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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四年制定四部地方法规(二等奖)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08 16:05   [收藏] [打印] [关闭]

10月1日,《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省扬尘污染防治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自2016年1月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荆州市人大常委会蹄疾步稳,4年制定4部实体性法规。此前,2017年5月1日,《荆州古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2018年1月1日,《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2019年4月1日,《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目前,《荆州市湘鄂西苏区革命遗存保护条例(草案)》经荆州市政府提出议案,荆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正加紧调研修改,准备10月底提请二审。

“荆州立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得到全国人大、省人大充分肯定。”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钦说,地方立法是一个探索过程,主要聚焦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切口小而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种“小切口,准而精”的立法思路,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古城疏散力度越来越大

荆州首部实体性法规为什么关注“古城保护”?

10月8日,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科长杨军说,荆州城墙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誉为“中国南方不可多得的完璧”;4.5平方公里的荆州古城,当时人口10.7万,人口密度过大,城内交通拥堵,基础设施落后。“古城是荆州旅游的金字招牌,但长期没有擦亮,有人戏称‘拿着金饭碗讨米吃’,必须通过立法为古城保护与利用提供法制保障。”

古城保护范围、如何限高、人口控制目标,是立法过程中三个讨论较多、争议较大的问题。杨军说,他们为此请教武汉大学专家教授,体现科学立法价值取向。《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规定,荆州古城范围由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城墙内外建筑高度檐口在6米至24米,不符合规定的要逐步拆除;古城墙内人口控制目标在6万以内。“6万”这个数字怎么得来?杨军讲到一个细节:他们学习考察外地的古城保护立法及执法工作,发现有的古城比荆州古城面积小不了多少,但古城墙内人口仅3万多人,“到了晚上黑灯瞎火、人气不足,不利于旅游发展,因此人口不宜过度疏散,必须保留社区医院、小学等配套设施。”

杨军说,《荆州古城保护条例》实施两年多,各项规定正在落实,如科学编制规划、实施城墙修复、护城河清淤、加快古城功能和人口疏散等,符合立法预期。“荆州中学、荆州中心医院搬迁有效带动了古城人口疏散。荆州古城人口外迁计划加快推进,古城内近40家行政事业单位将陆续外迁。”

立法与文明宣教融为一体

很多人被“乱发小广告”骚扰过,城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也很无奈:上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荆州不一样了。”荆州区城管局局长刘巍说,8月以来,他们依据《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5起“乱发小广告”行为当场处罚。

《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乱发小广告的行为有明文规定: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不乱发小广告;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了地方立法结合实际的细化规定,城管队员执法底气很足。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长李亚玲介绍,制定《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社会治理、现代文明和现实工作的需要。不文明行为的根治,仅仅依靠群众自觉、宣传教育、道德引领远远不够,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用法治手段来约束。

李亚玲说,《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过程中,进行过14万人次的问卷调查,“我们列举50多种比较常见的不文明行为,通过电视海采、随机发放调查问卷、打电话、网络评选等声势浩大的方式,评选出‘荆州人心目中的十大不文明行为’,就此提出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将立法过程和文明行为宣教活动融为一体,取得很好的效果,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探索水环境治理的法治路径

《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是我省首部“一湖一法”。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克梅在长湖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长湖是我省第三大湖泊,也是四湖流域上区重要防洪调蓄湖泊,为荆州、荆门、潜江三市共管。近年来,湖泊面积减少,水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立法保护长湖,为水环境治理法治路径做出探索,既是长湖本身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需要。

同在荆州境内的洪湖,是我省第一大湖泊,为什么没有先考虑洪湖?王克梅说,长湖、洪湖分别地处四湖流域的上下游,先把长湖保护好,下游的洪湖压力就小一些;通过立法保护长湖,积累经验、打好基础,“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保护洪湖一直是我们立法的调研项目。”

过去,荆州市长湖区域没有划定保护范围,《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解决了这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该条例规定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禁止围垦湖泊,禁止从事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

今年8月19日,刘某兄弟二人,在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期间,驾船携带8部丝网,在保护区水域天星观段捕鱼,被长湖生态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执法人员依据《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对其批评教育,并作出处罚:没收网具8部、船1艘,罚款3000元。

扬尘污染最高可罚10万元

近年来,荆州城乡建设步伐加快,棚改项目、道路施工等各类建设工程大幅增加,扬尘污染问题日渐突出,直接影响大气环境质量。荆州大气污染中,扬尘污染占30%,远高于一般城市的10%。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邓春龙说,制定《荆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依法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发挥地方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规范、保障、引领作用,刻不容缓。“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是立法过程中讨论较多、争议较大的问题,该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管棚户区改造的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违法建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除此之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该条例还规定实行信用惩戒制度,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录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

作者:李光正 周涛

编辑:李济东

刊播登载:《湖北日报》 2019年10月14日

推荐单位:荆州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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