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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9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7 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认真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内容作了较好地充实完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割审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虹作室将草案二审稿发至省直有关部门、部分省人大代表以及恩施自治州、宜昌市及清江流经的10个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委托有关市(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同级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立法调研组先后赴宜昌市及宜都、长阳、五峰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进行了实地考察,听取了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修改,形成草案二审修改稿。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人、省司法厅有必员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关于总则。有的委员提出,增加开展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清江流域保护应当体现总量控制的原则。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支持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二是清江流域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草案三审稿第四条、第八条)
二、 关于工业水污染防治。有的委员提出,对于不符合产业目录的项目,应当明确规定限期予以改造或者关闭。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工业水循环利用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涉及的一些具術亍政行为可简化。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对于清江流域已建的不符合产业目录的项目,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治方案,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改造、搬迁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二是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三是对于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口封堵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删减。(草案三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三、 关于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增加支持和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内容。有的地方提出,建议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制定具体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严格抗生素等养殖投入品的管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一是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进绿色有机农业发展,引导建设绿色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加大绿色有机农业科技成果示范推广与应用,推广绿色有机枫品牌。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规模以下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划分畜禽规模以下养殖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分类管理。三是水产养殖生产者应当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药品;禁止在渔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或者用于水产养殖。(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四、 关于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清江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开展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有的委员建议加强河流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清江岸线保护,严格控制与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加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应当限期予以恢复。二是统筹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因地制宜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三是组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预警监测,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釆取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和涸游通道等措施,保障鱼类洞游畅通。四是按照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开展清江岸线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在一定范围划定生态缓冲带,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严格控制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草案三审稿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五、关于水资源保护。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水电工程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的标准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有的委员提出,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小水电工程应当予以清理整改或者关闭,严格控制在清江流域新建小水电工程。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水电企业应当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保证最小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本河段多年平均径流流量的10%,其中位于主要控制节点的水电工程不低于15%。二是清江流域禁止新建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工程。三是对清江流域内水电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退出。(草案三审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中设定的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对应。有的委员提出,对于处罚幅度建议进一步细化,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委员提出,处罚设定要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三审稿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三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三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