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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知侵权责任编的人文关怀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0-12-05 21:27   [收藏] [打印] [关闭]

袁高峰:大家好。时间过得真快,人大青年读书栏目“学习民法典”专栏即将接近尾声。一个多月时间以来,我的同事们已先后领学了民法典的前六编。今天,我们继续学习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

张锦: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编之所以放在民法典最后一编,是作为保底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各种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对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

袁高峰:是的,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除一般性规定外,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可谓亮点纷呈。

张锦:对,侵权责任编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吸收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最新成果,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很多条款弥补了我国立法空白。今天,我们主要选择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自甘风险、自助行为、好意同乘、高空抛物等方面的案例,与大家一起学习侵权责任编的若干新规定,感受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和价值取向。

袁高峰:好的,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案例。运动员小王和小李自愿参加一场足球比赛,比赛时小王冲撞到小李,导致小李腿部受伤。小李要求小王赔偿他的医药费,小王则认为大家都是自愿参加比赛,他不是故意冲撞,因此拒绝赔付。张锦,你认为小王的诉求合理吗?

张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是“自甘风险”原则。小李自愿参加比赛,应当充分认识到比赛的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应当由自己承担。并且小王在比赛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因此小王拒绝赔付医药费是合理的。

袁高峰:第二个案例可能就更加常见了。假如顾客在酒店吃饭或者乘客乘坐出租车时以一些不合理的理由拒不付款,作为酒店老板、出租车司机等受害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吗?

张锦:有的,民法典增设了自助行为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同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是自助行为合法性只能针对财产,而不能限制人身自由。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高峰,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出现朋友或同事免费搭便车等“好意同乘”行为。比如,小亮和小天是同事,住在同一个小区,小亮提出想乘小天的车一起上班,小天欣然同意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如果在搭乘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小天受到伤害,小亮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袁高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小亮好意搭乘小天,因小亮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给小天造成损害的,小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小亮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小天受到损害的,则不能减轻小亮的赔偿责任。

张锦: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频发生,一直是社会热点关注问题。侵权责任编一个重要的亮点,是从法律层面将高空抛物坠物列为一项禁止性规定。比如,小明在小区散步,被高空抛下来的坠物砸伤,住进了医院,他应该找谁来索要赔偿呢?

袁高峰: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进行了明确。首先,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其次,抛掷物品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再次,增加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对高空抛物事件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后,还补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很好的保障了高空坠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张锦:从以上四个小案例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侵权责任编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小问题,并且以多层次、多维度的立法保障合法权益,彰显了立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给了每一个公民满满的安全感。

袁高峰:今天,民法典七编的学习到此就全部结束了。短暂的离别是为了更好的相见。欢迎更多的青年朋友加入尊龙官方平台,一起读书学习,一起成长进步。

张锦:人大青年读书,我们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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