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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宜室宜家——婚姻家庭编的家国情怀
人大青年读书之学习民法典
“典”亮生活,宜室宜家
李硕: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民法典君可是为我们的婚姻家庭操碎了心。我是鹏冲,我是李硕。本期人大青年读书,让我们一起走进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看看民法典君出了哪些硬核大招,守护我们的婚姻家庭。
高鹏冲: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以及收养。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回应社会发展需要和民众期盼,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李硕:大招来了,先看亮点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法典。
高鹏冲:常言道:“家和万事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从强调尊老爱幼到倡导夫贤妻惠,中华民族家庭传统美德早已融入中国人的血脉。
李硕:民法典将树立优良家风确立一条基本原则,充分彰显了民法典本身的中国特色,也为世界民事领域立法贡献了中国方案。
高鹏冲:亮点二:设置“离婚冷静期”,并新增离婚法定情形。
李硕: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西安某婚姻登记处甚至遇到一对夫妻一年半内,6次离婚6次复婚的情形。
高鹏冲:为了回应离婚率走高的现实,针对闪婚闪离等现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李硕: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被热议的“离婚冷静期”。
高鹏冲:结婚需谨慎,离婚勿冲动。民法典为自愿离婚设置时间“门槛”,就如同微信按下撤回键,可以促使当事人冷静思考、理性抉择,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
李硕:离婚分两步,一月又一月。于是,有网友认为“民法典时代”离婚更加难了。鹏冲,你怎么看?
高鹏冲:非也,非也。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当婚姻中遇到家暴等五种法定判离情形,可以直接起诉离婚。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了一种法定判离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硕:亮点三: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高鹏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李硕: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社会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高鹏冲:哈哈,民法典在手,明年“双十一”,男同胞们再不用拔网线阻止老婆清空购物车了。
李硕:no no no,只要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根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照样还是可以买、买、买。
高鹏冲:亮点四:新增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条款
李硕: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夫妻巨额债务案例,民法典确立了夫妻“共债共签”条款。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高鹏冲:《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固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为夫妻共同债务金额提供了封顶“上限”,有利于避免夫妻互坑的风险。
李硕:亮点五:强化对被收养人的保护
高鹏冲:民法典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落实到收养工作的法律规范中,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放宽了被收养人年龄和收养人子女数量的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李硕:《民法典》虽然放宽了收养人子女数量的要求,但对于收养人的要求有所提高,新增收养人不得具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例如,曾经有虐待、遗弃、性侵等犯罪或者违法行为的人,原则上不得收养子女。
高鹏冲:近年来,以鲍毓明、李星星为代表的收养型社会性事件频发,为保护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三方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李硕:婚姻是一种制度,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制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出了重要修改,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再到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了浓厚的家国情怀。
高鹏冲:民法典第五编的学习就到这里。下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青年将继续领读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我们不见不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