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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主要精神(传达提纲)
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云南昆明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参加会议的有: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及法制委、法工委负责同志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志强等同志参加了这次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付正中同志应邀参加了行政处罚法(修订)征求部分省(区、市)意见专题座谈会。现将会议主要精神报告如下:
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
王晨副委员长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自觉性,把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思考、谋划和推进,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讲,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召开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点方向、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和重要举措;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和立法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要不断增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不断增强立法工作的方向性、原则性和针对性,真正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成效。
(二)深刻认识立法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新中国成立70年、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4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创造性地开展立法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载体;同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了稳固的法治支撑,有力保障了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立法工作要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聚焦实践提出的新问题新需求,将着力点更多放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制度机制性问题上,弥补相关制度规范的短板和缺项,使各项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法律规范更加有效管用,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协调,为开启“中国之治”新境界贡献法治力量。
(三)紧紧围绕四中全会确定的总体目标,扎实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一是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地方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通过立法不断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以实践行动践行“两个维护”。继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做到“勤于请示报告、善于请示报告”,善于向同级党委提出科学立法决策的建议。二是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为重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完善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体制机制,继续发挥好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立法联系点等现有机制的作用,不断探索新形式,拓展代表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要发挥有专业背景和专业特长代表的作用。三是科学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定位和权限,既要发挥地方立法在地方治理中的独特作用,又要维护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鼓励地方立法创新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更多样本,鼓励和保护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省级人大要担负起指导、审批设区的市立法职责,既不能缺位导致审查把关不严,也不要越位去替设区的市立法。四是坚持一手抓立法,一手抓实施,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把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地方人大要从强化制度运行效能、提高地方治理能力的高度,把法规实施放在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立一件、成一件,还要行一件,全面推动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五是以加强地方立法能力建设为重点,着力抓好立法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不断加强地方立法能力建设,健全内部组织结构,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同志、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同志讲话精神
李飞同志专门就加强和改进省(区)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审批指导提出了明确意见。他指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各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批指导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积累了宝贵经验。在如何把握设区的市审查标准问题上,合法性审查标准是立法法明确规定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法规进行审查批准必须坚持的唯一标准。在审批阶段,省级人大常委会原则上只进行合法性审查,要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审议的重点聚焦在合法性问题上。对于法规审批过程中的合理性意见,可以将其意见提供给设区的市作为参考,在以后立法中引起注意,或者修改法规加以完善。省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事前指导,可以在报批法规立项、起草、审议通过前、提请审批前等各阶段提前介入,从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协调性和立法技术规范等各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做好事前把关的工作,尽量把问题解决在省(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批之前。对于如何解决好省级和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交叉下的重复立法问题,李飞同志强调,要在立法项目以及法规内容上避免重复立法,在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在可操作、有效管用上下功夫。
沈春耀同志对座谈会进行了小结,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要完善和拓展立法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要坚持有基础、有特点、有意愿。地方人大要坚持求真务实,不搞形式主义,扩大公民立法有序参与,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二是加强立法宣传工作。要把立法工作同普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立法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普及宪法法律、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三是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尽快实现上下联通。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保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及时修改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要关注并及时跟进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及时作出修改完善,并监督有关方面做好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五是共同努力做好行政处罚法修改工作,希望给地方更多立法空间,以适应地方管理、基层治理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