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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0年3月4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付正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的起草情况
滥食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而且容易引发疫病传染,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带来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风险隐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明确指出,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并且启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全面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报经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采取决定形式对我省范围内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作出规定,同时将修订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法规工作室组织研究起草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征求了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省直有关单位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评估;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2月29日,主任会议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明确了禁食野生动物的总体范围。决定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省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一是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是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同时,决定草案还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对其养殖、检疫以及食用等,按照国家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对其全链条进行规制。据此,决定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和媒体,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三)关于政府以及相关方面的职责义务。
为了保障决定的实施,决定草案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同时还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二是各级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犯罪行为。三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和媒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对学生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科学知识教育,社会公众自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四)关于法律责任。对于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也对相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适用问题作了总体要求。据此,同时考虑到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在修改,决定草案规定:“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上位法相衔接。具体的法律责任,在今年后期全面修订我省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时,再根据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进行整体制度设计。此外,决定草案还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
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