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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18 16:1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3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刘英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就《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中医药事业和健全中医药法律体系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要求,要把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中医药宝库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服务于人民健康。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改革完善了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2016年国务院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提出要健全中医药法律体系、标准体系,促进中医药发展。随着中医药事业发展形势的变化和《中医药法》及其配套政策的出台,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贯彻实施好《中医药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中医药条例》十分必要。

(二) 制定《条例》是促进我省中医药发展的迫切需要。湖北是炎帝神农故里,医圣李时珍的家乡,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中药材资源丰富,已查明中药资源种类3974种,居全国第5位,素有“华中药库”之称。全省有公立中医医院94家,床位4.4万张,中医从业人员4.5万人;2018年全省公立中医医院中医药诊疗人次2357万。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320万亩,中药生产企业152家,中药工业产值393.4亿元,占全省医药工业的33%,中药材产业已成为许多地区经济发展和精准扶贫的重要产业。

但是,我省中医药发展也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一是中医药服务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公立中医医院还未实现市、县全覆盖,中医药领军人才不多,基层中医药人才匮乏,中医药诊疗服务仅占全省卫生服务总量的15%左右,能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占65%左右。二是中医药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全省只有7个市(州)卫生健康部门设置了中医科,90%以上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没有配备专职中医药管理人员。三是对中医药发展的监管亟需加强。《中医药法》对中医专长医师和中医诊所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医保健服务市场良莠不齐,时有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四是中药产业发展潜力需要充分释放。我省中药材资源丰富,产量居全国第7位,但中药产业规模较小,资源大省迈向产业强省任务艰巨。为巩固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成果,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三) 制定《条例》是加强健康湖北建设和打造中医药强省的客观要求。党中央将人民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省委提出加快推进健康湖北建设。建设中医药强省是健康湖北建设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将其列为全省重大改革项目,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中医药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十三五规划》《湖北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系列文件,建立了中医药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要顺利实现这些目标任务,亟需将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和固化。

二、立法依据、基本思路和起草过程

(一) 立法依据

《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主要有:《中医药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20年)》。

(二) 基本思路

在起草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重点把握: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加强中医药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二是与国家《中医药法》有效衔接;三是适应我省中医药发展和打造中医药强省的需要,解决中医药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四是将我省有关中医药的政策上升为法规,固化已经取得的成果。

(三) 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作为2019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后,省卫生健康委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专班,制定了工作方案,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课题研究,正式启动《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省卫健委多次开展调研,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市州县卫生计生部门、部省属医疗机构、中药企业和中医药教学研究机构的意见,召开专家学者、医院负责人和企业代表咨询论证会。

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条例》制定工作高度重视,提前参与立法工作。

2018年9月、12月,周洪宇副主任带队赴神农架林区、四川省进行调研考察。今年1月、2月,教科文卫委员会调研组到云南省、十堰市进行调研考察,专门召开了《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省司法厅深入黄冈市及蕲春县等地进行调研,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州政府的意见,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了专家论证暨协调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审修。2019年2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46条,包括总则、服务与规范、保护与发展、传承与创新、保障与监管、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关于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中医药事业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每年5月26日“李时珍纪念日”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日。

(二) 关于服务与规范。为优化中医药服务供给,草案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中医医疗机构,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草案第八条)二是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及支付、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草案第十条)三是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按照所注册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草案第十三条)

(三) 关于保护与发展。为加强中医药保护和产业发展,草案规定:一是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建立完善中药材资源保护制度。(草案第十六条)二是制定道地中药材目录,完善道地中药材标准,构建中药材生产、流通、使用过程追溯、质量检验检测保障和品牌体系。(草案第十七条)三是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域发展规划,推进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提高中药材质量。(草案第十九条)四是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草案第二十一条)

(四) 关于传承与创新。为加强中医药传承和创新,草案规定:一是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发展中医药学历和中医药师承教育,完善中医药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多层次培养中医药人才。(草案第二十五条)二是加强学术传承,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建立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传承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术。(草案第二十六条)三是加强荆楚中医药文化研究。(草案第二十七条)

(五) 关于保障与监管。为加大中医药发展保障和监管力度,草案规定:一是建立中医药发展协调机制,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草案第三十二条)二是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中医药投入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草案第三十三条)三是支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加强民族医药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草案第三十七条)四是加强对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中医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审批。(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此外,草案根据中医药发展涉及的权利和义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条例(草案)》的亮点与特色

《条例(草案)》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同时,在以下六个方面具有湖北特色:

(一)加强了中医药文化建设。确立了每年5月26日李时珍纪念日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日,将通俗易懂的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程,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公正宣传中医药知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中医药事业。

(二) 明确道地中药材的保护和发展措施。包括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鼓励和支持发展人工种植养殖中药材;加强道地中药材的原产地、种源、种植和品牌保护,构建中药材生产、流通、使用过程追溯、质量检验检测保障体系。

(三) 明确了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包括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发展中药产业,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发展,支持开发中药新药和中医药相关的健康产品,鼓励企业研发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中医健身器械;充分利用本地中医药资源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旅游、文化、体育等健康产业融合发展。

(四) 完善了医院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制度。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批准后,可以在本省规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五) 完善了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中医药发展协调机制,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构建鼓励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保政策。

(六) 强化了中医药服务市场的监管措施。包括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中医技术和服务内容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失信惩戒、退出机制。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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