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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1-21 15:2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9年5月1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湖北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各项准备工作,财经委提前介入,共同研究《条例(草案)》起草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条例(草案)》如期提请审议。3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建鸣带领由财经委、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发改委组成的调研组,赴江苏省和我省黄石市、孝感市开展立法调研。3月26日,财经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并吸收了各方面专家对《条例(草案)》的意见。5月13日,财经委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开发区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也是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1996年7月出台的《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实施20多年来,对推动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我省开发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变化,国家及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现行《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开发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亟需制定新的法规来规范。因此,统筹考虑我省开发区发展实际,适时制定新的《湖北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全面推进我省开发区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总体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同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发展定位。要进一步增强《条例(草案)》的引领性、促进性、针对性。要明确我省开发区的发展理念、原则、定位和目标,推动开发区更好发展。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应当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创新与绿色发展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区和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增长极。”

二、总结借鉴经验。《条例(草案)》要立足我省开发区发展实际,在吸收和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我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地方性立法和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近年来我省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成果,将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经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款,更好地发挥《条例》对开发区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坚持问题导向。《条例(草案)》要把重点放在开发区建设发展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上,做好核心制度和关键条款的设计,做到务实、管用。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条例(草案)》要进一步找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定位,明确开发区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职责范围,避免开发区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重叠、推诿扯皮等问题。进一步落实新发展理念,在加强创新驱动、绿色循环方面优化开发区资源配置,推进开发区探索更高标准、更高质量的发展道路。进一步理顺对开发区财政收入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改革完善开发区的人事管理、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按规定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制、绩效考核制等。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对市场主体的建设和运营作出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提升开发区服务质效。同时,《条例(草案)》要为开发区自主创新留足空间,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支持开发区在创新管理体制、提升管理效能、转变运营模式等方面的改革和先行先试,营造激励改革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二是推动产业集约发展。产业发展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核心。建议《条例(草案)》从培育开发区产业生态系统角度作出引领性和促进性规定,合理进行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促进开发区结合自身优势,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开发区发展的内生动力。要严格土地利用管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政策,健全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等。同时,《条例(草案)》要做好与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对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和促进体系,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作出规定,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三是优化开发区发展环境。《条例(草案)》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增加有关加大简政放权,实行集中高效审批、分类监管服务、综合行政执法等内容,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要进一步构建创新驱动机制、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激发创新活力,在政企沟通、中介服务、人才建设、产教融合、信息技术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作出更加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要注重做好招才引智工作,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推行人才在科研院所和开发区“双落户”制度等,促进人才培养与开发区产业需求全方位融合。

四、健全法律责任。《条例(草案)》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增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强化责任追究,推动《条例》落实落地。

委员会还提出《条例(草案)》的具体表述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对《条例(草案)》中涉及规划、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领域的规定,要充分征求、吸纳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建议等修改意见。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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