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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2018年11月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做好《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10月30日至11月2日,省人大城环委调研组赴恩施州、宜昌市开展《条例(草案)》立法调研,调研组深入到有关县市实地察看了清江流域城市供水、污水垃圾处理、水质保护防治、岸线修复搬迁、化工园区建设等。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市(州)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环保专家、基层工作者、企业和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11月5日,省人大城环委召开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省人大城环委认为,清江是我省境内长江第二大支流,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依法保护清江流域水环境,对全面实施长江大保护战略,推进清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清江流域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制定《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很有必要,非常及时。《条例(草案)》符合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相抵触情形,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时,省人大城环委还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 进一步突出清江流域特色,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清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且持续稳定,但依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条例(草案)》应以解决清江水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聚焦水生态、水岸、水路、水质、水源等问题,对生态保护,畜禽养殖、网箱养鱼、捕鱼垂钓、退田还林、岸线管理、移民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开发、航运及游船管理等方面,应当做出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强化清江岸线划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内容。
二、 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是全流域保护,是系统工程。目前,由于地理位置原因,执法力量相对分散。为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协作配合,改变目前各自为政的现状,建议增加建立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航流域监管常设机构、配备综合专业执法队伍的内容。
三、 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环境保护是政府、企业、公众都应当承担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建议《条例(草案)》明确流域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压紧压实企业环保责任。特别是清江流域水电站较多,在供电与生态调度方面,承担生态流量控制主要责任,应细化相关条款。
四、 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清江流域多是山区、库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在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方面矛盾更为突出,投入需求更大。建议在完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面,积极探索实施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作出更加科学、有效的细化规定。
五、 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立法有效衔接。《条例(草案)》要处理好与相关立法的衔接关系。建议《条例(草案)》要与上位法和相关法规以及即将制定的《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衔接,既要防止交叉矛盾,又要具体细化。
此外,委员会还提出一些具体修改建议,如《条例(草案)》大篇幅对“约谈“作出了规定,作为现行的行政管理手段,“约谈”是否需要法律来约束值得斟酌。又如将第三章标准与规划顺序进行调整,应先有规划再有标准;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清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将第二十七条“废弃农药包装物“修改为“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等。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