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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2月11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王亚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的起草情况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赴湖北指导组和省委工作要求,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报经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征求了省及武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省直有关单位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并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作了修改完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审议。报经省委同意,2月11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党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的统一部署和对湖北的要求,规定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决定草案第一条)
(二)明确各级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方面的疫情防控职责和工作要求。(决定草案第二条)
(三)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并就当前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如联防联控、医疗救治、医疗及生活物资保障、慈善捐赠等作了规定。(决定草案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八条)
(四)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防控职责和义务。(决定草案第四条)
(五)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履职,严厉查处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决定草案第九条)
(六)强调各级人大依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决定草案第十条)
决定草案已予印发,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