保护通信设施的意识,《条例》(草案)在第五章的有关条款中对通信设施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无线微波通信净空通道的保护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微波通信是按力式的视距通信,如果在微波传输通道上有障碍物阻挡,讯号就会衰减,严重的会中断通信,因此《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微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电部门提出的备案说明进行审批,新建的建筑物不得影响微波传输。”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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