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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法院执法执纪检查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24 15:36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2年1月18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樊后钧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李其凡院长的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法院执法执纪检查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坚决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1991年全省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认真部署法院的执法执纪检查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1年9月10日《关于1991年全省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省法院及时召开党组会议,进行学习和讨论,研究部署了全省法院系统的执法执纪检查工作,决定在党组的领导下,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樊后钧具体负责,并从省法院机关各庭、处、室抽调了6名干部,组成执法执纪检查专班,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全省法院的执法执纪检查工作。1991年9月28日,省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发了《关于1991年全省法院开展执法执纪检查的通知》,提出了全省法院执法执纪检查的内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对全省法院1991年的执法执纪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通知》要求全省法院1981年执法执纪检查的时间从10月上旬开始,至12月底全部结束。检查的重点:一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是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三是解决经济、民事、行政案件“执行难”的情况;四是法院干警遵守“八不准”和廉政建设情况等。执法执纪检查的方法是:全省各级法院除认真对本院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自查外,还要对下级法院、人民法庭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束后,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武汉海事法院于12月上、中旬向同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书面报告检查情况。

全省各级法院接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法院的通知后,对执法执纪检查工作非常重视,把执法执纪检查工作作为接受人大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法院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一是及时召开党组会和院办公会进行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执法执纪检查实施方案,确定具体检查的内容。如襄樊市中级法院收到通知后,及时召开了党组会,决定除重点检查省法院提出的四个方面的内容外,还增加了对1991年的刑事审判、告诉申诉以及1990年执法执纪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法院除确定一名院长在检查期间以主要精力抓这项工作外,还抽调专人、建立专班负责具体工作;二是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文件,统一思想认识。全省各级法院都普遍召开了干警大会进行动员,认真传达学习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法院的通知及其它有关文件,提高对执法执纪检查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襄樊市中级法院要求广大干警克服和纠正“一年一次,例行公事”的不正确认识。武汉市中级法院要求各基层法院在客观评价工作成绩的同时,要重视揭露矛盾,找准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以增强法纪观念,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

二、全省各级法院执法执纪重点检查的基本情况

从执法执纪检查的情况看,1991年全省各级法院始终坚持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明确,在认真贯彻执行《民事诉松法》和《行政诉讼法》,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解决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执行难”以及廉政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成绩,为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一)坚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正式施行后,全省各级法院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依法审理了一大批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1991年5月至10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114,975件,其中债务案53,225件;赔偿1o,719件,审结101,681件,结案率为88.4%。处理简易民事纠纷8,089件。受理二审民事案件3,905件,审结2,799件,二审结案率为70.9%。共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19,o83件,审结16,179件。巳结案件标的额达54,230.81万元。通过对上述民事案件的审理,依法调整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通过对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时、公正地解决了纷争,使许多因经济纠纷而陷入困境的企业恢复了生机,维护了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法律秩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在实施《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全省各级法院认真抓了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积极清理积案,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时限制度。《民事诉讼法》颁布后,省法院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对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时限办案。各级法院接到通知后,积极行动起来,许多法院成立了清理积案的领导小组,集中人员、时间,组织专门班子,突击清理了历年存留的积案,据统计:1990年以前未结的一审民事案件有8,333件,二审案件有484件。与此同时,严格了审限制度。从省法院评查浠水县法院1991年4月9日以后立案审理的180件民事案件看,适用普通程序结案的时间平均为71天,适用简易程序结案的时间平均为27.82天,在审理时限内结案的占93.26%,分别比1991年4月9日以前平均结案的时间缩短了21o天和62.86天。

二是坚持“公开审判”原则,搞好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颁布后,全省各级法院更加严格地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凡应公开审理的都公开进行了审理。二审案件也在逐步开始开庭审理。如武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二审民事案件,已占全部审结案件的5o%以上。为了搞好开庭审理,武汉、黄冈等中级法院组织了开庭审判观摩。武汉市中级法院去年9月至10月组织了一、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观摩竞赛,评选出一批先进合议庭,优秀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促进了民事审判活动规模化,提高了庭审质量和效果。

三是积极慎重适用了《民事诉讼法》的新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等程序。各级法院积极慎重适用这些新程序。如新洲县法院去年7月至11月上旬,按督促程序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有194件,标的额达77.82万元,已执行债款37.8万元。据不完全统计,5月至11月,全省适用督促程序已逾5000件。适用新的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需采用新的法律文书格式,为保证法律文书的规范化,省法院民事审判庭推广了武汉市、黄石市中级法院制定的法律文书格式式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四是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省法院为了帮助全省各级法院正确把握和适用《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下发了《关于在经济审判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应注意掌握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在《湖北审判》和简报上刊载了武汉市中级法院、枣阳市法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经验,对推动全省学习贯彻《民事诉讼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1年,全省各级法院先后召开了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认真贯彻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保证办案质量,行政审判工作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1991年元至10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94件(其中治安26o件、土地177件、城市规划53件、林业48件、工商31件、交通运输30件、食品卫生26件、矿产资源17件、税务18件、渔业19件、环保11件)。与上年同期535件相比,受案数上升了。已审结831件,结案率达83.6%。结案绝对数较上年同期多195件。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217件,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299件,其它方式结案的218件。全省各中级法院和省法院共受理二审行政案件209件,已审结175件,其中维持原判106件,撤销原判13件,撤回上诉13件,改判16件,发回重审22件,其他形式结案的5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不仅依法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人民法院也初步摸索了一些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

一是坚持行政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行政案件,有利于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调整了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是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指导,是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根本保证。全省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都十分重视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为了保证《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夕,专门听取了省法院《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准备工作的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从机构、人员、经费上给予了极大的支持,省政府还专门召开了电话会议,强调严格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三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全省各级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克服各种困难,秉公执法,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凡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和受案条件的,依法在七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在七日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准予上诉;在审理中,坚持被告举证原则。被告举证原则,是行政审判的特有原则之一。行政机关在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在诉讼时要向法院举证;坚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审判的中心环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了依法办案的原则,既防止支持原靠不正当的诉讼请求,又防止偏袒行政机关,保证了办案质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是积极组织行政审判干部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行政诉讼法》颁布后,省法院先后选派部分业务骨干到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南政法学院和省法院举办的法官培训中心学习。各中级法院也采取短期集训或以会代训等方式分期分批培训了行政审判干部。为了提高审判干部的业务素质,省法院还专门发出了通知,要求全省行政审判干部参加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行政诉讼法学”课程的学习,并进行了统一考试。

(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91年,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为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和“从严从重”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1991年元月至10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案件6,035件,11,441人。审结严重经济犯罪案件3,315件,4,255人。各地法院还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适时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破坏电力设备和除“六害”、反盗窃等专项斗争。

积极开展“适当多判一点缓刑”的工作。把部分罪行较轻,符合判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放在基层监改组织较强、群众基础较好的地方或单位监督改造,是运用社会力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也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方面。为了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全省各级法院通过推广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召开缓刑审判工作现场会等形式,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适当多判一点缓刑的指示精神,去年1一10月全省共判处缓刑犯2,201名。武汉市中级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判处的315名缓刑犯的调查,表现突出好的25人,表现好的207人,表现一般的67人,表现差的13人,重新犯罪的仅2人。

发挥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工作在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对于那些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的案件,做到了优先审理耐心疏导,及时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防止了矛盾激化;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注意讲求经济、社会效益,为发展生产服务。特别对于那些经济效益差或濒临倒闭的企业,坚持从实际情况和维护、扶持以及搞活企业生产出发,做到实事求是。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增强了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加强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一是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如武汉市两级法院1991年元至1o月就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532条。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全省各级法院采取举办法制宣传栏、宣讲法制课、印发公判简讯、布告、专题宣传材料等形式,积极配合基层组织开展普法教育。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各级法院注意发挥人民法庭地处基层、联系群众方便的优势,积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提高民调干部的政策法律水平,使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

(四)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努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去年元至11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57,827件,标的额为28,937.54万元。去年,由于严重的洪涝灾害,使我省的工农业生产遭受严重损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下降,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不畏困难,采取措施,加强执行工作,使“执行难”问题大大得到了缓解。

1、不断提高对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执行机构,充实执行队伍。案件审结后不

能执行,那些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对法院丧失信任。判决、裁定不执行,当事人可能采取非正常的途径扩大矛盾,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搞好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通过执行,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是法院参与综合治理,扩大办案效果的重要一环。各级法院在人员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积极建立执行机构。省法院建立了执行工作指导小组,分工一名副院长主管,并设立了办公室,配备了三名干部具体指导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到目前为止,全省116个法院已有100个法院建立了执行庭,配备了执行干警400人。

2、强化审判人员的执行意识,审执并重。各级法院越来越充分认识到要搞好执行,单靠执行庭是不够的,必须从案件受理开始,就要考虑执行,坚持审执并重。对于在审理过程中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为审理后的执行工作创造条件。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宣传法制,做好思想工作,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下判时,考虑当事人的偿还能力,在偿还期限、执行方式等方面尽可能做到切实可行。有关业务庭将案件移送执行时,及时与执行庭联系,主动介绍案情,并协助执行庭执行。

3、动员当事人自动履行与严格依法强制执行相结合。不少法院在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方面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对义务人法制观念淡漠,自恃财多势大,故意不履行的,就向他们宣传法律,讲清利害关系;对强调自身困难,有条件不履行的,启发他们既要考虑自身困难,又要考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借故推脱逃避执行的,及时进行教育,打消其侥幸心理;对结案后思想矛盾仍未解决而不履行的,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根本隔阂入手,把思想工作做深做细,为自动履行创造条件。对拒不执行的,果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因地制宜,把经常执行与集中执行结合起来。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法院很注重抓好经常性的执行工作,还注意集中力量,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突击执行工作。此外,全省各级法院还通过召开执行工作协调会、执行工作现场会、执行工作经验交流会,促进执行工作的深入发展。

5、执行与扶持相结合。在执行工作中,注意从实际出发,讲求效果,不少案件是采取变通执行办法执行的。变通执行是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执行内容、数额、执行方式以及期限作适当变更而达成和解协议。这是执行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处分原则在执行过程中的体现。实践证明,对于那些有发展前途的负债企业,履行确有困难的,执行时注意实事求是地采取变通的执行方法,使之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狠抓廉政建设。去年,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方针,严肃执法,建章立制,有效地促进了全省法院廉政建设及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

1、加强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教育。为了使全体干警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反“和平演变”的考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院系统贯彻执行,省法院结合机关实际,制定了《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的七条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抓了六个方面的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抓形势和基本路线教育。主要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和平演变”的教育,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著作和江泽民同志的七·一讲话,增强阶段斗争观念和人民民主专政意识,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始终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二是抓理想、宗旨教育。旨在激发全体干警高度政治责任感,树立服务思想,增强公仆意识,懂得任何违法违纪和不负责任的态度都是危害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从面引导大家自觉地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和苦乐关;三是抓职业道德教育。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以法院干警“八不准”为重点,进行了职业道德教育,从而提高了广大干警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的自觉性;四是抓正反典型教育,弘扬正气。省法院先后总结推广了大冶铜矿法庭庭长吴远瑞和新洲县人民法院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典型,号召全省法院干警学习。这些典型已在《人民日报》“法官风貌”专栏和法制日报上登载三篇,新洲县法院还被最高法院荣记二等功。省法院还每半年通报一次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的案件,并联系实际,摆问题,列表现,找原因,谈危害,举一反三,从而增强了广大干警的纪律观念;五是抓艰苦奋斗的传统教育。黄冈地区中级法院和崇阳县等基层法院,每年请革命老前辈、老党员、老干警进行艰苦奋斗的传统教育,出现了向革命前辈学习,比工作、比进步、比奉献、比艰苦奋斗的好风气;六是抓党风党纪教育。使每个党员、干警懂得党规、党法,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如汉阳县等法院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作为纪律教育的内容,深入地进行了学习。还进行了考试,启发大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襄樊市中级法院联系实际,在开展教育的同时,坚持开展了“四查四看”,即:查有无职业上的特权思想,看是否做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查办案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看是否做到了文明办案;查有无以权谋私,看是否两袖清风;查有无办“人情案”,看是否做到秉公执法。由于我省法院系统在廉政教育上坚持了经常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去年元至9月全省法院拒收财物、拒绝吃请51,544人(次),累计金额730,600元。

2、严肃认真地查处了违法违纪案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严肃党政纪律的重要措施。全省各级法院十分重视群众举报和揭发的违法违纪线索,一旦发现,立即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对举报不实的迅速予以澄清;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令其写出检讨;对于违法违纪案件,及时立案,严肃处理,不姑息迁就。

3、狠抓建章立制,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高审判机关科学管理水平,增强透明度,对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根据审判机关的特点,建立了一些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力求用纪律和制度保证法院的清正廉洁。根据最高法院规定的“八不准”和廉政建设的七条措施,省法院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了“六不准”,即;不准接受说情,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准使用当事人钱物;不准接受当事人吃请送礼;不准让当事人为自由办私事,购买紧俏、便宜商品;不准接受当事人馈赠;不准泄露审判机密。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全省法院执法执纪情况总的来看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对《民事诉松法》规定的新程序、新条款,认真钻研不够,大胆适用不够。如有的法院对督促程序不善于适用,至今还未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审判力量与任务不相适应的情况比较突出。近几年来,我省民事案件一直保持在每年平均以29%的递增速度大幅度上升,民事审判干部人均每年办案6o余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制度,由于审判力量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出现了违反审限制度的情况。上诉案件将会大幅度上升,各中级法院压力很大。如黄冈地区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干部只有9人,91年元至11月底,共受理二审案件400余件,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30%。

2、在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过程中,一是有的行政机关对参加行政诉讼还不习惯,或者对在诉讼中所处的被告地位有误解,怕出庭应诉、怕败诉,有极个别行政机关甚至公开表示“不出庭、不应诉、不答辩”,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二是有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怕得罪了行政机关,不敢向法院起诉;三是人民法院有少数行政审判干部和个别领导干部对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还有顾虑,怕得罪了有关行政机关,受案不积极,审判有畏难情绪;四是行政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

3、在参与综合治理工作中,一是有少数法院领导对综合治理工作的战略意义和长期性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主动参与意识不强;二是极少数法院抓落实不够;三是有的法院虽有措施、有制度、但没有具体落实或不能经常坚持。

4、“执行难”的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到1991年10月底止,全省法院仍有16,544件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没有得到执行;执行中少数审判人员文明执法意识不强,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执行效果不佳。

5、在廉政建设方面极少数干警违法违纪现象仍有发生。1991年元至9月,全省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干警67人。

全省法院针对执法执纪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整改措施:

1、进一步端正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经济建设息息相关。因此,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审判工作在保障十年规划、“八五”计划顺利实施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统一起来,保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保障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2、运用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全省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把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运用审判职能,落实参与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努力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3、进一步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全面提高广大干警的业务素质。针对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省法院要更加采取办好法律业大、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好广大干警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各中级法院和省法院也将针对存在的问题,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和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工作,使全省法院干警的业务素质有一个新的提高。

4、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素质。加强廉政建设,一是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教育。全省法院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开展理想教育,使广大干警更加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自觉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二是要健全廉政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措施。全省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的回访制度和案件的评查制度,开展经常性执法执纪检查,针对问题,制定措施,堵塞漏洞,防微杜渐。

5、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针对当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要进一步端正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研究、指导、协调和监督,使执行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对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案件,要坚持优先执行的原则,把严肃执法与文明执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没有建立执行机构的法院,要尽快报请审批,全省各级法院都把执行庭建立起来。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在新的一年里,全省法院要以中央工作会议和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进一步转变作风,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为保障和促进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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